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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全新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6-05-24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全新好      公告编号:2016-081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章程》第五十三条
    修订前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修订后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连续 12 个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二、修订《章程》第七十八条
    修订前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订后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三、修订《章程》第八十二条
    修订前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提出。除董事会任期届满时的提名外,每一提案可提名不超过全体董事 1/4
的候选人名额,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
于拟选人数,并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候选人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提出。除监事会任期届满时的提名外,每一提案可提名不超过全体监事 1/3
的候选人名额,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符合本章程规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提供
候选人同意就职的函,候选人亲笔书写的个人简历,并连同提名函提交公司董事
会。
    职工监事人选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由公司提供该人的同意任职函、
亲笔书写的个人简历、选举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单项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除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需要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情形,公司股
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适用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即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即可。
    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达到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以上
时,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按以下程序进行:
    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每一份公司股份均享有与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
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或监事)席位数。
    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候选
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可以
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
当选董事(或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
低得票数。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半数。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数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席位数时,则应该就差额董
事(或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照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
进行。
    修订后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
    (一)一般规定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但须由连续
12 个月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有提案权股东书面提出,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实施。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在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
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
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
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
    (二)董事、监事产生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连续 12 个月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提出。董事会换届选举时,更换董事不得超过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非董事
会换届选举时,每年选举或更换(不包括确认董事辞职)董事人数不得超过现任
董事的三分之一,每一提案可提名不超过全体董事 1/4 的候选人名额,且不得
多于拟选人数。
    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在征询有关方面的意
见和进行任职基本条件审核的基础上产生候选董事并提交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连续 12 个月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应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要求,提交候选人适合
任职的专项说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人选提出审议意见后,由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董事。
    任何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股份达到 5%或达到
5%后增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应在达到或增持后 3 日内向公司披露其持有公司 5%
股份及后续的增持股份计划以及真实目的,没有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信息不
真实的,该股东及其在公司中的关联股东、一致行动人(如有)不具有提名公司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权利。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连续 12 个月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
于拟选人数,并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
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
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独立董事候选人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提出。除监事会任期届满时的提名外,每一提案可提名不超过全体监事 1/3
的候选人名额,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符合本章程规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提供
候选人同意就职的函,候选人亲笔书写的个人简历,并连同提名函提交公司董事
会。
       职工监事人选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由公司提供该人的同意任职函、
亲笔书写的个人简历、选举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上述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
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
的提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单项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除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情形,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
监事进行表决时,适用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即可。
    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达到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以上
时,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
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每一份公司股份均享有与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
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或监事)席位数。
    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候选
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可以
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
当选董事(或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
低得票数。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半数。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数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席位数时,则应该就差额董
事(或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照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
进行。
    上述修订事项已经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