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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州高铁: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2022-06-09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规范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决策机制,促进董事
会授权人员依法行权履职,提高经营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的基本原则,规
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公司董事会 在授权执 行过程中 ,加强 监督检查,要切
实落实董事会授权责任,坚持授权不免责,加强监督检查,根据行权情况对授权
进行动态调整,不得将授权等同于放权。
    第三条 以下名词在本办法中的定义:
    (一)授权 ,是指董事会 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 《 公司章程 》
所赋予的职权委托其他主体代为行使的行为。
    (二)行权,是指授权对象按照董事会的要求依法代理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为。


                                   第二章 授权范围

    第四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经营决策的实际需要,将部分职权授予董
事长、总经理等法定的治理主体行使。公司中非由董事组成的综合性议事机构、有
关职能部门、控股投资企业等机构,不得承接决策授权。
    第五条 董事 会行 使 的法 定职 权 、需 提交 股 东大 会 决定 的事 项 等不 可授 权 ,
主要包括: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 划;
    (四)决定公司经营计划;
    (五)制订公司重大的投资、资产重组、资产 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
作方案;
    (六)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七)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九)制订发行公司债券;
       (十)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 金运作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及所属企业合并、分立、解 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十 三 )聘 任或 者 解聘 公 司总 经 理, 根据 总 经理 的 提名 聘任 或 者解 聘 公
司 副 总经 理 、财 务负 责 人等 上市 公 司法 定高 级 管理 人员 , 并决 定上 述 人员 报
酬事项;
       (十四)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 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方案
等;
       (十五)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 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审
议或批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年度全面风险管
理报告,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依 法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
计报告;
       (十六)制订公司章程草案或公司章程修改方 案;
       (十七)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八)审核或批准公司年度担保计划及担保 事项,预算外担保事项;
       (十九)审核公司及控股投资企业开展金融衍 生业务的资质;
       (二十)董事会认为不应当或不适宜授权的事 项;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 得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根据公司管理实际,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下列事项:

    (一)一定额度以下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等交易事项;

    (二)一定额度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三)授权事项清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不在本办法规定的授权范围内的经营决策事项,除法律法规、行政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章制度或政府相关部门要求须由董事会决策的,均授权
董事长决策。


                                      第三章 授权管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制度规范授权 ,并应制定授权决策事项清单,明确授权对象、权限划分标准、
具体事项、行权要求等授权具体内容和操作性要求。董事会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动态

调整清单内容,不断优化完善授权管理。

    第九条     董事会认为需临时性授权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明确授权背景、
行权条件、终止期限等具体要求。授权期限届满,自然终止。
    如需继续授权,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的决策事项, 一般应当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讨论 ;
董事会授 权总经理的决策事项,一般采取总经 理办公会 的形式 研究讨论 。总 经理决策
前应当听取 董事长意 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 上会。因工作特殊需要,董事长可以列
席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一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由授权对象、涉及的职能部门或相关单位负责
组织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执行。对于执行周
期较长的事项,应当根据授权有关要求向董事会报告执行进展情况。执行完成后,授
权对象根据授权要求,将执行整体情况和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当 授 权 事 项 与授 权 对 象 或其 亲 属 存 在利 害 关 系的,授权对象 应
当主动回避,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遇到特殊情况需对授权 事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或因外部环境出
现重大变 化不能 执行的 ,授权对象应 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如 确有需要 ,应 当提交董
事会再行决策。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可以定期对授权决策 事项进行统一变更,也可以根据需要
实时变更。发生以下情况,董事会应当及时进行研判,必要时可对有关授权进行调
整或收回:
    (一)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和经营状况恶化,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授权制度执行情况较差,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造成重大经营风险和损失;
    (三)现行授权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授权对象人员发生调整;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如授权效果未达到授权要求,或出现董事会认为应当收回授权的其
他情况 ,经董事 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提前终止。授权对象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建议董
事会收回有关授权。
    第十六条     发生授权调整或收回时,应当及时拟订授权变更方案 ,明确 具体修
改的授权内 容和要求,说明 变更理由、依据,由董事会决定。授权变更方案一般由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意见提出;如确有需要,可以由授权对象提出。
    第十七条   授权对象确因工作需要,拟进行转授权的,应当向授权主体汇报转
授权的具体原因、对象、内容、时限等,经授权主体同意后,履行相关规定程序。
授权发生变更或终止的, 转授权相应进行变更或终止。对于已转授权的职权,不得
再次进行转授权。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负有监督责任。董事会负
责对授权进行监督管理,定期跟踪掌握授权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
展授权事项专题监督检查,对行权效果予以评估。董事会根据授权对象行权情况,
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风险控制能力、投资环境变化等条件,对授权事 项实施动
态管理,及时变更授权范围、标准和要求,确保授权保持在合理、可控范围。
    董事会发现授权对象行权不当的 ,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并有权对违规行权主要
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授权对象应当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 严格在授权范
围内作出决定,诚信勤勉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
   授权对象应建立健全报告工作机制,每半年至少一次向董事会报告授权行权情
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会在授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授权;
    (二)在不适宜的授权条件下授权;
    (三)对不具备行权能力和资格的主体进行授权;
   (四)未对授权事项进行跟踪、检查、评估、调整,未能及时发现 、纠 正授权对
象不当行权行为,致使产生严重损失或损失进一步扩大;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第二十一条     授权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公司遭受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
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董事会作为授权主体的管理责任不予免除:
   (一)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决定;
    (二)未行使或者未正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
    (三)超越其授权范围作出决策;
   (四)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事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因未正确执行授权决定事项,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对相关执行部门及授权对
象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在授权管理过程中出现第 二十 条(一)至(三)项所列情
形之一,董事表决时投反对票或明确提出异议投弃权票的,予以免除或减轻责任。
    第二十三条   授权对象行权出现重大决策失误,但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
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等情形,且决策过程中履职尽责或者事后采取有力措施挽
回、减少损失 ,消除、减轻不良影响的,按照管理权限,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程
序,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决定、修订和解释。本办法与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相冲突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事项清单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授权
董事长决策事项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审议标
准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议批准。上述交易是指关于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
(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 资产抵押等交易,。上述交
易种类的界定、交易额及相关财务指标的具体计算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 程》相 关规定执 行。
    二、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关联交易的权限为: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
易金额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或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