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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全新好: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8-25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全新好          公告编号: 2016-153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时间为:2016 年 8 月 24 日(星期三)14:30

     ②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8 月 23 日--2016 年 8 月 24 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8 月 24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8 月 23 日 15:00

至 2016 年 8 月 24 日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现代之窗大厦 A

座 26 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赵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截止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1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

 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数为230,965,363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

 205,965363,463股,限售流通股25,000,000股。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6

 人,代表公司股份 61,508,3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310 %。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 人,代表公司股

 数 60,098,8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207 %。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 3 人,代表

 公司股份 1,409,4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03 %。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徐栋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的议案》。
             代表股份数(股) 同意股数(股)   反对股数( 股)   弃权股数( 股)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出席会议有表决
                   61,508,314   61,508,314     0          0
权的全体股东

                                100%
其中:单独或合计
                   60,031,226   60,031,226     0          0
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
                                100%
单独或合计持有
                   1,477,088    1,477,088      0          0
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其他股东
                                10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二分之一 以上股数同意
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志新、曾力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

 议;

     2、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