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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全新好:关于对深交所公司部【2018】第232号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18-12-01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全新好          公告编号:2018—140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交所公司部【2018】第 232 号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深交所公司管理
 部送达的《关于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编号:公司部关注函
 【2018】第 232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收到《关注函》后,公司董事会给
 予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函件要求,及时组织核查工作并积极与公司法律顾问沟通,
 安排相关回复工作。现将相关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2017 年 3 月 14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拟与专业机构合作成立并购基金的公
 告》显示,你公司与西藏厚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厚元”)合作,
 共同组建成立并购基金宁波梅山保税区佳杉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佳杉资产”);4 月 12 日,你公司增资并引进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北京泓钧”)共同成为佳杉资产劣后级有限合伙人;4 月 25 日,
 佳杉资产与北京朴和恒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朴和恒丰”)等 5 名股东达
 成股权转让意向,拟以现金形式收购上述 5 名股东所持明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明亚保险”)66.7%股权。为保障你公司业绩,你公司与朴和恒丰以
 及并购基金共同签署《增持协议》,约定在朴和恒丰收到并购基金目标股权转让
 价款后 3 个月内将不低于 30,000 万元的目标股权转让价款(扣税后)通过直接
 增持或设立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方式,用于定向二级市场增持你公司股票,
 且自其增持完成之日起算,增持股票的锁定期不低于 12 个月。
     2018 年 3 月 28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进展公告》显示,
 根据《增持协议》,朴和恒丰及其一致行动人已通过二级市场合计增持你公司股
 票 18,524,219 股,占公司总股本 5.35%。
     2018 年 10 月 9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票遭遇
平仓导致被动减持暨风险提示的公告》显示,朴和恒丰一致行动人朱勇胜的两
融账户持有的你公司股份因跌破平仓线被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9 日通过二级市场强制平仓卖出 871,800 股,合计减持股份的比例占你公司
总股本的 0.25%。2018 年 10 月 11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
公司股票遭遇平仓导致被动减持暨风险提示的公告》显示,朴和恒丰一致行动
人王昕、朱勇胜于 2018 年 10 月 10 日、11 日期间通过证券公司两融账户持有的
你公司股份因强制平仓被动减持 2,040,000 股,合计减持股份的比例占你公司
总股本的 0.59%。上述两次被动减持后,朴和恒丰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你公
司股份 15,612,419 股,占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1%。
     朴和恒丰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其与你公司签订的《增持
协议》相关约定,并导致其作为你公司持股 5%的股东违反了其所作出的承诺。
根据《增持协议》约定,“在协议约定的解锁期完成前,应处于锁定状态”,且
“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
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均构成违约,应就其违约行为使其他方遭受的全部直
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说明:
     1. 结合朴和恒丰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所持有你公司股票处于锁定期时,将其
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合规性,是否已充分、及时、完整地履行了《增持协议》
项下其应履行的义务。
     公司回复:
     朴和恒丰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融资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公司核查交易时相
关方签订的《增持协议》,《增持协议》中并未对增持方式进行明确限制,结合相
关法律法规,公司认为朴和恒丰通过融资方式增持在不进行减持的前提下,未违
反相关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同时经确认,朴和恒丰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持
有公司股票处于锁定期时,将其用于融资融券的情况。
     朴和恒丰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完成《增持协议》约定的增持义务,朴和恒丰
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5.35%股份,同时根据《增持协议》约定,自朴和
恒丰增持完成之日(2018 年 3 月 27 日)起,增持股票的锁定期不低于 12 个月。
根据朴和恒丰函件告知,2018 年 10 月 9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1 日期间因市场系
统性下跌的客观因素影响,朴和恒丰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昕、朱勇胜在已分别于
2018 年 10 月 11 日、2018 年 8 月 27 日及 2018 年 9 月 18 日追加担保品的情况下,
王昕及朱勇胜账户仍然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导致朴和恒丰一致行动人持有全新
好股票在锁定期内被动减持。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被动平仓事项应不属于不可
抗力因素,朴和恒丰未能充分完整履行《增持协议》项下的锁定义务。
    律师意见:
    本所律师经审查佳杉资产(甲方)、朴和恒丰(乙方)、全新好(丙方)签署
的《增持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各方一致同意,在不违反中国现行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出售方应在收到收购方目标股权转让价款后 3 个月内将不低于
30,000 万元的目标股权转让价款(扣税后)通过直接增持或设立信托计划、资
管计划等方式,用于定向二级市场增持全新好(证券代码:000007)股票,且自
其增持完成之日起算,转让方增持股票的锁定期不低于 12 个月。”

    根据以上约定,本所律师认为,各方签署的《增持协议》对于朴和恒丰及其
一致行动人增持股票的方式比较灵活,没有具体限制,因此其通过融资融券账户
买入股票的行为符合各方签署的合同约定,具有合规性。但是由于朴和恒丰及其
一致行动人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增持完成后,分别于 2018 年 10 月 9 日、10 月
10 日、10 月 11 日期间存在被强制平仓卖出行为,客观上未能够遵守增持股票的
锁定期 12 个月要求,根据《增持协议》第四条约定,“四、本协议签署后,除不
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
义务均构成违约”被动平仓事项应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朴和恒丰被动减持
违反了《增持协议》项下锁定 12 个月的约定。综上,朴和恒丰未充分、完整地
履行《增持协议》项下义务。
    2. 结合你公司就《增持协议》中朴和恒丰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义务履行情
况的核查,请详细说明你公司对此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你公司董事会是否
充分维护了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是否应要求其对你公司相关股东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回复:
    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9 日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北京朴和恒丰投资有限公司
送达的《告知函》,获悉朴和恒丰一致行动人朱勇胜、王昕的两融账户持有的全
新好股份遭遇平仓导致被动减持情况后,立即督促朴和恒丰及一致行动人朱勇胜、
王昕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增
持协议》中约定的相关义务。同时积极关注和了解朴和恒丰及其一致行动人两融
账户所持公司股份后续被动减持情况和权益变动情况,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备监管
机构,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佳杉资产在收购明亚保险 66.67%股权的交易过程中,确保交易最终能够完
成、从根本上保障并购基金以及上市公司权益的核心条款是《股权收购协议》中
约定作为收购款支付及股权过户前提签订的《控股权转让及盈利补偿协议》中的
业绩承诺及补偿条款。而相关方签订《增持协议》是基于为实现进一步与上市公
司利益一致的安排。公司董事会认为,纵观整个交易过程,朴和恒丰严格按照协
议约定履行了不少于 3 亿元的增持工作并承诺增持完成后锁定不少于 12 个月。
后续因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导致被动减持,不属于朴和恒丰及一致行动人对公司
推进战略转型的主观判断发生变化所致,对公司相关投资项目的业绩承诺及补偿
保障未产生影响。朴和恒丰及其一致行动人被强制平仓目前未给公司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目前暂不存在赔偿责任,如后续因该事项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公
司将依据协议约定追究赔偿责任。同时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下,公司仍将一如
既往致力于推动战略转型,努力改善公司基本面,以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
       律师意见:
    本所律师经核查朴和恒丰送达的《告知函》、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告及与公司
管理层交流了解,本所律师认为,全新好公司董事会在朴和恒丰被强制平仓后,
采取积极措施与朴和恒丰进行充分沟通,积极关注和了解朴和恒丰及其一致行动
人两融账户所持公司股份后续被动减持情况和权益变动情况,及时将相关情况报
备监管机构,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提示风险,充分维护了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朴和恒丰与佳杉资产(甲方)、全新好(丙方)签署的《增持
协议》就股票锁定期的约定为合同义务,具有相对性,《增持协议》第四条约定,
“四、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
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均构成违约,应就其违约行为使其他方遭受的全
部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被动平仓事项不属于不
可抗力因素,朴和恒丰及其一致行动人违反《增持协议》中锁定期的约定,如该
行为对《增持协议》的其他签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相关方有权根据协议约定
追究其赔偿责任,但应不存在向合同外其他相关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3. 请结合明亚保险截至目前的营业情况,具体说明在朴和恒丰及其一致行
动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持有你公司股份的情况下,将如何继续对你公司相关投
资项目的业绩形成保障;结合你公司对明亚保险的投资风险评估及你公司自身
财务状况,说明你公司是否能够承担作为佳杉资产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可能面临
的最大风险敞口。
    公司回复:
    佳杉资产收购明亚保险 66.67%股权以来,明亚保险持续展现良好的业绩成
长性和发展前景,公司目前在并购基金的实缴份额为 5266.63 万元,在 2017 年
度、2018 年上半年分别实现投资收益(权益法核算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686.33 万元、192.84 万元。2017 年明亚保险实现净利润已超越其在《股权收购
协议》中 11000 万元的净利润承诺。
    佳杉资产在收购明亚保险 66.67%股权的交易过程中,确保交易最终能够完
成、从根本上保障并购基金以及上市公司权益的核心条款是《股权收购协议》里
约定作为收购款支付及股权过户前提签订的《控股权转让及盈利补偿协议》中,
朴和恒丰对佳杉资产约定的具有实质保障措施补偿条款。
    公司董事会认为双方在《控股权转让及盈利补偿协议》约定了非常具体的业
绩保障措施且没有与《增持协议》相互援引。《增持协议》所约定的股份持有期
锁定义务与明亚保险在并购基金持有股权期间的业绩表现不存在直接保障关系,
明亚保险的业绩保障应根据双方签署的《控股权转让及盈利补偿协议》履行。朴
和恒丰一致行动人被动减持部分其持有公司的股份,未影响《控股权转让及盈利
补偿协议》中保障并购基金以及上市公司权益的措施,公司相关投资项目的业绩
仍然可以通过相关补偿约定得到有效保障。
    明亚保险 2017 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11,387 万元,完成
了 2017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11,000 万元的业绩承诺,业绩表现稳健。考虑到明亚
保险 2017 年度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并结合明亚保险自身经营情况以及朴和恒
丰在《控股权转让及盈利补偿协议》中对并购基金的业绩补偿条款,公司对明亚
保险的投资风险可控。
    作为佳杉资产的劣后级合伙人北京泓钧对优先级和中间级份额承担回购义
务,全新好对北京泓钧的回购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回购及差额补足属于实质意义
上对优先级和中间级的担保行为,公司本次为优先级和中间级提供担保的金额不
超过 77400 万元。
    公司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约 3.8 亿元,根据北京泓钧提供的北京泓钧 2018
年上半年净资产约 1.1 亿元(未经审计),根据前期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中汉富
控股的净资产约 32 亿元(未经审计)。结合前述公司、北京泓钧及汉富控股的财
务状况,合计净资产已覆盖最大风险敞口。同时鉴于:1、公司与北京泓钧共同
作为并购基金的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北京泓钧承担了回购优先级和中间级合伙份
额的义务,只有在北京泓钧无力履行回购义务的情形下,公司才触发承担差额补
足的义务;2、明亚保险已完成 2017 年度业绩承诺同时目前经营业绩稳健,朴和
恒丰对并购基金的业绩补偿条款,能有效保障上市公司在投资项目上的权益;3、
汉富控股承诺“在上市公司对明亚并购基金优先级和中间级承担份额远期转让及
差额补足的连带担保责任未解除之前,汉富控股为并购基金优先级和中间级有限
合伙人承担份额远期转让及差额补足义务连带责任”;公司董事会认为作为佳杉
资产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可能面临的最终风险敞口有限,以公司目前的资产及财务
情况应能够承担作为佳杉资产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可能面临的最终风险敞口。
    律师意见:
    本所律师经审查明亚并购基金各相关方所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控股权
转让及盈利补偿协议》、《增持协议》以及北京泓钧汉富控股在股权转让期间所做
的承诺,按照《增持协议》约定,朴和恒丰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收到转让款后 3
个月内完成股票增持并锁定 12 个月,若全新好在持续交易的情况下,朴和恒丰
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 2017 年 8 月 18 日前完成增持,并在增持完成后锁定 12 个
月。根据《控股权转让及盈利补偿协议》,双方约定的业绩保障期间是交易完成
后三年,即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双方在《控股权转让及盈利补偿协议》
约定了非常具体的业绩保障措施且没有与《增持协议》相互援引。因此,本所律
师认为,《增持协议》所约定的股份持有期锁定义务与明亚保险在并购基金持有
股权期间的业绩表现不存在直接保障关系,明亚保险的业绩保障应根据双方签署
的《控股权转让及盈利补偿协议》履行。

根据汉富控股承诺“在上市公司对明亚并购基金优先级和中间级承担份额远期转
让及差额补足的连带担保责任未解除之前,汉富控股为并购基金优先级和中间级
有限合伙人承担份额远期转让及差额补足义务连带责任”,汉富控股与上市公司
均存在同等差额补足的义务,连带责任追偿没有明确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
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
实现的义务。本所律师认为并购基金中在北京泓钧未能完全履行回购义务的情况
下,全新好及汉富控股共同负有差额补足义务,追偿没有顺序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