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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全新好: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01-04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全新好           公告编号:2020—094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27 日披露
了《关于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08)。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恒投资”)以公司拒绝代为
办理其通过司法竞拍所得的 3750 万股公司限售股份的解除限售手续,损害其股
东利益为由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接到前述案件后,公司聘请律师积极应诉,同时为尊重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是否变更和豁免该批限售股份新持有人博恒投资对
原持有人练卫飞相关承诺的承接、是否代新持有人博恒投资办理该批限售股份的
解除限售手续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018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 2018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关于豁免公司股东博恒投资对其所承接原持有
人练卫飞相关承诺的履行,并由董事会代为办理解除限售手续的议案》。
    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53)公司收到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17)粤 0304 民初 54010 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件做出一审判决,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二
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0 日作出的第十届董事
会第三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否决了《关于办理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所
持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议案》”的决议无效;
    2、被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10 日作出的 2018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关于豁免公司股东博恒投资对其所承接原持有人
练卫飞相关承诺的履行,并由董事会代为办理解除限售手续的议案》”的决议无
效;
    3、被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原告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 3750 万股全新
好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4、驳回原告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公司按规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121),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
事判决书》(2019)粤 03 民终 21778 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如下判
决:
    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 0304 民初 54010 号民事判
决;
    2、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0 年 1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07),博恒投资启动再审程序,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20)粤民申 640
号。博恒投资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 03 民终 21778
号民事裁定,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一、诉讼进展情况
    经协商公司与博恒投资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由博恒投资向法院提
交申请撤诉。
    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1、乙方确认,甲方于 2017 年 11 月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取得的乙方 3750 万股
股票(下称“限售股票”)已过限售期,且甲方没有违反其对乙方的承诺。
    2、甲方作为一审原告【案号为(2017)粤 0304 民初 54010 号】申请撤回起
诉,乙方作为二审上诉人【案号为(2019)粤 03 民终 21778 号】申请撤回上诉
申请。
    3、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对乙方及监管机构做出承诺:甲方所持有的本案
涉案乙方股票,自解除限售之日,36 个月内不会通过二级市场减持。
    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民申 640
号,及《民事裁定书》(2020)粤民再 429 号。
    《民事裁定书》(2020)粤民申 640 号主要内容为: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审查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民事裁定书》(2020)粤民再 429 号主要内容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
博恒投资的撤诉裁定如下:(1)准许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2)撤
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 03 民终 21778 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 0304 民初 54010 号民事判决。本裁定为终审裁
定。
    二、备查文件
    1、《和解协议》;
    2、《民事裁定书》(2020)粤民申 640 号;
    3、《民事裁定书》(2020)粤民再 429 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