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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全新:关于诉讼案件进展公告2021-06-09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全新好           公告编号:2021—050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全新好”)
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在指定报刊、网站上披露了《关于收到<查封、扣押、冻结
财产通知书>公告》(公告编号:2020-060),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送达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2020)粤 03 民初 3211 号(以下
简称“《通知书》”)。结合前期诉讼案件的裁定情况,公司初步分析,前述《通
知书》所涉案件可能为吴海萌之(2017)粤 0304 民初 585 号案件在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后,更换主体另行起诉。
    2020 年 8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63)董事会收到法务部递交的涉及前述案件的《民事起诉状》、《传票》、
《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院文件。经确认,该案件为吴海萌之(2017)粤 0304
民初 585 号案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
定后,更换主体为王沛雁另行起诉,案号为(2020)粤 03 民初 3211 号。
    此外吴海萌在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的两起仲裁案件(SHEN DX20170235 号和
SHEN DX20170236 号)相关情况如下:2020 年 4 月 7 日,公司收到深圳国际仲裁
院送达的《关于 SHEN DX20170235、236 号仲裁案中止仲裁程序的通知》(华南
国仲深发【2020】D168 号),仲裁庭经研究认为本案的事实认定与(2017)粤
0304 民初 585 号案具有关联,该案的终局结果对本案的审理有重大影响。根据
《仲裁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决定中止本案仲裁程序。目前公司已申请
恢复审理。
    2020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80),经协商公司就吴海萌、王沛雁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03 民 初 3211 号 诉 讼 案 件 及 深 圳 国 际 仲 裁院 SHEN DX20170235 号 和 SHEN
DX20170236 号仲裁案件所涉争议与对方达成和解,三方共同签订了《和解协议》,
和解金额合计 1.6 亿元。
    2020 年 11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83),公司收到法务部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0)粤 03 民初 3211
号)、《裁决书》(华南国仲深裁【2020】D77 号、【2020】D78 号)、《广东
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粤 03 执 6575 号、(2020)粤 03
执 6576 号、(2020)粤 03 执 6577 号。根据公司与吴海萌、王沛雁签订的《和
解协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国际仲裁院分别出具了《民事调解
书》((2020)粤 03 民初 3211 号)及《裁决书》(华南国仲深裁【2020】D77
号、【2020】D78 号)。同时根据《民事调解书》、《裁决书》,王沛雁、吴海
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依法受理并
出具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粤 03 执 6575 号、2020)
粤 03 执 6576 号、(2020)粤 03 执 6577 号。
    2021 年 3 月 1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24),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2020)粤 03 执 6576、6577 号之一),
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1)公司收到法务部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1)粤 03 执恢 527 号)、
《恢复执行通知书》((2021)粤 03 执恢 527 号)等相关法院文件。深圳国际
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20】D78 号仲裁裁决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依法立案
执行(案号为(2020)粤 03 执 6577 号)法院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
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依法立案恢
复执行。
    一、案件进展及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法务部送达的《恢复执行通知书》((2021)粤 03 执恢 525
号)等相关法院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20】D77 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
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0)粤 03 执 6576 号。法院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后,
现由于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回复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
人偿付本金 51,950,258.87 元及利息,法院依法受理决定恢复(2020)粤 03 执
6576 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必须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逾期不履行
法院将强制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就前述案件已按前期签订的《和解协议》计提损失,轮候查封暂不影响
公司日常经营,上述裁定暂对公司不构成影响。目前公司已就吴海萌前述两案件
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定,法院已受理。公司将积极跟进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三、其他事项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