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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全新: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12-22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ST 全新         公告编号:2021—096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项概况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全新好”)
于 2018 年 2 月 7 日收到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泓钧”)
送达的《股份转让协议》,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17)。2018 年 5 月 4 日公司收到北京泓钧送达的《关于重
新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说明》及《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相关方重新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66)。北京泓钧将所持 4685.85 万股公司股份转让给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汉富控股”),同时《协议》3.2.4 条约定“若全新好因吴海萌和谢楚
安共计四件诉讼、仲裁案件所受到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未得到全额补偿、赔偿的,
双方一致同意且北京泓钧授权汉富控股立即从 1.59 亿尾款中扣除全新好因上述
吴海萌和谢楚安共计四件诉讼、仲裁案件所受到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而应获补
偿、赔偿的金额后,作为上述诉讼、仲裁案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赔偿款
直接支付给全新好。”
    《协议》签署后,汉富控股累计向北京泓钧质押其持有公司的股份
45,000,127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6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99%,用
途为担保支付《股份转让协议》项下尾款 1.59 亿元及违约金(如有)等应向质
权人支付的款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17)、《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4)及《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02)。
    2019 年 4 月 29 日,汉富控股出具了《关于承担全新好诉讼(仲裁)损失的
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股东承诺函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5)。
    2020 年 9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71),公司认为北京泓钧与汉富控股签署《协议》及汉富控股出具的《承
诺函》合法有效,对于自身设定的义务明确清楚。基于《协议》、《承诺函》的
内容,两被告作为股权交易利益方以及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共同承诺对上市公
司涉诉案件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两被告应当遵守其承诺,履行对上市
公司的赔偿责任。现公司已因谢楚安(2016)深仲受字第 2123 号仲裁案件,向
谢楚安支付金额 39,449,653.16 元,相关案件的实际损失已经产生,被告汉富控
股履行该部分损失赔偿义务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以汉富控股及北京泓钧作为被
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1 年 1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6),
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泓钧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第 3.2.4 条款有
效;被告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向原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
司出具的《关于承担全新好诉讼(仲裁)损失的承诺函》有效;驳回原告深圳市
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请求判令汉富公司、泓钧公司在
1.59 亿元范围内对全新好公司受到的相关案件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
求判令汉富公司,泓钧公司共同向全新好公司支付已实际产生的案件损失金额
39449653.16 元;请求判令确认全新好公司有权在 1.59 亿元债权范围内,对汉富
公司质押给泓钧公司的股果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判令汉
富公司,泓钧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后续公司再次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77),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 03
民初 696 号等法院文件。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深圳市全新好
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后续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案件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由法务部转交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
京民终 934 号等法院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全新
好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目前案件未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为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
公司正与北京泓钧积极协商解决事宜,如最终未协商能达成一致,公司在 2021
年年报中需追加相应的损失计提,进而对财务产生不良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该
事项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