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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全新好: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5-20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简称:全新好
证券代码:000007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深圳市
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大会”),对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
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
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4 月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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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深圳市全新好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资料。
    上述会议通知、公告将本次大会的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
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进
行了公告。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时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2016 年 5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8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9 日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2:30 如期召开,由公
司董事、总经理智德宇女士主持。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
告内容一致,并完成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12
 人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60,273,026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26.0961 %。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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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
 人共 4 人,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60,214,22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707 %。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
 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8 人,

 代表公司股份 58,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54 %。
     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
 证律师、会议工作人员。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及公告列明的如下审议事项:
    1、《董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
    2、《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
    3、《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股本转增方案》;
    4、《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6、《监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
表决。股东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公布了表决结果,无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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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董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
                    代表股份数(股) 同意股数(股)       反对股数( 股)    弃权股数( 股)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出席会议有表决
                    60,273,026         60,265,026         0                  8,000
权的全体股东

                                       99.9867%                              0.0133%
其中:单独或合计
                    60,214,226         60,214,226         0                  0
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
                                       100%
单独或合计持有
                    58,800             50,800             0                  8,000
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其他股东
                                       86.3946%                              13.6054%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
                    代表股份数(股) 同意股数(股)       反对股数( 股)    弃权股数( 股)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出席会议有表决
                    60,273,026         60,263,926         0                  9,100
权的全体股东

                                       99.9849%                              0.0151%
其中:单独或合计
                    60,214,226         60,214,226         0                  0
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
                                       100%
单独或合计持有
                    58,800             49,700             0                  9,100
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其他股东
                                       84.5238%                              15.4762%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股本转增方案》。
                    代表股份数(股) 同意股数(股) 反对股数( 股) 弃权股数(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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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出席会议有表决
                   60,273,026         60,258,926         5,000              9,100
权的全体股东

                                      99.9766%           0.0083%            0.0151%
其中:单独或合计
                   60,214,226         60,214,226         0                  0
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
                                      100%
单独或合计持有
                   58,800             44,700             5,000              9,100
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其他股东
                                      76.0204%           8.5034%            15.4762%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代表股份数(股) 同意股数(股)       反对股数( 股)    弃权股数( 股)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出席会议有表决
                   60,273,026         60,263,926         0                  9,100
权的全体股东

                                      99.9849%                              0.0151%
其中:单独或合计
                   60,214,226         60,214,226         0                  0
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
                                      100%
单独或合计持有
                   58,800             49,700             0                  9,100
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其他股东
                                      84.5238%                              15.4762%




     5、审议通过了《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代表股份数(股) 同意股数(股)       反对股数( 股)    弃权股数( 股)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出席会议有表决
                   60,273,026         60,263,926         0                  9,100
权的全体股东

                                      99.9849%                              0.0151%
其中:单独或合计
                   60,214,226         60,214,226         0                  0
持有公司 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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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股东
                                      100%
单独或合计持有
                   58,800             49,700             0                  9,100
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其他股东
                                      84.5238%                              15.4762%




     6、审议通过了《监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
                   代表股份数(股) 同意股数(股)       反对股数( 股)    弃权股数( 股)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出席会议有表决
                   60,273,026         60,271,926         0                  1,100
权的全体股东

                                      99.9982%                              0.0018%
其中:单独或合计
                   60,214,226         60,214,226         0                  0
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
                                      100%
单独或合计持有
                   58,800             57,700             0                  1,100
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其他股东
                                      98.1293%                              1.8707%



      以上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二分之一 以上股
 数同意通过。
     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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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作为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
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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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杨金国 律师


                                                                        (签名)


                                          经办律师:徐志新 律师


                                                                         (签名)


                                                          曾    力 律师


                                                                         (签名)



                                                      二零一六年五月一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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