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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零七股份:关于收到《诉讼案件告知函》的公告2015-12-29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零七股份           公告编号:2015-147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诉讼案件告知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收到原公
司实际控制人练卫飞先生送达的《诉讼案件告知函》(以下简称“函件”),函
件告知有关佟建亮诉公司及练卫飞先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深罗法民一
初字第5439号,练卫飞先生已将该案委托给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
的相关情况,特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近日练卫飞先生收到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件材料,佟建亮起
诉公司及练卫飞先生,要求法院作出如下判令:
    1、公司向佟建亮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300 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 298
万元(自 2014 年 5 月 5 日暂计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并继续支付该利息至借款
实际还清之日止。
    2、公司向佟建亮支付律师费 22 万元;
    3、练卫飞先生就佟建亮对贵司的上列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公司及练卫飞先生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费用总计为:人民币 620 万元。
    (二)罗湖区民法院应佟建亮的申请裁定对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了如下保全
措施:
    1、冻结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中国工商银行账号、招商银行、中国光大银
行账号)。冻结期限一年,从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止。
    2、轮候查封公司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工业大厦 2 栋 5 层
房产产权。查封期限从转为正式查封之日三年。
    3、轮候查封公司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赛格达声停车库产权。查
封期限从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
    4、轮候查封公司持有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与振华路交汇处现代之
窗大厦 A 座 24 层、25 层房产的产权份额。查封期限从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
    5、查封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新秀村 48 栋 302 号及 702 号两套房产。
查封期限三年,从 2015 年 11 月 27 日起至 2018 年 11 月 26 日止。
    上述一至五项查封、冻结财产以价值人民币 620 万元为限。
    (三)案件事实经过:
    1、为了公司的资金周转,练卫飞先生没有经过董事会等相关会议审议,就
代表公司亲自签署了借款合同向王春梅、佟建亮、王坚借款,同时其本人作为借
款担保人、对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担保服务费、违约金、诉讼费、律师
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2014 年 5 月 5 日,练卫飞先生代表贵司与王梅春、佟建亮、王坚签订《借
款合同》(编号:J20140505),合同约定,零七股份向王梅春、佟建亮、王坚借
款人民币 2800 万元。
    3、练卫飞先生已于 2015 年 2 月 17 日、2015 年 4 月 8 日、2015 年 4 月 13
日向佟建亮支付还款本息人民币合计 410 万元。
    二、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根据练卫飞先生送达公司的函件所述,练卫飞先生认为其已还清所欠佟建亮
的全部债务,并已经委托律师全权代理案号(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 5439 号
案件的应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提起反诉、申请被查封冻结财产的置换,对对方
财产提起保全措施等。
    同时练卫飞先生在函件中向公司承诺: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贵司应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其本人承诺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因该诉讼目前处在审理阶段,尚未判决,同时练卫飞先生已承诺全部承担因
该诉讼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暂未因该诉讼受到影响。
    公司将继续跟进该案件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