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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全新: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2-04-30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ST 全新          公告编号:2022—039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项概况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全新好”)
于 2018 年 2 月 7 日收到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泓钧”)
送达的《股份转让协议》,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17)。2018 年 5 月 4 日公司收到北京泓钧送达的《关于重
新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说明》及《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相关方重新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66)。北京泓钧将所持 4685.85 万股公司股份转让给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汉富控股”),同时《协议》3.2.4 条约定“若全新好因吴海萌和谢楚
安共计四件诉讼、仲裁案件所受到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未得到全额补偿、赔偿的,
双方一致同意且北京泓钧授权汉富控股立即从 1.59 亿尾款中扣除全新好因上述
吴海萌和谢楚安共计四件诉讼、仲裁案件所受到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而应获补偿、
赔偿的金额后,作为上述诉讼、仲裁案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赔偿款直接
支付给全新好。”
    《协议》签署后,汉富控股累计向北京泓钧质押其持有公司的股份
45,000,127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6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99%,用
途为担保支付《股份转让协议》项下尾款 1.59 亿元及违约金(如有)等应向质
权人支付的款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17)、《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4)及《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02)。
    2019 年 4 月 29 日,汉富控股出具了《关于承担全新好诉讼(仲裁)损失的
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股东承诺函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5)。
    2020 年 9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1),
公司认为北京泓钧与汉富控股签署《协议》及汉富控股出具的《承诺函》合法有
效,对于自身设定的义务明确清楚。基于《协议》、《承诺函》的内容,两被告
作为股权交易利益方以及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共同承诺对上市公司涉诉案件的
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两被告应当遵守其承诺,履行对上市公司的赔偿责
任。现公司已因谢楚安(2016)深仲受字第 2123 号仲裁案件,向谢楚安支付金
额 39,449,653.16 元,相关案件的实际损失已经产生,被告汉富控股履行该部分
损失赔偿义务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以汉富控股及北京泓钧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
诉讼。
    2021 年 1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6),
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泓钧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第 3.2.4 条款有
效;被告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向原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
司出具的《关于承担全新好诉讼(仲裁)损失的承诺函》有效;驳回原告深圳市
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请求判令汉富公司、泓钧公司在
1.59 亿元范围内对全新好公司受到的相关案件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
求判令汉富公司,泓钧公司共同向全新好公司支付已实际产生的案件损失金额
39449653.16 元;请求判令确认全新好公司有权在 1.59 亿元债权范围内,对汉富
公司质押给泓钧公司的股果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判令汉
富公司,泓钧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后续公司再次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77),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 03
民初 696 号等法院文件。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深圳市全新好
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后续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2021 年 12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96),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终 934
号等法院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 日披露了《关于签订<履行《股票质押合同》相关安排
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7),公司与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泓钧”)签署了《关于履行<股票质押合同>相关安排的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就北京泓钧与汉富控股前期签署的《股票质押
合同》进行附条件生效的约定。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签订<履行《股票质押合同》相关安
排的协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公司收到北京泓钧送达的《董
事会成员确认书》,《协议》相关约定附加条件生效形式已成就。
    二、进展情况

    近日北京泓钧就上述《协议》,和公司共同作为申请人,以汉富控股作为被
申请人进行仲裁调解。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下发《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2022)京仲裁调字第 0294 号等法院文件。经北京仲裁委仲裁调解,主要调解
内容如下:
    (一)汉富控股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之前支付股权转让尾款 1.59 亿元至北
京泓钧指定的账户(两申请人共管账户);
    (二)北京泓钧对汉富控股持有的全新好 4500.0127 万无限售流通股股票
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三)项确定的汉富控股支付义务内享
有优先受偿权;
    (三)本案仲裁费全由汉富控股承担,汉富控股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直接
向北京泓钧支付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四)若汉富控股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一)、(三)项中任何一笔款项,
则剩余未付金额全部加速到期,北京泓钧有权就剩余未付金额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五)双方对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根据公司与北京泓钧签署的《关于履行<股票质押合同>相关安排的协议》,
北京泓钧同意并赋予全新好拥有数额不少于 8,000 万元的分配权,由于考虑法律
执行程序较长,鉴于双方长期友好关系,为确保公司利益,汉富控股未支付金额
加速到期,北京泓钧决定先行支付公司 8,000 万元。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收到
北京泓钧委托泓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 8,000 万元款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前述款项收回增加了流动资金,
改善了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经营发展。公司将积极跟进事项后续进展,
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