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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全新好: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回复的核查意见2018-04-20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回复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委托,
担任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新好”、“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
目的独立财务顾问,针对贵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
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 55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中提及的问题,独立财
务顾问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进行了回复,具体内容如下:


     问题:根据你公司《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

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其中明确表示你公司

第一大股东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钧资产”)确

认,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即 2017 年 7 月 17 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

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对此,泓钧资产及你公司独立财务

顾问主要回复意见为“泓钧资产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减持安排,

是基于对重组推进预期稳定以及对当时监管环境的理解基础上做出

的安排,由于监管环境等因素的变化,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泓钧资产选择实力更为强劲的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

富 控股 ”) 承让股 权。 ”同 时,前 期由于 练卫飞 所持上 市公司 的

37,500,000 股份将于 9 月 27 日进行司法拍卖,泓钧资产实际控制人

                                      1
唐小宏先生承诺,该次司法拍卖后 6 个月内,保障上市公司现有实际

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股份不低于该次练卫飞

拟拍卖股权 10.82%的两倍,即不低于 21.64%(以下简称为“巩固控

制权承诺”)。对此,你公司及相关回复称,拟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

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指引第 4 号》”)第四条,由汉富控

股承接并继续履行。上述《重组报告书》披露的确认事项和巩固控制

权承诺,共同构成了泓钧资产及其实际控制人的不减持承诺或安排,

而本次股权转让却构成泓钧资产的减持行为。为此,请再次详尽分析

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并结合《指引第 4 号》第四条“收

购人收购上市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

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

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规定,在此类协议转让过程中,

相关承诺能否由汉富控股承接。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再次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背景

    根据上市公司的公告及相关材料,全新好目前控制权结构相对复杂,既存在
表决权委托,又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全新好的控制权结构对于推进正在进行的重
大资产重组构成障碍。

    基于上述事实,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钧资产”)拟将
其持有的全新好股份 46,858,500 股(占比 13.53%)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
                                    2
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富控股”),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汉富控股将
成为全新好第一大股东,汉富控股的实际控制人韩学渊将有可能成为全新好的新
实际控制人。

     二、豁免泓钧资产股份锁定承诺、豁免唐小宏增持股份承诺,以

及变更为由汉富控股承继相关承诺并继续履行的事宜

    1、具体承诺

    (1)泓钧资产股份锁定承诺

    通过查阅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披露《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泓钧资产作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承诺如下:“经上市公
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日松、陈卓婷、许春铮
及其一致行动人确认,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即 2017 年 7 月 17 日)起至实施完
毕期间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期间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
划,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减持行为,并依
法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2)唐小宏增持股份承诺

    通过查阅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4 日披露的《关于对深交所公司部【2017】第
113 号关注函回复的公告》,泓钧资产的实际控制人唐小宏做出如下承诺:“该次
司法拍卖后 6 个月内,保障上市公司现有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上市公司
的表决权股份不低于该次练卫飞拟拍卖股权 10.82%的两倍,即不低于 21.64%”。

    2、法律依据

    (1)根据《指引第 4 号》第四条的规定:“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成为新的实
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
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据此,对于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收购人应予以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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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目前处于股权转让过程中,汉富控股实际控制人韩学渊尚未成为公司新的实
际控制人,因此不宜根据《指引第 4 号》第四条直接承接泓钧资产及其实际控制
人的相关承诺或安排。

    (2)根据《指引第 4 号》第五条之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
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
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
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
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
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据此,因继续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为保障本次股权变更合
法合规,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承诺相关方应将豁免及变更履行承诺事项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豁免泓钧资产股份锁定承诺、豁免唐小宏增持股份承诺,及

变更为由汉富控股履行相关承诺尚需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指引第 4 号》第五条的规定,豁免泓钧资产股份锁定承诺、豁免唐小
宏增持股份承诺,及变更为由汉富控股履行相关承诺应履行以下相关审议程序:

    (1)豁免泓钧资产股份锁定承诺、豁免唐小宏增持股份承诺,及变更为由
汉富控股履行相关承诺的事项需提交全新好董事会审议通过,全新好独立董事及
监事会须就豁免泓钧资产股份锁定承诺、豁免唐小宏增持股份承诺、及变更为由
汉富控股履行相关承诺的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
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2)豁免泓钧资产股份锁定承诺、豁免唐小宏增持股份承诺,及变更为由
汉富控股履行相关承诺的事项尚需提交全新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承诺相关方及
关联方在股东大会上需回避表决。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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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豁免泓钧资产股份锁定承诺、豁免唐小宏增持股份承诺,
及变更为由汉富控股履行相关承诺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可依法根据《指
引第 4 号》第五条的规定,豁免泓钧资产股份锁定承诺、豁免唐小宏增持股份承
诺,及变更为由汉富控股履行相关承诺;在按照《指引第 4 号》第五条的规定履
行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专门意见及股东大会审议等内部
决策程序后,本次股份转让具有合法合规性。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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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
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回复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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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4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