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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零七股份: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11-04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简称:零七股份
证券代码:000007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深圳市
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
司于 2015 年 11 月 3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大会”),对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
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
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 2015 年 10 月 16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深圳市零七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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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资料。
     2015 年 10 月 22 日,因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正
在与深圳市鸿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深圳
前海圆融通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协商转让其所持有
的零七股份 35,031,22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17%), 要求向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3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交《关于
申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议案》。鉴于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故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2 日在指
定报纸、网站上刊载了《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15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议案暨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的公告》,对增加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事项予以具
体说明。
    上述会议通知将本次大会的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采用互联网系统投票程序等事项进行了
公告。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
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2 日—2015 年 11 月 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1 月 3 日 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1 月 2 日 15:00 至 2015 年 11 月 3 日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3 日下午 2:30 如期召开,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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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兼总经理叶健勇先生主持。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
告内容一致,并完成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68
人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76,885,133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33.2886 %。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
人共 5 人,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60,735,42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963 %。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
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63 人,
代表公司股份 16,149,7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923 %。
     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
证律师、会议工作人员。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如下审议事项:
    1、《关于公司对深圳德福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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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2、《关于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3、《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增资协议〉的议案》;
       4、《〈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
议案》;
       6、《关于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议案》;
       7、《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
       8、《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9、《关于申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议案》。
       上述第 9 项议案由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按规定提
议增加。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
表决。股东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公布了表决结果,无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深圳德福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增

 资扩股的议案》;

                  代表股份数(股) 同意股数(股)       反对股数( 股)    弃权股数( 股)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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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有表决
                        76,885,133         76,498,133                    0             387,000
权的全体股东

                                             99.4967%                                  0.5033%
其中:单独或合计
                        60,031,226         60,031,226                    0                   0
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
                                                   100%
单独或合计持有
                        16,853,907         16,466,907                    0             387,000
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其他股东
                                             97.7038%                                  2.2962%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代表股份数(股) 同意股数(股)        反对股数( 股)    弃权股数( 股)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出席会议有表决
                        76,885,133    76,464,933          300                419,900
权的全体股东

                                      99.4535%            0.0004%            0.5461%
其中:单独或合计
                        60,031,226         60,031,226                    0                   0
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
                                                   100%
单独或合计持有
                        16,853,907    16,433,707          300                419,900
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其他股东
                                      97.5068%            0.0018%            2.4914%


      3、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增资协议〉的议案》;

                   代表股份数(股) 同意股数(股)        反对股数( 股)    弃权股数( 股)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出席会议有表决
                        76,885,133    76,464,933          0                  420,200
权的全体股东

                                      99.4535%                               0.5465%
其中:单独或合计
                        60,031,226         60,031,226                    0                   0
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
                                                   100%
单独或合计持有
                        16,853,907    16,433,707          0                  420,200
公司 5%以上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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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的其他股东
                                      97.5068%                               2.4932%


      4、审议通过了《〈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代表股份数(股) 同意股数(股)        反对股数( 股)    弃权股数( 股)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出席会议有表决
                        76,885,133    76,464,933          0                  420,200
权的全体股东

                                      99.4535%                               0.5465%
其中:单独或合计
                        60,031,226         60,031,226                    0                   0
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
                                                   100%
单独或合计持有
                        16,853,907    16,433,707          0                  420,200
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其他股东
                                      97.5068%                               2.4932%


      5、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

 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代表股份数(股) 同意股数(股)        反对股数( 股)    弃权股数( 股)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出席会议有表决
                        76,885,133    76,464,933          0                  420,200
权的全体股东

                                      99.4535%                               0.5465%
其中:单独或合计
                        60,031,226         60,031,226                    0                   0
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
                                                   100%
单独或合计持有
                        16,853,907    16,433,707          0                  420,200
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其他股东
                                      97.5068%                               2.4932%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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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

                   代表股份数(股) 同意股数(股)        反对股数( 股)    弃权股数( 股)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出席会议有表决
                        76,885,133    76,464,933          0                  420,200
权的全体股东

                                      99.4535%                               0.5465%
其中:单独或合计
                        60,031,226         60,031,226                    0                   0
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
                                                   100%
单独或合计持有
                        16,853,907    16,433,707          0                  420,200
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其他股东
                                      97.5068%                               2.4932%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议案》;

                   代表股份数(股) 同意股数(股)        反对股数( 股)    弃权股数( 股)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出席会议有表决
                        76,885,133    76,464,933          0                  420,200
权的全体股东

                                      99.4535%                               0.5465%
其中:单独或合计
                        60,031,226         60,031,226                    0                   0
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
                                                   100%
单独或合计持有
                        16,853,907    16,433,707          0                  420,200
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其他股东
                                      97.5068%                               2.4932%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代表股份数(股) 同意股数(股) 反对股数( 股) 弃权股数( 股)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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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比例)              比例)             比例)
出席会议有表决
                        76,885,133    76,464,933          0                  420,200
权的全体股东

                                      99.4535%                               0.5465%
其中:单独或合计
                        60,031,226         60,031,226                    0                   0
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
                                                   100%
单独或合计持有
                        16,853,907    16,433,707          0                  420,200
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其他股东
                                      97.5068%                               2.4932%


      9、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议案》。

                   代表股份数(股) 同意股数(股)        反对股数( 股)    弃权股数( 股)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出席会议有表决
                   16,853,907         16,561,207          259,500            33,200
权的全体股东

                                      98.2633%            1.5397%            0.1970%
其中:单独或合计
                   0                  0                   0                  0
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
单独或合计持有
                   16,853,907         16,561,207          259,500            33,200
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其他股东
                                      98.2633%            1.5397%            0.1970%

      前述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数
 同意通过。
     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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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
目的,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
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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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杨金国 律师


                                                                         (签名)


                                           经办律师:徐志新 律师


                                                                         (签名)


                                                           于    涛 律师


                                                                         (签名)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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