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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全新好:证券投资内控制度(2016年2月)2016-02-25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总公司”、
“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
提高投资收益,规范公司证券投资方面的决策程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
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 25 号-证券投资》、《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内
控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司作为独
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获得收益为原
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的具体内容包括新股配售、申购、
证券回购、股票等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
产品)进行证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
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
金安全、合理投放、审慎决策、量力而行、效益兑现”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是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职能部门,负责总公司证券
投资相关事项的全面执行;投资发展部亦是各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事项的业
务归口部门,在审批、监管、风控、信息披露等诸多环节衔接各控股子公司与总
公司的沟通与管理。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本内控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情形,公司募
集资金应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进行使用。
    第六条   各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需另行依据本内控制度
建立健全证券投资的决策机制、风控机制等,提交年度证券投资计划报经总公司
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七条   对于公司和/或控股子公司募集管理的各类投资基金的投放与使用
需另行制定有关基金管理制度遵照执行。

                           第二章 审批程序与权限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遵守本制度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严格
控制以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规模,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进行证券投资决策;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慎重做出证券投资决策,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九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首先由公司投资发展部根据公司的风险承
受能力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各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由子公司董事会或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通过年度投资计划后报总公司投资发展部;逐级向公司经营
管理层、董事会报告。按照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首先经由公司董
事会审议批准并做出相关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
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之前除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
进行投票。
    (三)除了上述规定及本制度其他章节规定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证券投资事项外,其他证券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四)上述批准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从严规定为准。
    第十条   由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
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只能在以公司名义开设的且
已向监管部门报备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
供资金(按规定程序经批准的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应向深交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
信息,接受深交所的监管。
    第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投资境外证券的,应依据上述规定设立相关证
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向深交所报备。
    第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下的证券交易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户、
转户、销户需经各自公司董事长批准。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二日内向总
公司报备。证券投资账户的开户券商原则上应选择中国证券业协会审核的创新类
或规范类券商。
    第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
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资金账户对接。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需严格遵守财务
管理制度。根据公司自有资金情况和投资计划,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用于证券投资
的资金可一次性或分批转入资金账户。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的三
方存管账户。
    第十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实行不相容的有价证券操作人
员与资金财务人员岗位分离,相互制约。对任何投资资金在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
之间存入或取出,需提前五个交易日通知交易人员。证券投资专职岗位(经理)
或交易员应做好日常交易记录备查。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设立专职岗位并配备操作
人员,或可通过委托专业的证券投资机构开展证券投资业务。
    第十九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层、投资发展部、财务部、内部审计部为证券投
资的相关责任部门,控股子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和公司治理的要求另行确认证券投
资的相关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能。就证券投资业务的
审批、报告、资金划拨、证券买卖业务操作以及监管等分别实施。
    第二十条     参与证券投资的相关部门和具体执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之前,
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
规违法的交易。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遭受损失的,将视具体
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员以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投资管理、交易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自独立实施证券投资行为:公司投资发展
部分人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负责通过公司名下的证券交
易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具体实施公司证券投资行为。控股子公司实施的证券投资
行为依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具体方案由投资发展部拟定,形成书面分析材
料逐级报至上市公司董事长,经严格按照权限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控股子公司
在总公司批准授权的范围内可自行实施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证券投资
具体方案;超出总公司授权的,需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须树立稳健的投资理念,可由公司投资发展
部牵头不定期组织召开投资探讨会,分析市场走势,寻找新的投资机会、对已有
投资进行跟踪并完善投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每月、每季度的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
情况、风险控制情况以及其他重大情况应由公司投资发展部汇总后逐级向总经
理、董事会汇报。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司投资发展部应编制证券投资情
况月报。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证券投资情况季度报告。

                          第七章    财务与核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部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
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相关的财务核算工作。证券和资金发生变动当日
由专职证券投资操作人员及时取得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并转交财务部作为
记账凭证。当日购入的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当日计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每个季度应对当期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
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
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的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遵循稳健投资的理念,并应考虑适时接受
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与指导,以提高自身的证券投资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保护公司利益。
       第三十条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通过以下
具体措施,力求将风险控制在最低程度,以获得投资收益:
    (一) 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事项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理论知识及
丰富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
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保证公司在证券投资前进行严格和科学的论证,为正确决策
提供合理建议。
    (二) 为防范风险,投资股票二级市场以价值低估、未来有良好成长性的
绩优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三) 建立完善的证券投资项目筛选与风险评估体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有权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
踪管理,控制风险。
    (四) 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策略,控制投资规模,以及对被投资证券的定
期投资分析等手段来回避和控制投资风险。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
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投资预期收益、或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
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发生违规现象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任。
    第三十二条      单只证券投资品种亏损 50%时,须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决定是
否止损;证券投资浮动亏损总额超过投资总额的 60%时,须提请上市公司董事会
审议是否继续进行证券投资,并出具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每季
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核实,由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
公司内部监督部门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的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
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证券投资活动。

                 第九章   证券投资的披露管理与交易所监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证券投资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交
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
公司的影响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五)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和/或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发布专项《证券投资公告》,披露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 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
限等;
    (二) 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 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 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 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
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 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及占总
投资的比例;
    (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
代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 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三) 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具体执行人员及相关知情
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需保护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或将公司投资情
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
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对报送的证券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
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上市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执行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非经上市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