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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零七股份: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6-01-11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www.dentons.cn

      北 京 市 大 成 (深 圳 )律 师 事 务 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 1001 号公交大厦 10 层, 17 层(518036)
10/F, 17/F, Gongjiao Building, No.1001, Lianhua Branch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36, P. R. China
           Tel: +86 755-6136 6288 Fax: +86 755-6136 6222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深圳前海全新好金融控股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信息披露义务
人深圳前海全新好金融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全新好”)的委托,就
练卫飞、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将其所持有的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
司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全新好行使而编制的《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
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相关权益变动事宜,根据《证券法》、《公
司法》、《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职
业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了《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16 年 1 月 4 日向零七股份董事会
出具的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 3 号《关于对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的关
注函》(下称“《关注函》”)的相关要求,本所对需要律师补充说明或
核查的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除特别说明者外,与
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涵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
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
充法律意见如下:



                                     1
       《关注函》问题一:请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十条规定,补充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是否能够按照《收
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请财务顾问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了全新好设立及其变更的工商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
记证、《借款合同》、相关股东会决议和议案等资料,核查了全新好的实际控制人
吴日松、陈卓婷的身份证明文件、房地产查询证明、证券持有信息、无犯罪记录
证明、信用报告等资料,核查了全新好的实际控制人吴日松、陈卓婷所控制的其
他核心企业的财务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查询了零七股份近三个月以来的历次公告并让其提供了与本次权益变动相
关的公告中涉及的重要资料,取得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
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全新好
关于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说明》、《关于合法合规性的承诺函》、
《全新好关于股东决策方式的承诺函》、《吴日松和陈卓婷关于全新好3亿元借款
的承诺函》、《全新好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函》等说明及
承诺函,取得了《唐小宏关于与全新好签署<借款合同>的相关说明》、《关于唐小
宏和夏琴不谋求对全新好实际控制权的承诺函》等说明及承诺函,在中国裁判文
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系统、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全国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要搜索引擎网站等网站查询。有关核查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情形


    根据全新好及其实际控制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对
照《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
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2
    根据全新好提供的相关资料,全新好于 2015 年 11 月分别与吴日松和唐小
宏签署 1.5 亿元的《借款合同》,分别向吴日松和唐小宏借款 1.5 亿元,该等借
款为目前全新好数额较大债务,除该等债务外,全新好无其他较大债务。根据
该等《借款合同》的约定,该等借款的期间均为 36 个月,为免息借款。


    根据吴日松和唐小宏出具的《关于与全新好签署<借款合同>的相关说明》,
吴日松和唐小宏分别承诺在上述《借款合同》期限内,保证全新好不因上述负
债出现《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相关情形。


    根据全新好实际控制人吴日松与陈卓婷出具的《吴日松和陈卓婷关于全新
好 3 亿元借款的承诺函》,吴日松和陈卓婷夫妇作为全新好实际控制人,以自有
财产为保证,在全新好上述《借款合同》项下 3 亿元借款的借款期限内确保全
新好的负债不会出现违约的情况,同时保证全新好不出现《收购管理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相关情形。


    综上所述,截至目前,信息披露义务人虽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但其债权
人、实际控制人已就充分保持其偿还能力出具了有效的说明、承诺,全新好不
存在到期不能清偿数额较大债务并持续的情形。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未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
重大违法行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
系统(http://shixin.court.gov.cn/)、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搜索引擎网站等网站查询,公安机关
对吴日松、陈卓婷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吴日松、陈卓婷的《个人
信用报告》,未查询到全新好及实际控制人吴日松、陈卓婷最近 3 年有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情形,未查询到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
仲裁、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记录。


                                     3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吴日松和陈卓婷分别出具的《关于合
法合规性的承诺函》,全新好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综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未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
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未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网站及主要搜索引擎网站查询,公安机关
对吴日松、陈卓婷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吴日松、陈卓婷的《个人
信用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吴日松和陈卓婷分别出具的《关
于合法合规性的承诺函》,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未有严重
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

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
系统(http://shixin.court.gov.cn/)、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搜索引擎网站等网站查询,公安机关
对吴日松、陈卓婷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吴日松、陈卓婷的《个人
信用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吴日松和陈卓婷分别出具的《关
于合法合规性的承诺函》等资料,吴日松、陈卓婷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
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
讼或者仲裁,未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的情形,不存在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的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4
    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说明、承诺,及本
所律师适当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
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根据全新好及其实际控制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
对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1、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或者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的证
明文件


    经核查,全新好已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设
立登记四证合一申请书、公司章程以及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见证书等相关证明文
件。全新好实际控制人吴日松和陈卓婷夫妇已提供其中国公民的身份证复印件。


    2、基于收购人的实力和从业经验对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的说明,
收购人拟修改公司章程、改选公司董事会、改变或者调整公司主营业务的,还
应当补充其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说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的经济实力


    经全新好及其实际控制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吴日松、陈卓婷夫妇全资控股
的深圳市幸福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幸福家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理想时代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主要从事投资及房地产开发业务,根据深圳市规划和国
土资源委员会出具的《不动产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前述三家企业合计拥有
15 套房产。由于吴日松和陈卓婷夫妇看好深圳房产价格的走势,暂无销售前述
房产计划;同时,为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抵押。上述房产
分别位于深圳市的南山区后海片区和盐田区大梅沙片区,根据目前深圳市房地

                                     5
产市场价格计算,上述房产市场价值合计约 5.65 亿元。


    根据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出具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吴日松和
陈卓婷夫妇拥有位于深圳市的多处房产。根据深圳市目前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计
算,该等房产中未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的部分市场价值合计约 1.64
亿元,有设置抵押的房产市场价值约为 2.19 亿元。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信息》
等资料,截止 2015 年 12 月 15 日,陈卓婷持有零七股份无限售流通股 7,087,715
股,其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按照 2016 年 1
月 8 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 21.85 元/股计算,前述股票的市值约为 1.55 亿元。
    此外,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数量》和《证券持有信息》等资料,陈卓婷另
持有若干 A 股上市公司股票(以上持股比例均不超过 5%),股票权属清晰,不
存在抵押、质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按照 2016 年 1 月 8 日前 20 个交易日
均价计算,该等股票的市值约为 1.13 亿元。


    综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经济实力良好。


    (2)全新好实际控制人吴日松、陈卓婷的从业经验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的管理能力


    据全新好及其实际控制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吴日松、陈卓婷的简历如下:


    吴日松:1970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1 年 6 月至今,任
深圳市得厚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0 年 12 月至今,历任深圳市
幸福家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监事;2013 年 5 月至今,历任深圳市幸福城投资
有限公司总经理、监事;2013 年 5 月至今,任深圳市理想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2013 年 5 月至今,任深圳市理想时代投资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及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今,兼任深圳前海全新好金融控股投资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等职务。2008 年至今,吴日松还参与了深圳市若干大型房地产项目
的开发运营,均取得了良好的业绩,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陈卓婷:1971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1 年 6 月至今,历
                                     6
任深圳市得厚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2010 年 12 月至今,任深圳市
幸福家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3 年 5 月至今,任深圳市幸福城投
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3 年 5 月至今,历任深圳市理想时代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监事;2013 年 5 月至今,任深圳市理想时代投资有限公
司监事;2015 年 5 月至今,兼任深圳前海全新好金融控股投资有限公司监事等
职务。


    根据《全新好关于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说明》,全新好实际
控制人吴日松、陈卓婷夫妇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多年,对现代化公司治理、规范
治理等具有丰富经验,具备证券市场应有的法律意识及诚信意识,具备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全新好成立于 2015 年 6 月 2 日,成立至今未有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根据全新好实际控制人吴日松、陈卓婷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
用报告》、《关于合法合规性的承诺函》等资料,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吴日松、
陈卓婷在最近 3 年未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及与经济纠纷有关
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综上述,全新好实际控制人吴日松、陈卓婷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
能力。


    本所律师注意到,2015 年 12 月 18 日,经全新好提名,并经零七股份董事
会审议通过,同意吴日松为零七股份的董事,上述事项业经 2016 年 1 月 8 日下
午召开的零七股份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作为上市公司董事,
吴日松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履行上市公司董事
的职责。


    3、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应提供避
免同业竞争等利益冲突、保持被收购公司经营独立性的说明

                                    7
    (1)全新好及其实际控制人吴日松、陈卓婷与零七股份不存在同业竞争的
情况说明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说明
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零七股份主营业务为旅游饮食业、物业管理
和停车场经营及房屋租赁业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其关联方主要从事资产管
理、投资管理等业务。因此,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
在实质同业竞争情况。为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与零七股份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
性,全新好及其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全新好及其实际控制人吴日松和陈卓婷夫妇承诺详情请见[《法律意见书》之
“十、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之“(三)同业竞争及其规范措施”]。


    (2)全新好及其关联方与零七股份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根据2015年11月零七股份《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15年12月《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次权益变动前,零七股
份向上海量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宽信息”)投资人民币1.2亿元
认缴量宽信息新增出资1,050万元,增资后的零七股份持有量宽信息51.22%的股
权。量宽信息股东唐小宏持有量宽信息17.07%的股权,并担任量宽信息的监事;
同时唐小宏为全新好的主要股东、总经理,持有全新好37%的股权。


    据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述交易发生于本次权益变动之前,上市公司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
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零七股份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情形。截至《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关联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
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为规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可能与上市公司之
间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
易的承诺函》。全新好及其实际控制人吴日松和陈卓婷夫妇承诺详情请见[《法
律意见书》之“十、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之“(四)关联交易
及其规范措施”]。
                                     8
     (3)全新好及其实际控制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说明及
承诺,为进一步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书面承诺函,从
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4、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2 年未变
更的说明


    全新好自 2015 年 6 月设立,注册资本总额为 3,000 万元,成立时吴日松认
缴出资额 1,500 万元,出资比例为 50%,陈卓婷认缴出资额 1,500 万元,出资
比例为 50%,吴日松和陈卓婷夫妇为全新好的实际控制人。2015 年 11 月 18 日,
吴日松将其拥有的全新好 15%出资额转让给夏琴,陈卓婷将其拥有的全新好的
3%的出资额转让给夏琴,陈卓婷将其拥有的全新好 37%出资额转让给唐小宏。
上述变更事项于 2015 年 11 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后,吴日松和陈卓婷夫
妇合计拥有全新好 45%的出资额,唐小宏的出资比例为 37%,夏琴的出资比例
为 18%,吴日松和陈卓婷夫妇仍为全新好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全新好出具的《全新好关于股东决策方式的承诺函》,全新好股东严格
按照《深圳前海全新好金融控股投资公司章程》约定,以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吴日松、陈卓婷夫妇为全新好实际控制人,除吴日松、陈卓婷夫妇为一致行动
人以外,全新好其他股东均独立决策,互相之间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人关系和
类似的协议安排,全新好自成立以来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根据《关于唐小宏和夏琴不谋求对全新好实际控制权的承诺函》,全新好股
东唐小宏和夏琴在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表决权委托有效期限内,不以包括一
致行动在内的任何方式谋求全新好的实际控制权,也不影响吴日松和陈卓婷夫
妇对全新好的实际控制。


    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吴日松和陈卓婷夫妇,自成立以来
未发生变更。


    5、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

                                    9
主营业务的说明;收购人或其实际控制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提供其持股 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说明


       全新好成立于 2015 年 6 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控制有其他
企业。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深圳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全新好
的实际控制人的吴日松夫妇控制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形如下:
    序                              控股
             名称       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
    号                              比例
         深圳市得厚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
   1     丰投资有限   1,000 万元    100%   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
         公司                              专营、专卖、专控商品)。
         深圳市理想
                                           在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
         时代房地产
   2                  100 万元      100%   地产开发;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
         开发有限公
                                           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
         司
                                           投资管理(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咨
         深圳市理想
                                           询(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
   3     时代投资有   100 万元      100%
                                           (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
         限公司
                                           (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
         深圳市幸福
                                           报);投资管理(不含限制项目);
   4     城投资有限   100 万元      100%
                                           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投资顾
         公司
                                           问(不含限制项目);国内贸易。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深圳市幸福
                                           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
   5     家投资有限   100 万元      100%
                                           品);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
         公司
                                           目)。
         深圳市君舍
   6     酒店有限公   800 万元      100%   提供住宿服务,餐饮服务
         司
         深圳市和润                        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从事
   7     房地产开发   10,000 万元   5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投资兴办实
         有限公司                          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10
         深圳市汇博
         长青一号创                       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8     业投资合伙    3,000 万元   70%   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
         企业(有限合                      务。
         伙)
       根据全新好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说明及承诺》,全新好及
其实际控制人吴日松和陈卓婷未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6、财务顾问关于收购人最近 3 年的诚信记录、收购资金来源合法性、收购
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核查意见;收购人成立未满 3 年的,财务顾问还应当提供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最近 3 年诚信记录的核查意见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的诚信记录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的诚信情况有关说明请见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
条规定的情形”之“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未有严重的证
券市场失信行为”。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资金来源合法性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方的确认与承诺,并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权益变动中,全新好与广州博融、练卫飞签订《表决
权委托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广州博融将其持有零七股份
15.17%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和练卫飞将其持有零七股份10.82%股份对应的全
部表决权统一委托给全新好行使,不涉及资金支付。
    全新好股东会2015年12月10日决议同意《关于与练卫飞签订<借款协议>的议
案》,同日,全新好作为出借方与练卫飞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全新好借给练
卫飞3亿元,期限为1年,全新好借给练卫飞3亿元的资金来源于向其股东吴日松
和唐小宏的借款。吴日松和唐小宏已出具相关承诺,所涉及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


                                     11
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向第三方募集的情况,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
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
取资金的情形,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3)全新好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的说明


    全新好及其实际控制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说明请见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之“2、基于收购人的实力和从业经验对上市公司后续发
展计划可行性的说明,收购人拟修改公司章程、改选公司董事会、改变或者调
整公司主营业务的,还应当补充其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说明”。


    (4)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说明


    根据《全新好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函》,全新好就
所提供信息做出如下承诺:全新好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全新好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收购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
供相关文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12
[此页为《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名、盖章页,无正文]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夏蔚和                                      陈 勇




                                                         陈 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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