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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全新好: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5-20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全新好            公告编号: 2016-079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9 日(星期四)14:30

     ②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8 日--2016 年 5 月 19 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8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9 日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格兰德酒店有限公司 4B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总经理智德宇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截止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

 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数为230,965,363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

 205,793,463股,限售流通股25,171,900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12
 人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60,273,026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26.0961 %。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
 人共 4 人,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60,214,22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707 %。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
 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8 人,

 代表公司股份 58,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54 %。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董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
                   代表股份数(股) 同意股数(股)   反对股数( 股)   弃权股数( 股)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出席会议有表决
                   60,273,026      60,265,026        0                 8,000
权的全体股东

                                   99.9867%                            0.0133%
其中:单独或合计
                   60,214,226      60,214,226        0                 0
持有公司 5%以上
                                   100%
股份的股东
单独或合计持有
                   58,800          50,800            0                 8,000
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其他股东
                                   86.3946%                            13.6054%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
                   代表股份数(股) 同意股数(股)   反对股数( 股)   弃权股数( 股)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出席会议有表决
                   60,273,026      60,263,926        0                 9,100
权的全体股东

                                   99.9849%                            0.0151%
其中:单独或合计
                   60,214,226      60,214,226        0                 0
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
                                   100%
单独或合计持有
                   58,800          49,700            0                 9,100
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其他股东
                                   84.5238%                            15.4762%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股本转增方案》。
                   代表股份数(股) 同意股数(股)   反对股数( 股)   弃权股数( 股)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出席会议有表决
                   60,273,026      60,258,926        5,000             9,100
权的全体股东

                                   99.9766%          0.0083%           0.0151%
其中:单独或合计
                   60,214,226      60,214,226        0                 0
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
                                   100%
单独或合计持有
                   58,800          44,700            5,000             9,100
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其他股东
                                   76.0204%          8.5034%           15.4762%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代表股份数(股) 同意股数(股)   反对股数( 股)   弃权股数( 股)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出席会议有表决
                   60,273,026      60,263,926        0                 9,100
权的全体股东

                                   99.9849%                            0.0151%
其中:单独或合计
                   60,214,226      60,214,226        0                 0
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
                                   100%
单独或合计持有
                   58,800          49,700            0                 9,100
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其他股东
                                   84.5238%                            15.4762%



     5、审议通过了《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代表股份数(股) 同意股数(股)   反对股数( 股)   弃权股数( 股)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出席会议有表决
                   60,273,026      60,263,926        0                 9,100
权的全体股东

                                   99.9849%                            0.0151%
其中:单独或合计
                   60,214,226      60,214,226        0                 0
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
                                   100%
单独或合计持有
                   58,800          49,700            0                 9,100
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其他股东
                                   84.5238%                            15.4762%




     6、审议通过了《监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
                   代表股份数(股) 同意股数(股)   反对股数( 股)   弃权股数( 股)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出席会议有表决
                   60,273,026      60,271,926        0                 1,100
权的全体股东
                                99.9982%                  0.0018%

其中:单独或合计
                   60,214,226   60,214,226     0          0
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
                                100%
单独或合计持有
                   58,800       57,700         0          1,100
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其他股东
                                98.1293%                  1.8707%



      以上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二分之一 以上股
 数同意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志新、曾力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