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高铁: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2019-10-11
关于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金源时代商务中心B区写字楼6 层 邮编: 100097
电话: 8610-88862787 传真: 8610-88862558 网址: www.brlf.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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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 3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5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 ........................................................ 22
四、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确认 ........................................................................................ 24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 25
六、公司未为本次股权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 25
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 26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 26
九、结论性意见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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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BRLF(2019)专顾字 20190517 号
致: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神州高铁”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与神州高铁签订的《专项法
律顾问合同》的约定,担任神州高铁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
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
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等相关主管
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以及对公司为本激励计划提供的
材料和有关文件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神州高铁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神
州高铁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
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公司已向本所及经办律师确认,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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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和
提供,无任何隐瞒和疏漏或导致重大误解的情形。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文件的复印
件均与原件相符;相关全部文件的印章、签字均是真实、有效的。
4.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审计
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鉴证报告等第三方中
介机构的报告(若有)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神州高铁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神州高铁为本
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是依法设立且有郊存续的上市公司
本所律师通过核查神州高铁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资料,
查阅神州高铁披露的公告文件,以及根据神州高铁出具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
1.神州高铁系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于 1992 年 4 月 29 日出
具的《关于深圳锦兴开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申请上市的批复》(深人银复字
(1992)第 063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1992 年 5 月 4 日出具的《上市通
知书》(深证字(92)第 10 号)批准,公司股票于 1992 年 5 月 7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公司股票目前的简称为“神州高铁”,股票代
码为“000008”。
2.神州高铁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核
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92184333K),住所:北京市海
淀区高梁桥斜街 59 号院 1 号楼 16 层 1606;法定代表人:王志全;注册资本:
278,079.5346 万元;经营范围:轨道交通、计算机网络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销售开发后的产品;计算机系统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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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项目投资;物业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3.神州高铁不存在依据工商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
的情形,亦不存在证券违法、违规或需要终止上市资格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不得实施股权激励之情形
依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审字[2019]第 1-00950
号”《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9]第 1-00951 号”《内控审计报告》及神
州高铁确认,神州高铁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下
述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根据神州高铁在深交所网站发布的公告及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神州高铁已具备《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
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
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
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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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
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
办法》第七条等相关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行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2019 年 5 月 29 日,公司召开十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 、《 关于制定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薪酬体系,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
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
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
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为之共同努力奋斗。
本所律师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明确规定了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的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目前担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涉及的激励对象 262 人,不包括公司监
事、独立董事以及外部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参与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
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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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得参与本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以下情形:
1.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符合《试行办法》第十
三条的规定。
2.《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属于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5)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
围,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
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以及《试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的股份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
行公司 A 股普通股,不存在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擅自无偿量化国有股权的情
形。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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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 7,000 万份股票期权,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278,079.5346 万股的 2.52%。
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
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原则
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计算
结果为四舍五入的数据)
授予股票 期权 占授予股 票期 占 目前 总股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权总量比例 本的比例
钟 岩 董事、总经理 300 4.29% 0.11%
李义明 副总经理 100 1.43% 0.04%
王守俊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100 1.43% 0.04%
郑洪磊 副总经理 100 1.43% 0.04%
王志刚 董事会秘书 70 1.00% 0.03%
管理人员(55 人) 1897 27.10% 0.68%
核心技术骨干(135 人) 2791 39.87% 1.00%
核心业务骨干(67 人) 1642 23.46% 0.59%
合计(262 人) 7000 100.00% 2.52%
注:
(1)本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公司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未参与本股权激励计划。
(2)所有参与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的个人权益总额未超过目前
公司总股本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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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本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
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收益)的 30%以内。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公司绩效考核与
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4)激励对象因本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实际收益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有关政
策执行调整。
本所律师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明确规定了拟授予股票期权
的数量、种类、来源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明确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各自可获授股票期权的数量、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百分
比,并列示了其他激励对象可获授股票期权数量及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股
票期权总量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关于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来源、股票总数及单
一激励对象获授的最高可行权股票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等相关事项的规
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以及《试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
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 年。
2.授予日
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授予
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届时由公司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3.等待期
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本股权激励计划
等待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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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行权日
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
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5.行权期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授予的股票期权自
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行权。
本次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权益数量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 1/3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 1/3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第三个行权期 1/3
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
票期权不得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能在上述行权期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
注销。
6.禁售规定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
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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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2)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授予的股票期权,应保留不低于授予总量的 20%
至任期考核合格后行权。若本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结束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满,则参照本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结束年度对应的考核结果
作为其行权条件,在有效期内行权完毕。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原持有股
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
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明确规定了股票期权的授权
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
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关于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
排等相关事项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
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以及《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
定。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4.18 元/份。
在本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
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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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授予价格原则上
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3.78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3.99 元。
(3)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为
每股 3.80 元;
(4)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 30 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
价,为每股 4.18 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试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六)本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行权条件
1.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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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达到以下条件:
2018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2018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4.5%,2018
年 EVA 不低于 5800 万元。
(4)个人绩效考核条件达标,达到以下条件:
在授予时,激励对象业绩考核不低于 60 分。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
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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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
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18年业绩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根据测算当年营
业收入不低于36亿元,以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考核为准),2020年净利润增
第一个行权期 长率不低于80%(根据测算当年净利润不低于5.9亿元,以净利润增长率指
标考核为准),2020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且上述指标均不低于同行
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2020年Δ EVA为正值。
以2018年业绩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5%(根据测算当年营
业收入不低于43亿元,以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考核为准),2021年净利润增
第二个行权期 长率不低于130%(根据测算当年净利润不低于7.7亿元,以净利润增长率指
标考核为准),2021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5%,且上述指标均不低于同
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2021年Δ EVA为正值。
以2018年业绩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根据测算当年
营业收入不低于52亿元,以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考核为准),2022年净利
第三个行权期 润增长率不低于210%(根据测算当年净利润不低于10亿元,以净利润增长
率指标考核为准),2022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且上述指标均不低于
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2022年Δ EVA为正值。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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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上述条件所涉及净利润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净
资产收益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②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中,对标企业的 2018 年业绩基数为剔除商誉减值
后的净利润。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行权。反之,若行
权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注销。
③若在本次授予计划的有效期内公司本部或合并范围其他单位施行发行股
票、可转债等对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和 EVA 带来影响的行为,则在计算各批期权生
效时对应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和 EVA 的指标完成值时,根据该等行为的具体方
案,评估并形成相应的调整方案,调整生效相关年度考核条件中有关公司净资产
收益率和 EVA 测算的相应参数和指标,调整方案视具体情况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
④经过筛选,公司选取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性较强的 20 家 A 股上市公司作
为本股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的对标企业,具体如下:
序号 公司代码 股票名称 序号 公司代码 股票名称
1 002296.SZ 辉煌科技 11 300407.SZ 凯发电气
2 002480.SZ 新筑股份 12 601002.SH 晋亿实业
3 300011.SZ 鼎汉技术 13 600125.SH 铁龙物流
4 300150.SZ 世纪瑞尔 14 300351.SZ 永贵电器
5 000925.SZ 众合科技 15 601766.SH 中国中车
6 600834.SH 申通地铁 16 300440.SZ 运达科技
7 601333.SH 广深铁路 17 300455.SZ 康拓红外
8 603508.SH 思维列控 18 603111.SH 康尼机电
9 601390.SH 中国中铁 19 000976.SZ 华铁股份
10 300587.SZ 天铁股份 20 600967.SH 内蒙一机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同行业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
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4)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公司业绩考核完成,激励对象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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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对该期内可行权部分的股票期权申请行权。其中,个人绩效考核 80 分及以
上行权比例 100%,60-80 分行权比例 80%,60 分以下不予行权。未达行权条件的
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于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及行权条件,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
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
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
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派息
公司在发生派息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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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
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3.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4.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行
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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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的安排。
(八)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1.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
为定价模型。公司测算得出每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 0.8941 元。
2.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
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进行分期确认。
由本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九)本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相关程序
1.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股权激励计划,并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及公司监事会应
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监事会核实激励对象名单并说明。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
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公司聘请律师对本计划
草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报送国有控股股东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
有限公司审核通过、国资委审核批准。
(5)在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相关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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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提供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投票方式。
(6)独立董事就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7)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股权激励计划后,本股权激励计划即可实施。自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2.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方案。
(2)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股票期权授予方案。
(3)独立董事、公司监事会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
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公司监事会核查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名单是否与
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相符。
(4)股票期权授出时,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以
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
票期权授予事宜。
(5)公司在授予条件成就后 60 日内完成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
程序,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登记结算与过户事宜。
(6)激励对象须配合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等事宜。
3.本股权激励计划行权程序
(1)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向公司确认行权的数量和价格,并交付相应的
行权款项。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与是否达到条件
审查确认。独立董事、公司监事会及律师事务所应就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
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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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公司董事会确认及核实后,公司向证券交易所
提出行权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
事宜。
(4)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
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4.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①公司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股权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股权激励计划的,
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②公司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股权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股权激励计划
的,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导致加速行权的情形;
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2)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①公司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股权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股权激励计
划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②公司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股权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股权激励
计划的,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1.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股权激励计划规
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
件,公司将按本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股票期权;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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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4)公司应当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国资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
按规定行权。但若因国资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
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
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
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6)公司承诺没有激励对象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2.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可以选择行使或者不行使股票期权,在被授予的可行权额度
内,自主决定行使股票期权的数量。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股权激励计划不做变更:公司控制权发
生变更;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股权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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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股权激励计划终止实施;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股权激励计划终止实施;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本股权激励计划终止实施;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股权激励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股票期权授出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
得收益。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
任职的,其获授的期权数量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数量执
行。
(2)激励对象因如下原因: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
失职、渎职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
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
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由公司注销;对于已行权部分的股票,公司可要求
激励对象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
(3)激励对象因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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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授予的权益当年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
的,可行使部分可以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失效;尚未达到可行
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由公司注销。
(4)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尚未行使的权益不再
行使,由公司注销。
(5)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期权全部由公司注销。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
理方式。
3.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股权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
的规定,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
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
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
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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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就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已履行
了以下法定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2019 年 5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
有关议案。
3.公司独立董事就《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2019 年 5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十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
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
5.2019 年 9 月 16 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关于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9】541 号),原则同意神州
高铁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则同意神州高铁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
标,并请公司精心组织神州高铁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工作。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需履
行以下程序:
1.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
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
2.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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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3.公司监事会就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进行说明;
4.公司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并审议《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独立董事将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
委托投票权;
5.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后 60 日
内,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
关程序;
6.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和公告相关信息。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的拟订、审议、公示程序,以及其他公司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和拟定
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确认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对股权
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
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核实程序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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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30 日公告了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股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第十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等与
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履行下列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后,及时披露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等文件;
(二)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三)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会计
处理;
(四)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其它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
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在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仍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则的规定进一步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
义务。
六、公司未为本次股权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未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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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
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一)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独
立董事及监事会出具的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对授予股票
期权行权的价格、行权的条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是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薪酬体系,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
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
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为之共同努力奋斗。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于公司回购的股份或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的股票,激励对象购买股票期权的资金来源为其自筹资金。公司已经承诺
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
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019 年 5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等。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董事钟岩已
在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回避表决的执行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
条的规定。
九、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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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神州高铁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就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和拟定的后续程序符合《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未向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八)董事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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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志强
经办律师:贺 芳
孟令磊
2019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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