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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全新好: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12-08  

						证券简称:全新好
证券代码:000007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深圳市全

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

司于 2016 年 12 月 7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大会”),对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

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

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22 日

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资料。

    上述会议通知、公告将本次大会的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

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进

行了公告。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

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6 日—2016 年 12 月 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2 月 7 日 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2 月 6 日 15:00 至 2016 年 12 月 7 日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2 月 7 日下午 2:30 如期召开,由公

司董事兼总经理智德宇女士主持。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

告内容一致,并完成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5

 人,代表公司股份 60,091,9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177 %。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 人,代表公司股

 数 60,031,2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914 %。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 2 人,代表

 公司股份 60,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3 %。

        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

 证律师、会议工作人员。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及公告列明的如下审议事项:

   (一) 关于聘任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

 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

表决。股东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公布了表决结果,无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

   (一)《关于聘任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议案》。
                                    同意股数(股) 反对股数(股) 弃权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代表股份数(股)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出席会议有表决     60,091,926     60,091,926      0              0
权的全体股东
                                  100%

其中:单独或合计
                   56,000,000     56,000,000      0              0
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                      100%

单独或合计持有
                   4,091,926      4,091,926       0              0
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其他股东                    10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二分之一 以上股数同意

通过。

     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

 目的,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

 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此业无正文,为《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二○

一六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




    姚以林                                     彭友谊




                                               孟良勤




                                            2016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