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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零七股份:关于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2015-12-12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零七股份           公告编号: 2015-124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11 日、
17 日分别发布《关于公司子公司银行账户被查封的公告》、《关于公司子公司银
行账户被查封的核查情况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广众投资”)涉及两个案件,主要情况为:
    诉讼一:2012 年 1 月 15 日和 2 月 16 日,被告广众投资与案外人天津市宏
远钛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钛铁”)先后签订了 GZTZ-2012-Ti-0115 号和
GZTZ-2012-Ti-0216 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宏远钛铁依合同约定于 2012 年 1
月 4 日至 2 月 27 日支付广众投资共计 3000 万元货物定金。但广众投资未能如期
如数供货。2013 年 1 月 15 日和 1 月 16 日,原告与广众投资分别签订
GZXYL-2013-Ti-0115 号和 GZXYL-2013-Ti-0115 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广众
投资向原告供钛矿砂各 100000 吨,原告需分别支付定金 1000 万元和 1262.741624
万元。2013 年 1 月 22 日,宏远钛铁向广众投资出具一份委托书,明确由于公司
业务内部调整,现公司对外采购钛矿均由“天津鑫宇隆矿产品有限公司”负责,
委托广众投资将截止 2012 年 12 月 31 日预付款共计 22,627,416.24 元转为原告,
即将 GZTZ-2012-Ti-0115 号和 GZTZ-2012-Ti-0216 号两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结
余预付款转为 GZXYL-2013-Ti-0115 号和 GZXYL-2013-Ti-0115 号两份《工矿产品购
销合同》项下定金,GZTZ-2012-Ti-0115 号和 GZTZ-2012-Ti-0216 号两份《工矿产
品购销合同》终止执行。
    2014 年 1 月 16 日,原告与广众投资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广众投资未履
行两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所约定的发货义务,若至 2014 年 3 月底广众投资
仍未发货,则双方解除合同,广众投资除双倍退还定金外,还需按退还金额以同
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 20%计算 2 年(730 天)利息给原告作为资金占用补偿。1
月 17 日,被告练卫飞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承诺为广众投资在《工矿产品购
销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广众投资违约
后应承担的 22,627,416.24 元定金的双倍返还义务、逾期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
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2014 年 10 月 28 日,原告与两被告再次签订
《协议书》,明确《补充协议》所确定的广众投资相关义务,练卫飞对广众投资
的全部义务仍按《保证协议》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广众投资一直未能履行供货义务,练卫飞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故原告对
广众投资及练卫飞本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于2015年10月18日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诉讼一的一审判决,即
【2014】津高民二初字第0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解除原告天津鑫宇隆矿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
签订的GZXYL-2013-Ti-0115号和GZXYL-2013-Ti-0116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2)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鑫
宇隆矿产品有限公司定金共计45,254,832.48元。
    (3)被告练卫飞对被告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天津鑫宇隆矿产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15674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320674 元。由被告深圳市广
众投资有限公司、练卫飞负担。
    诉讼二:2014 年 4 月 9 日,原告支付被告广众投资货款 1425.9995 万元。
2014 年 7 月 18 日广众投资返还原告 425.9995 万元,尚欠 1000 万元转为借款,
同时原告与广众投资、练卫飞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由广众投资在 2014 年 8 月
20 日前归还该笔款项,并由练卫飞承担保证责任。后因广众投资一直未归还该
笔款项,练卫飞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对广众投资及练卫飞本人向天津市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于2015年7月上旬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诉讼二的一审判决
即【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底收到天津市
高级人民法院对诉讼二的终审判决即【2015】津高民二终字第0108号《民事判
决书》,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天
津鑫宇隆矿产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并以1000万元为基数,向原
告支付自2014年4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损失;
    (2)被告练卫飞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被告练卫飞承
担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06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5640元,由被告深圳市
广众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被告练卫飞对该笔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9064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练卫飞共同负
担。
    鉴于上述两个诉讼案件主要因公司矿产品贸易业务而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
根据上述二案的起诉情况,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练卫飞先生一方面积极应诉,
另一方面积极与原告协商争取和解。


       二、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虽然上述诉讼案件法院已判决我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练卫飞先生共同承
担相应清偿责任,但经过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练卫飞先生的努力,近日公司已
与原告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广众投资对上述二个诉讼案件一共应向原
告方天津鑫宇隆矿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鑫宇隆”)支付的债务总额为
32,627,416.24 元,双方确认在广众投资支付上述款项后,天津鑫宇隆分别就上述
二个案件向广众投资出具债权债务全部结清,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之结案证
明,并向法院提交二审撤诉及解除查封冻结的申请。
    201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已按和解协议约定向天津鑫宇隆指定账户汇付了
全部款项 32,627,416.24 元,清偿了上述诉讼案件的全部债务。天津鑫宇隆配合
出具结案证明、向法院递交二审撤诉及解除查封冻结的工作正在进行中。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鉴于公司已与原告方就上述诉讼案件达成和解,公司已根据《和解协议》清
偿了上述诉讼案件全部债务,未因该诉讼案件遭受经济损失。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