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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零七股份: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12-16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零七股份          公告编号: 2015-125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12月15日下午2:30;

      ②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2月14日-2015年12月15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

月1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14日15:00至2015年12月15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现代之窗大厦A

座26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
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叶健勇董事兼总经理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截止股权登记日(2015 年12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

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数为230,965,363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

205,819,538股,限售流通股25,145,825股。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26

人,代表公司股份 62,418,5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251   %。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    人,代表公司股份

 60,203,1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659 %。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 22 人,代表
 公司股份 2,215,3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92                          %。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上海量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代表股份数(股) 同意股数(股)   反对股数( 股)   弃权股数( 股)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出席会议有表决
                   62,418,516      62,348,816        2,700             67,000
权的全体股东

                                   99.8883%          0.0043%           0.1074%
其中:单独或合计
                   60,031,226      60,031,226        0                 0
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
                                   100%
单独或合计持有
                   2,387,290       2,317,590         2,700             67,000
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其他股东
                                   97.0804%          0.1131%           2.8065%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杨建红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的议案》;

                   代表股份数(股) 同意股数(股)   反对股数( 股)   弃权股数( 股)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出席会议有表决
                   62,418,516      62,311,714        37,902            68,900
权的全体股东

                                   99.8289%          0.0607%           0.1104%
其中:单独或合计
                   60,031,226      60,031,226        0                 0
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
                                   100%
单独或合计持有
                   2,387,290       2,280,488         37,902            68,900
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其他股东
                                   95.5262%          1.5877%           2.8861%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智德宇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的议案》;

                   代表股份数(股) 同意股数(股)   反对股数( 股)   弃权股数( 股)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出席会议有表决
                   62,418,516      62,328,414        2,700             87,402
权的全体股东

                                   99.8556%          0.0044%           0.14%
其中:单独或合计
                   60,031,226      60,031,226        0                 0
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
                                   100%
单独或合计持有
                   2,387,290       2,297,188         2,700             87,402
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其他股东
                                   96.2258%          0.1131%           3.6611%



        以上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股数
 同意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志新、曾力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

 议;

     2、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