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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零七股份: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的补充意见2016-01-11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的补充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的补充意见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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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
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
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
生证券”或“本财务顾问”)接受深圳前海全新好金融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全新好”、“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委托,担任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顾
问,就其披露的《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有关内容出具
核查意见之补充意见。

    本财务顾问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
独立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旨在对本次权益变动做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和
评价,以供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并在此特作如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所有当事方均无任何利益关系,就本次权益
变动所发表的有关意见是完全独立地进行的。

    2、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申报文件
进行了核查,确信申报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保证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
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有关资料提供方已向本财务顾问做出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书面文
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
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4、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5、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执行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内部防火墙
制度。

    6、就本次权益变动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同意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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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此专业意见。

    7、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已订立持续督导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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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声 明 .................................................... 2

释 义 .................................................... 5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补充意见 ............................... 6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

 条规定的情形的核查 ..................................... 6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的核

 查 ..................................................... 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吴日松、唐小宏之间的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的核查 ................................................ 14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接受本次股份表决权委托的经济实

 力的核查 .............................................. 14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从事的业务及最近 3 年财务状况的

 核查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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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在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具有以下含义:
零七股份/上市公司               指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全新好           指   深圳前海全新好金融控股投资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的补充意见/本
                                指   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的补
补充意见
                                     充意见》
财务顾问/民生证券               指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博融                        指   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全新好金融控股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接受表
                                     决权委托的方式获得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零
                                     七股份 15.17%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和练卫飞持
                                     有零七股份 10.82%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全新好
本次交易/本次权益变动/本次股         一致行动人陈卓婷现直接持有零七股份 3.07%股
                                指
份表决权委托                         份,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
                                     相关规定,应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对零七股份拥有
                                     的权益,因此,全新好共拥有零七股份 29.06%股份
                                     对应的表决权。吴日松、陈卓婷夫妇为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订)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第 15 号准则》                指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第 16 号准则》                指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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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补充意见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情形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

且处于持续状态情形
      根据全新好与其股东吴日松先生和唐小宏先生分别签署的《借款合同》,
全新好分别向吴日松先生和唐小宏先生借款 1.5 亿元,期限 3 年,形成数额较大
负债。根据吴日松先生和唐小宏先生分别出具的《关于与全新好签署<借款合同>
的相关说明》,吴日松先生和唐小宏先生分别承诺在上述借款期限内,将保证全
新好不出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
上市公司”的相关情形。
      根据《吴日松和陈卓婷夫妇关于全新好 3 亿元借款的承诺函》,吴日松和
陈卓婷夫妇作为全新好实际控制人,以自有财产为保证,在全新好上述 3 亿元的
借款期限内确保全新好就上述负债不会出现违约的情况,同时保证全新好不出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的相关情形。
      除上述负债外,全新好不存在其他大额负债。根据上述借款合同、承诺函
以及全新好提供的财务报表等资料,全新好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
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

重大违法行为、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也不存在《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通过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及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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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机构和部门的官网查询,并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吴日松和陈卓
婷夫妇分别出具的《关于合法合规性的承诺函》、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吴日
松和陈卓婷夫妇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关于吴
日松、陈卓婷的《个人信用报告》,全新好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五年不存在受过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
存在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也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
形。
        综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的

核查


   (一)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或者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

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
        经核查,全新好已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
程以及股权转让见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全新好实际控制人吴日松和陈卓婷夫妇
已提供中国公民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吴日松和陈卓婷夫妇的经济实力和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的管理能力的说明
        1、吴日松和陈卓婷夫妇的经济实力的说明
        全新好实际控制人吴日松和陈卓婷夫妇的经济实力说明详见本补充意见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接受本次股份表决权委托的经济实力的核查”。
        2、吴日松和陈卓婷夫妇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能力的说明
        吴日松先生:1970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1 年 6 月至
今,任深圳市得厚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0 年 12 月至今,历任深
圳市幸福家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监事;2013 年 5 月至今,历任深圳市幸福城
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监事;2013 年 5 月至今,任深圳市理想时代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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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2013 年 5 月至今,任深圳市理想时代投资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今,兼任深圳前海全新好金融控股投资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等职务。2008 年至今,吴日松先生还参与了深圳市若干大型房
地产项目的开发运营,均取得了良好的业绩,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陈卓婷女士:1971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1 年 6 月至
今,历任深圳市得厚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2010 年 12 月至今,任深
圳市幸福家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3 年 5 月至今,任深圳市幸福
城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3 年 5 月至今,历任深圳市理想时代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监事;2013 年 5 月至今,任深圳市理想时代投资有
限公司监事;2015 年 5 月至今,兼任深圳前海全新好金融控股投资有限公司监
事等职务。
      同时根据《深圳前海全新好金融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具备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说明》,全新好实际控制人吴日松、陈卓婷夫妇从事企业经营
管理多年,对现代化公司的规范治理和经营具有丰富经验,具备证券市场应有的
法律意识及诚信意识,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2015 年 12 月 18 日,经全新好提名,并经零七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选
举吴日松为零七股份的董事,上述事项经 2016 年 1 月 8 日下午召开的零七股份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零七股份的董事,吴日松将严格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于与零七股份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
      零七股份主营业务为旅游饮食业、物业管理和停车场经营及房屋租赁业等,
全新好以及其关联方主要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业务,因此零七股份和全新好
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为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与零七股份形成同
业竞争的可能性,全新好及其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
的承诺函》。全新好及其实际控制人吴日松和陈卓婷夫妇(以下统称:承诺人)
承诺如下:
      1、在承诺人直接或间接与零七股份保持实质性股权控制关系期间,承诺
人保证不利用自身对零七股份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零七股份及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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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承诺人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零七股份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未对任何
与零七股份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3、目前承诺人(包括承诺人的子公司和其它受承诺人控制的企业)未直
接或间接从事与零七股份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本次股份表决权
受让完成后,承诺人(包括承诺人将来成立的子公司和其它受承诺人控制的企业)
亦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零七股份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
      4、无论何种原因,如承诺人(包括承诺人将来成立的子公司和其它受承
诺人控制的企业)获得可能与零七股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承诺人将尽最
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转移给零七股份。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零
七股份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零七股份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零七股份
有权选择以书面确认的方式要求承诺人放弃该等业务机会,或采取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解决。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于与零七股份关联交易

的承诺
      为规范本次股份表决权受让完成后全新好及其关联方可能与上市公司之
间产生的关联交易,全新好及其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全新好及其实际控制人吴日松和陈卓婷夫妇(以下统称:承诺人)承诺如下:
      1、不利用自身的股东地位及对上市公司重大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
合作等方面给予承诺人及其关联方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与上市公司达成交
易的优先权利;
      2、杜绝承诺人及其关联方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
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违规向承诺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承诺人及其关联方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
易,如确需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承诺人保证:
      (1)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
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承诺人将严格履行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
      (2)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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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公允价格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行为。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

诺
         全新好已出具《深圳前海全新好金融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关于保持上市公司
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与上市公司做到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五独
立”,确保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承
诺具体内容如下:
         1、人员独立
         (1)确保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任职。
         (2)确保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
         2、资产独立
         (1)确保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全部资产能处于上
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2)确保上市公司与承诺人及承诺人的关联人之间产权关系明确,上市
公司对所属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确保上市公司资产的独立完整。
         (3)确保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承诺人及承诺人的关联方占用的
情形。
         3、财务独立
         (1)确保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确保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
的财务管理制度。
         (3)确保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人及承诺人关联方共用一
个银行账户。
         (4)确保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
         (5)确保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机构独立
         (1)确保上市公司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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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2)确保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经营班子
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确保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5、业务独立
      (1)确保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
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尽最大可能减少上市公司与承诺人及承诺人关联方之间的持续性关
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化原
则,采用公开招标或者市场定价等方式,并及时、详细地进行信息披露,严格履
行关联交易的相关决策程序。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 2 年未变更的说明
      全新好成立于 2015 年 6 月 2 日,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吴日松认缴出
资额 1,500 万元,出资比例为 50%,陈卓婷认缴出资额 1,500 万元,出资比例为
50%,吴日松和陈卓婷夫妇为全新好的实际控制人。2015 年 11 月 18 日,吴日松
以人民币 1.5 万元的价格将其拥有的全新好 15%出资额转让给夏琴,陈卓婷以人
民币 0.3 万元的价格将其拥有的全新好的 3%的出资额转让给夏琴,陈卓婷以人
民币 3.7 万元的价格将其拥有的全新好 37%出资额转让给唐小宏。上述变更事项
于 2015 年 11 月 24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后,吴日松和陈卓婷夫妇合计拥
有全新好 45%的出资额,唐小宏的出资比例为 37%,夏琴的出资比例为 18%,吴
日松和陈卓婷夫妇仍为全新好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全新好提供的《深圳前海全新好金融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决策
方式的承诺函》,全新好股东严格按照《深圳前海全新好金融控股投资公司章程》
约定,以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吴日松、陈卓婷夫妇为全新好实际控制人,除吴
日松、陈卓婷夫妇为一致行动人以外,全新好其他股东均独立决策,互相之间不
存在任何一致行动人关系和类似的协议安排,全新好自成立以来实际控制人未发
生变更。根据《关于唐小宏先生和夏琴女士不谋求对全新好实际控制权的承诺函》,
全新好股东唐小宏先生和夏琴女士在表决权委托有效期限内,不以包括一致行动
在内的任何方式谋求全新好的实际控制权,也不影响吴日松和陈卓婷夫妇对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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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实际控制。
       综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吴日松和陈卓婷夫妇,自成立以来
未发生变更。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

明
       全新好成立于 2015 年 6 月,截至本补充意见出具日未控制其他企业。
       全新好的实际控制人的吴日松夫妇控制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形如下:
序                      注册资本
           名称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号                      (万元)

     深圳市得厚丰投资
1                          1,000            100%   投资兴办实业,国内商业、物资供销
         有限公司

     深圳市理想时代房                              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兴办实业,国
2                            100            100%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内贸易
     深圳市理想时代投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兴办实业,
3                            100            100%
       资有限公司                                  国内贸易
     深圳市幸福城投资                              投资兴办实业,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4                            100            100%
         有限公司                                  投资顾问,国内贸易
     深圳市幸福家投资                              投资兴办实业,国内贸易,经济信息
5                            100            100%
         有限公司                                  咨询
     深圳市君舍酒店有
6                            800            100%   提供住宿服务,餐饮服务
         限公司
     深圳市和润房地产                              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从事
7                          10,000           50%
     开发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投资兴办实业
     深圳市汇博长青一
                                                   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8    号创业投资合伙企       3,000           70%
                                                   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业(有限合伙)

       上述企业已全部提供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
料。根据全新好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说明及承诺》,全新好以及实
际控制人吴日松和陈卓婷夫妇未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
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的诚信记录的说

明

                                       12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的补充意见



     通过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及仲裁机构
等机构和部门的官网查询,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关于吴日松和陈
卓婷的《个人信用报告》、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吴日松和陈卓婷的《无犯罪
记录证明书》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分别出具《关于合法合规性的承
诺函》等相关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详见本补充意见
“一(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3 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
行为、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
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综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资金来源合法性
    本次权益变动中,练卫飞先生和全新好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广州博
融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零七股份 15.17%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和练卫飞持有零七
股份 10.82%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统一委托给全新好行使,不涉及资金支付。
全新好借与练卫飞先生 3 亿元的资金来源于向全新好的股东吴日松先生和唐小
宏先生的借款。吴日松先生和唐小宏先生分别出具了《吴日松先生关于借与全新
好 1.5 亿元资金来源合法性的承诺函》和《唐小宏先生关于借与全新好 1.5 亿元
资金来源合法性的承诺函》,说明借款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零七股份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零七股份进行
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上述借款资金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
化设计产品。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的说明
    全新好实际控制人的吴日松和陈卓婷夫妇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详见本补充
意见“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接受本次股份表决权委托的经济实力的核
查”。吴日松和陈卓婷夫妇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多年,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管理经
验,详见本补充意见“二(二)2、吴日松和陈卓婷夫妇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的管理能力的说明”。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

   (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
                                   13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的补充意见



整性的说明
    根据《深圳前海全新好金融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承诺函》,全新好就所提供信息做出如下承诺:全新好保证所提供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全新
好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综上,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严格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
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吴日松、唐小宏之间的借款合同的主要内

容的核查

       全新好与其股东吴日松先生和唐小宏先生签署《借款合同》,分别向吴日松
先生和唐小宏先生借款 1.5 亿元,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同意借款给全新好人民币一亿五千万元整(小写:150,000,000 元)。
   (2)借款利率:免息。
   (3)借款期限:36 个月,自 2015 年 11 月 24 日到 2018 年 11 月 23 日止。
   (4)借款的归还:利息和本金到期日一并归还。如推迟还款,全新好应当按
日支付违约金千分之五。
       根据上述借款合同及吴日松先生、唐小宏先生分别出具的《关于与全新好签
署<借款合同>的相关说明》,吴日松、唐小宏自愿与全新好签署上述借款合同,
该借款合同未约定担保条款;且除上述借款合同外,吴日松、唐小宏与全新好及
其它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关于上述借款的协议或安排。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接受本次股份表决权委托的经济

实力的核查

       全新好借与练卫飞先生 3 亿元,期限 1 年。基于此,全新好通过接受表决权
委托的方式获得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零七股份 15.17%股份对应的全部表
决权和练卫飞持有零七股份 10.82%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根据全新好与练卫
飞和广州博融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全
                                      14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的补充意见



新好不需就本次交易支付任何对价;根据全新好的相关承诺,也不存在其他任何
协议或约定要求全新好就本次交易支付任何对价。

     (一)吴日松、陈卓婷夫妇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吴日松、陈卓婷夫妇从事房地产开发及实业投资多年,其投资和控制的核心
企业情况详见“二(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
的说明”。

    1、吴日松、陈卓婷夫妇控制的主要核心企业的简要财务数据

    根据相关财务报表,吴日松、陈卓婷夫妇控制的主要核心企业的简要的财务
数据如下:

                                                                                   金额:元

                            2015 年 11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11 月
 企业名称
                  总资产          负债总额          净资产           利润总额         净利润
深圳市得厚丰
               279,056,046.22   279,746,671.25     -690,625.03     -2,044,596.23    -2,044,596.23
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理想时
代房地产开发     7,131,618.98     6,183,060.00      948,558.98        -15,384.62      -15,384.62
  有限公司
深圳市理想时
代投资有限公     1,088,127.51      110,000.00       978,127.51           -449.50         -449.50
    司
深圳市幸福城
                24,018,160.09    23,321,720.00      696,440.09       -165,917.68     -165,917.68
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幸福家
                40,788,865.33    42,529,870.00    -1,741,004.67      -503,976.95     -503,976.95
投资有限公司

   注:以上为吴日松、陈卓婷夫妇控制的主要核心企业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2、上述部分企业持有的房产情况

    吴日松、陈卓婷夫妇全资控股的深圳市幸福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幸福家
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理想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主要从事投资及房地产开
发业务,根据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出具的《不动产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
前述三家企业合计拥有 15 套房产。由于吴日松和陈卓婷夫妇看好深圳房产价格
的走势,暂无销售前述房产计划;同时,为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对上述房产进

                                          15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的补充意见



行了抵押。上述房产分别位于深圳市的南山区后海片区和盐田区大梅沙片区,根
据目前深圳市房地产市场价格计算,上述房产市场价值合计约 5.65 亿元。上述
房产择机销售后,前述三家公司将实现良好的盈利。

     (二)吴日松和陈卓婷夫妇直接持有的资产情况

    1、吴日松和陈卓婷夫妇持有的房产情况
    根据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出具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吴日松和
陈卓婷夫妇拥有位于深圳市的多处房产。根据深圳市目前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计算,
上述房产市场中未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的部分市场价值合计约 1.64
亿元,有设置抵押的房产市场价值约为 2.19 亿元。
    2、吴日松和陈卓婷夫妇持有的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信息》等
资料,陈卓婷女士持有零七股份无限售流通股 7,087,715 股,其权属清晰,不存
在抵押、质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按照 2016 年 1 月 8 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
21.85 元/股计算,前述股票的市值约为 1.55 亿元。
    此外,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数量》和《证券持有信息》等资料,陈卓婷另持有
若干 A 股上市公司股票(以上持股比例均不超过 5%),上述股票权属清晰,不存
在抵押、质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按照 2016 年 1 月 8 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
计算,前述股票的市值约为 1.13 亿元。
    综上,吴日松和陈卓婷夫妇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从事的业务及最近 3 年财务状况

的核查

    全新好成立于 2015 年 6 月 2 日,设立未满三年,尚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
全新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日松和陈卓婷夫妇从 2008 年至今成功参与了
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福田区、盐田区的若干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财务状况良好。
    目前,除全新好之外,吴日松和陈卓婷夫妇实际控制有 8 家企业,同时拥有
位于深圳市的多处房产,并持有较大市值的 A 股股票,财务状况良好。其财务状
                                    16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的补充意见



况情况,详见“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接受本次股份表决权委托的经济
实力的核查”。




                                  17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的补充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的补充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赵    锋             陈   旸




投资银行部门负责人:
                           苏   欣




投资银行负责人:
                       杨卫东




法定代表人:
                   余 政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