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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全新好:关于公司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2017-10-14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全新好           公告编号:2017-143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2017 年 10 月 9 日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人
员办理业务时发现公司于招商银行开立的账户被冻结,账户金额 3,042.97 元,
冻结余额 12,021,907.00 元。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0 日在指定报刊、网站
上披露的《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确认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即刻安排人员向银行及
相关法院确认相关情况。2017 年 10 月 12 日,经查询确认,公司委派工作人员
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领取到《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
显示,案件系因前期练卫飞违规以上市公司名义向自然人王坚借款产生的借贷纠
纷引发诉讼,鉴于练卫飞曾在《对深交所公司部问询函【2016】第 10 号的回复》
向公司承诺“对于在 2014 年 5 月期间,由本人作保证人,以你公司名义与佟建
亮、王梅春、王坚借款一事,上述借款本人均已清偿。若因上述借款导致发生需
由你司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形,则所有相关偿还责任均由本人无条件承担。”,故
公司即刻向当事人练卫飞再次发函核查,练卫飞于 2017 年 10 月 13 日向公司回
函。
    一、练卫飞回函主要内容
       “1、本人未经贵司董事会等相关会议审议,分别于 2014 年 5 月 5 日、2014
年 5 月 6 日及 2014 年 5 月 9 日代表贵司签署了三份《借款合同》(编号分别为
J20140505、J20140506、J20140509)向王梅春、佟建亮、王坚借款,借款金额
分别为 2800 万、3000 万、1500 万,其中王坚仅在编号为 J20140505 合同项下享
有债权,合同编号 J20140506、J20140509 项下的债权债务已经全部结清。
       2、 涉案诉讼借款合同为 2014 年 5 月 5 日王梅春、佟建亮、王坚与贵司、
本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J20140505),合同约定贵司向王梅春、佟建亮、
王坚借款人民币 2800 万元(其中王梅春本金人民币 500 万元、佟建亮本金人民
币 300 万元、王坚本金人民币 2000 万元),借款期限 30 天,约定借款费用 126
万元。
       3、借款发生后,本人已经将王梅春、佟建亮在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
息归还完毕,本人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王梅春、佟建亮为第
三人参加诉讼,以便人民法院调查案件事实。
       4、本人认为王坚的借款本息已经归还完毕,具体理由见下述。
       本人与王坚的借款还款情况
       1、王坚虽然指令第三方支付金额为人民币 2500 万元,但其中的 500 万元债
权为王梅春女士提供,王坚提供的借款本金为人民币 2000 万元,而非 2500 万元;
       2、2015 年 4 月 7 日,王坚与本人进行正式对账,王坚确认以下重要事实:
       (1)王坚确认其借款本金为人民币 2000 万元;
       (2)王坚确认 2014 年 8 月 2 日以前其债权的按照 4.2%月利息已经结清;
       (3)王坚确认 2014 年 11 月 17 日收到本人还款本息人民币 1500 万元;
        3、2015 年 11 月 26 日,本人委托他人向王坚支付借款本息人民币 800 万
元。
        4、经核算,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如果按照法定保护的上限利率标准(月
利率 2%,年利率 24%)向王坚支付利息,本人向王坚支付的款项已经覆盖完全部
借款本息。
       基于上述,本人认为本人已经还清所欠王坚的全部债务(本金及法律保护的
利息),故本人特做如下承诺:
       (一)除上市公司截止本函出具日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争议事项外,本人及
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包括但不限于违规借款或担保等其他对上市公司权益造
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事项。
       (二)本人一定会积极应诉,包括但不限于提起反诉、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
等应诉措施;
       (三)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贵司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诺对贵司造成的损
失承担全部责任。”
    二、涉诉案件主要内容
    原告:王坚
    被告一: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练卫飞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归还全部借款本金人民币
8,438,400.00 元整;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 3,583,507.00
元整;3、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因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200,000.00 元整、
诉讼费、保全费及担保费;4、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案件冻结情况
    公司在招商银行开立的账户被冻结,账户金额 3,042.97 元,冻结余额
12,021,907.00 元。冻结法律文书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 0306
执保 5432 号之一。
    四、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该案件目前未进入审理阶段,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将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目
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正常,暂未受到案件影响
    五、后续工作
    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上市公司权益。同时跟进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