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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全新:关于诉讼案件进展公告2022-04-21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ST 全新         公告编号:2022—029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全新好”)
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在指定报刊、网站上披露了《关于收到<查封、扣押、冻结
财产通知书>公告》(公告编号:2020-060),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送达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2020)粤 03 民初 3211 号(以下
简称“《通知书》”)。结合前期诉讼案件的裁定情况,公司初步分析,前述《通
知书》所涉案件可能为吴海萌之(2017)粤 0304 民初 585 号案件在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后,更换主体另行起诉。
    2020 年 8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63),董事会收到法务部递交的涉及前述案件的《民事起诉状》、《传票》、
《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院文件。经确认,该案件为吴海萌之(2017)粤 0304
民初 585 号案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
定后,更换主体为王沛雁另行起诉,案号为(2020)粤 03 民初 3211 号。
    此外吴海萌在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的两起仲裁案件(SHEN DX20170235 号和
SHEN DX20170236 号)相关情况如下:2020 年 4 月 7 日,公司收到深圳国际仲裁
院送达的《关于 SHEN DX20170235、236 号仲裁案中止仲裁程序的通知》(华南
国仲深发【2020】D168 号),仲裁庭经研究认为本案的事实认定与(2017)粤
0304 民初 585 号案具有关联,该案的终局结果对本案的审理有重大影响。根据
《仲裁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决定中止本案仲裁程序。目前公司已申请
恢复审理。
    2020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80),经协商公司就吴海萌、王沛雁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03 民 初 3211 号诉讼案件及深圳国际仲裁院 SHEN DX20170235 号和 SHEN
DX20170236 号仲裁案件所涉争议与对方达成和解,三方共同签订了《和解协议》,
和解金额合计 1.6 亿元。
    2020 年 11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83),根据公司与吴海萌、王沛雁签订的《和解协议》,广东省深圳市中
级人民法院、深圳国际仲裁院分别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20)粤 03 民初
3211 号)及《裁决书》(华南国仲深裁【2020】D77 号、【2020】D78 号)。同
时根据《民事调解书》、《裁决书》,王沛雁、吴海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依法受理并出具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粤 03 执 6575 号、(2020)粤 03 执 6576 号、(2020)
粤 03 执 6577 号。吴海萌、王沛雁积极配合公司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拍卖
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富控股”)股票所得价款申请财产分配。
    后续汉富控股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华南国仲深裁吴海萌案
件【2020】D77 号、【2020】D78 号裁决,即不予查封冻结或拍卖、变卖划拨深
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5,200 万元、5,500 万元财产。请求撤销王沛雁案
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03 民初 3211 号民事调解书。
    2021 年 3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18),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依法裁定驳回汉富控股不予执行华南国仲
深裁【2020】D77 号、【2020】D78 号裁决的申请。
    2021 年 6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7),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
粤 03 民撤 20 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依法裁定驳回汉富控股撤销深圳市
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03 民初 3211 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
    2021 年 7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5),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华南国仲深裁【2020】
D77、D78 号仲裁裁决后,收到法务部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 03 民
特 825、826 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全新好撤销深圳国际
仲裁院作出的华南国仲深裁【2020】D77、D78 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2021 年 8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9),汉富控股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03 民初 3211 号民事
调解书的申请被法院驳回后,公司及汉富控股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后续
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 1876 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1 年 12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91)。经各方协商达成一致,公司、练卫飞分别与吴海萌、王沛雁签署了
《执行和解协议》。本次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后公司合计需承担 12,000 万元。
    2022 年 2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签署<执行和解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21)。公司与吴海萌、王沛雁就《执行和解协议》签署了《执
行和解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各方就和解执行事项进
一步达成约定。
    一、案件进展
    截止本公告,公司已完成上述 2021 年 12 月 7 日披露的与吴海萌、王沛雁《执
行和解协议》约定 12,000 万元的全部支付义务(资金来源主要以自有资金支付,
缺口部分为北京泓钧支付的担保款),同时公司与吴海萌、王沛雁分别签署了《执
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确认书》并由吴海萌、王沛雁委派律师向法院递交执行结案
及解封申请书。待法院裁定结案并解封后,谢楚安由轮候查封转为第一查封人,
因第一查封人查封公司资产已覆盖执行金额,故在法院裁定吴海萌、王沛雁案件
结案解封后,可解除谢楚安向福田法院申请对北京泓钧的协助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和解款的支付未对公司的日常产生影响,相关结案及解封正在积极办理
中,尚未收到法院最终裁定文件。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积极跟进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事项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