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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零七股份: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12-16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简称:零七股份
证券代码:000007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深圳市
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
司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大会”),对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
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
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 2015 年 11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深圳市零七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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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资料。
    上述会议通知将本次大会的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时间
为 2015 年 12 月 14 日—2015 年 12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15 日 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14 日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下午 2:30 如期召开,由
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叶健勇先生主持。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
公告内容一致,并完成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26
 人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62,418,516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27.0251 %。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
 人共 4 人,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60,203,12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659 %。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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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2 人,
 代表公司股份 22153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592 %。
        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
 证律师、会议工作人员。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如下审议事项:
       1、《关于对上海量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2、《关于选举杨建红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智德宇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
表决。股东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公布了表决结果,无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上海量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代表股份数(股) 同意股数(股)       反对股数( 股)    弃权股数( 股)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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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有表决
                   62,418,516         62,348,816         2,700              67,000
权的全体股东

                                      99.8883%           0.0043%            0.1074%
其中:单独或合计
                   60,031,226         60,031,226         0                  0
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
                                      100%
单独或合计持有
                   2,387,290          2,317,590          2,700              67,000
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其他股东
                                      97.0804%           0.1131%            2.8065%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杨建红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的议案》;

                   代表股份数(股) 同意股数(股)       反对股数( 股)    弃权股数( 股)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出席会议有表决
                   62,418,516         62,311,714         37,902             68,900
权的全体股东

                                      99.8289%           0.0607%            0.1104%
其中:单独或合计
                   60,031,226         60,031,226         0                  0
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
                                      100%
单独或合计持有
                   2,387,290          2,280,488          37,902             68,900
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其他股东
                                      95.5262%           1.5877%            2.8861%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智德宇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的议案》;

                   代表股份数(股) 同意股数(股)       反对股数( 股)    弃权股数( 股)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出席会议有表决
                   62,418,516         62,328,414         2,700              87,402
权的全体股东

                                      99.8556%           0.0044%            0.14%
其中:单独或合计
                   60,031,226         60,031,226         0                  0
持有公司 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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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股东
                                      100%
单独或合计持有
                   2,387,290          2,297,188          2,700              87,402
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其他股东
                                      96.2258%           0.1131%            3.6611%




      以上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股数
 同意通过。
      该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
 目的,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
 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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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杨金国 律师


                                                                         (签名)


                                           经办律师:徐志新 律师


                                                                          (签名)


                                                           曾    力 律师


                                                                          (签名)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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