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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全新好:关于对深交所公司部【2017】第60号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17-05-05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全新好          公告编号:2017—063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交所公司部【2017】第 60 号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送达的《关于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
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编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 60 号,以下简称“《关注
函》”)。收到《关注函》后,公司董事会给予高度重视,即刻安排相关回复工
作,认真落实函件要求及时回复。现将相关问题及回复公告如下:
    你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午间披露了《关于相关诉讼及仲裁案件的公告》,
称你公司于近日收到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民事裁
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以及分别由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
裁委员会送达的 3 个仲裁案件相关法律文件,在该等诉讼及仲裁案件中,你公
司作为借款方或担保方而成为被告或被申请人,对此,你公司称“上述案件涉
及的借款及担保均未经公司任何内部审批程序,更未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对此毫不知情,同时公司对于上述案件涉及公司公章的真实性均无法
确认”。请你公司答复以下问题:
    1.请结合你公司具体获悉或者理应知悉相关诉讼及仲裁的时间,说明对该
等诉讼及仲裁事项的披露是否及时。
    回复: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7 日下午 16:20 接到深圳国际仲裁院电话,通知
公司领取相关仲裁案件文书。公司随后通知法律顾问尽快领取相应文件,同时核
查公司在各司法仲裁机关可能涉案情形。公司法律顾问于 2017 年 4 月 19 日先后
通过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领取了上述四份
诉讼仲裁案件。领取上述诉讼仲裁案件相关资料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立即
展开相关核查,了解相关情况。在领取上述案件资料两个工作日内,即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及时披露了相关诉讼案件及初步核查情况。
      2.根据《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你公司名下房产证号分别为粤
(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210367 号、0183986 号、0184072 号、0164494 号、
 0183985 号、0184060 号、0208047 号的房产被查封。请你公司自查在相关诉讼
 及仲裁中是否还有其他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并披露上述房产的具体位置、
 账面价值以及查封事项对你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回复:经自查,公司名下相关房产被查封情况具体如下:
 保全财产明细      保 全 财 产 房 产 证 账面价值(单位: 查封、轮候查封案
                   号                元)               号(均为吴海萌案
                                                        件)
 现代之窗 B 座 13M 粤(2016)深圳市 231,445.35           (2017)粤 0304
 房产 70%的产权份 不 动 产 权 第                        民初 585 号(查封)
 额                0210367 号                          (2017)粤 0304 财
                                                        保 135 号(轮候查
                                                               封)
                                                       (2017)粤 0304 财
                                                        保 136 号(轮候查
                                                        封)
 赛格达声停车库    粤(2016)深圳市 31,676,392.07       同上
                   不 动 产 权 第
                   0183986 号
 现代之窗 A 座 25 粤(2016)深圳市 10,703,578.33        同上
 层房产            不 动 产 权 第
                   0184072 号
 新秀村 48 栋 702 粤(2016)深圳市 128,059.60           同上
 房                不 动 产 权 第
                   0164494 号
 赛格工业大厦 2 栋 粤(2016)深圳市 643,279.26          同上
 第五层房产        不 动 产 权 第
                   0183985 号
现代之窗 A 座 24 粤(2016)深圳市 9,107,433.97             同上
层房产               不 动 产 权 第
                     0184060 号
新秀村 48 栋 302 粤(2016)深圳市 139,892.14               同上
房                   不 动 产 权 第
                     0208047 号
合计:                                 52,630,808.72
      同时公司股东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1.75%)持有的公司股票
4,000,000 股也因吴海萌相关诉讼仲裁案件被轮候冻结。轮候冻结案号:(2017)
粤 0304 民初 585 号、(2017)粤 0304 财保 135 号、(2017)粤 0304 财保 136 号。
     目前相关房产查封暂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3.练卫飞称,“2014 年因资金周转需要先后向谢楚安、吴海萌借取 4 笔款
项”,请你公司核查并说明,该等借款和担保事项的性质,是属于练卫飞的个人
借款和担保行为,还是属于练卫飞利用你公司公章对外以你公司名义所为。如
属于后一种情况,请你公司逐笔说明各项借款和担保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交易对方、签署相关协议的时间、借款金额、利率、偿还时间安排、担保措
施以及合同项下其他重要权利义务安排,并说明你公司是否按照《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回复:通过在福田法院、深圳国际仲裁院及深圳仲裁委员会签收相关诉讼仲
裁文件,公司获知涉及相关四笔借款担保事项。相关诉讼仲裁涉及协议具体内容
如下:
     (1)福田法院诉讼
      原告:吴海萌
      被告一(借款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担保方):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博融”)
      被告三(担保方):练卫飞
      被告四(担保方):夏琴
     2014 年 5 月 20 日,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4900 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
约定借款期限为 365 日(从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之日起计算),借款利率为每月
2%,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结息和付息。违约责任:如被告一未能按时足额
归还借款本息,应自违约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借款所欠本金 0.3%/天承当违约金直
至债务结清之日。被告一应承当原告为实现本合同债权所涉全部费用及由此造成
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3%计算)等费用。同日,被告二、
被告三及被告四分别向原告出具《担保书》,为被告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 SHEN DX20170235 号和 SHEN DX20170235 号两
起仲裁案件主要内容
    SHEN DX20170235 号仲裁案件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出借方):吴海萌
    被申请人一(借款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担保方):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三(担保方):练卫飞
    被申请人四(担保方):夏琴
   2014 年 5 月,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 5100 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
约定借款期限为 365 日(从申请人向被告提供借款之日起计算),借款利率为每
月 2%,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结息和付息。违约责任:如被申请人一未能
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应自违约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借款所欠本金 0.3%/天承当
违约金直至债务结清之日。被申请人一应承当原告为实现本合同债权所涉全部费
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3%计算)等费用。同
日,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及被申请人四分别向原告出具《担保书》,为被申
请人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SHEN DX20170236 号仲裁案件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出借方):吴海萌
    被申请人一(借款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担保方):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三(担保方):练卫飞
    被申请人四(担保方):夏琴
    2014 年 4 月,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 5500 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
约定借款期限为 365 日(从申请人向被告提供借款之日起计算),借款利率为每
月 2%,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结息和付息。违约责任:如被申请人一未能
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应自违约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借款所欠本金 0.3%/天承当
违约金直至债务结清之日。被申请人一应承当原告为实现本合同债权所涉全部费
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3%计算)等费用。同
日,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及被申请人四分别向原告出具《担保书》,为被申
请人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出借方):谢楚安
   第一被申请人(借款方):练卫飞
   第二被申请人(担保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担保方):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
   第四被申请人(担保方):夏琴
   2014 年 10 月 21 日,申请人与四位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及保证担保合同》,
申请人共计借给第一被申请人人民币一亿元本金,约定利率为每月 2.4%,本金
及借款期限分别为 2200 万元五个月(2014 年 10 月 24 日-2015 年 3 月 23 日)、
2500 万元六个月(2014 年 10 月 24 日-2015 年 4 月 23 日)、2500 万元 5.5 个月
(2014 年 10 月 24 日-2015 年 5 月 8 日)、2700 万元七个月(2014 年 10 月 24
日-2015 年 5 月 23 日)。同时第一被申请人需按约定归还本息,第一被申请人
逾期未归还本息的,逾期一日需支付借款本金 0.3%的违约金,第一被申请人不
按约定期限支付的还需承担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律师费、仲裁费等各项费用)。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
人对上述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谢楚安、吴海萌的担保及借款事项,练卫飞从未告知公司管理层和财务
部门,亦未经公司任何内部审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于上述案
件担保合同及借款合同涉及公司公章的真实性均无法确认,上述担保及借款属于
练卫飞的个人借款和担保行为。公司认为上述对公司的诉讼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
以及法律依据。
    4.请你公司核查并说明,就相关借款和担保事项,你公司是否收到相关借
款,借款届满或者担保义务触发后是否对外支付了相关本息,以及在此过程中,
你公司是否存在向当时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其对你公司形成资金占用的情况;如是,请你公司说明具体资助和占用情况,
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措施。
    回复:经自查,公司从未收到过从原告及申请人吴海萌账户向公司转入款项,
在 2014 年 5 月 20 日至 22 日期间公司曾收到深圳市圣海诺贸易有限公司及王沛
雁转入公司银行账户的 1 亿元,但汇款留言为往来款并非借款,且公司随后也收
到深圳市圣海诺贸易有限公司及王沛雁出具的《代付证明》说明款项是代其他公
司归还往来款项。(详见如下:与王沛雁-圣海诺往来的会计处理)

    公司财务人员依据银行相关收款单据将圣海诺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21 日和
22 日转入本公司中信银行账户的 6 笔款项,共计 5900 万元。(其中:5 月 21 日
转入 2 笔,金额分别是 850 万元和 150 万元;5 月 22 日转入 4 笔,金额分别是
500 万元、500 万元、1800 万元、2100 万元,共计 5900 万元。)进行了会计处理,
借记“银行存款-中信实业银行”科目 5900 万元、贷记“其他应付款-单位-深圳
市圣海诺贸易有限公司”科目 5900 万元。
    同样依据银行相关收款单据将王沛雁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转入本公司中信银
行账户的 5 笔款项,共计 4100 万元。(5 笔金额分别是 800 万元、900 万元、1100
万元、550 万元、750 万元,共计 4100 万元。)进行了会计处理,借记“银行存
款-中信实业银行”科目 4100 万元、贷记“其他应付款-个人-王沛雁”科目 4100
万元。
    后公司财务人员依据收到的圣海诺公司出具的代付证明(其 5 月 22 日所转
入本公司银行账户的 4 笔计 4900 万元系代深圳市大中非投资有限公司归还本公
司下属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的往来款;5 月 21 日所转入本公司银行账户的 2
笔计 1000 万元系代黄石市天浩贸易有限公司归还本公司往来款。)及王沛雁出具
的代付证明(其 5 月 20 日所转入本公司银行账户的 4100 万元系代深圳市大中非
投资有限公司归还本公司下属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的往来款。)借记“其他
应付款-单位-深圳市圣海诺贸易有限公司”科目 5900 万元、借记“其他应付款-
个人-王沛雁”科目 4100 万元、贷记“内部往来-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科
目 9000 万元、贷记“其他应收款-单位-黄石市天浩贸易有限公司”科目 1000
万元。
    同时本公司下属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依据相关单据作:借记
“内部往来-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科目 9000 万元、贷记“其他应收款-深圳
 市大中非投资有限公司”科目 9000 万元。
     而在 2014 年 5 月至今长达近 3 年的时间公司从未收到相关公司及人员的催
 款、告知等任何信息,更没有向其支付任何本息。公司也没有向当时的实际控制
 人、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其也未对公司形成资金占用的情况。
     5.案件涉及的当事人练卫飞承诺,“若因上述案件导致公司任何经济损失
 及法律责任,则全部由练卫飞本人无条件承担”,以及“签订本承诺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提供练卫飞本人(或第三人)名下足额财产向公司提供担保,
 以便解决案件之担保措施”。请你公司督促练卫飞作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
 履行》规定的明确、可实现的承诺,具体而言,应明确练卫飞承担补偿义务的
 触发条件和时点、触发条件达成后支付补偿款的金额确定方式和支付时间安排,
 以及提供担保措施的具体财产情况和办理相关担保手续的时间安排。
     练卫飞先生于 2017 年 5 月 2 日签订了《补充承诺》如下,本人承诺在 2017
 年 5 月 21 日前提供第三人名下持有的马达加斯加大陆矿业公司(Mainland
 Mining LTD S.A.R.L.U)的 100%股权,并签订质押协议及办理质押登记,若本
 人未能尽快解决上述案件,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之日起或上述案件判决和裁定债
 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公司有权处置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本人无条件承担给贵
 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公司将积极敦促练卫飞先生履行相关承诺。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