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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零七股份:关于收到有关股东刘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5-08-08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零七股份           编号:2015-070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有关股东刘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零七股份”)于近日收
到由股东刘榕先生转来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
圳证监局”)对其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3号),现将《行政处罚
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我局对刘榕超比例持有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未披露一案进行了立
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
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
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刘榕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自2014年5月22日,刘榕决策并实际操作“刘榕”普通证券账户、“刘乐”
普通证券账户和融资融券账户、“王铮铮”普通证券账户和融资融券账户等5个
涉案证券账户,陆续买入零七股份股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2014年9月25日,以上5个涉案证券账户合
计持有零七股份股票12,210,158股,首次超过零七股份已发行股份比例的5%,达
到5.29%;2014年10月15日,合计持有零七股份股票17,321,915股,占比7.50%,
达到峰值;截至2015年3月19日,合计持有零七股份股票16,531,917股,占比
7.16%。
    刘榕作为上述5个涉案证券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未依照《证券法》第八十六
条的规定履行报告、通知及公告义务,是有关违法行为的责任人。
    刘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二、深圳证监局的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刘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公司股东刘榕先生在此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并表示将吸取教训,以此
为戒,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