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全面了解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后, 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信永中和”)具备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 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0 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请信永 中和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专此意见。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卫华、郜永军、程小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