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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宝安: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0年度)2021-05-26  

                        股票代码:000009                                    股票简称:中国宝安
债券代码:112577                                   债券简称:17 宝安 02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笋岗东路 1002 号宝安广场 A 座 28-29 层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0 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2021 年 5 月
                                 声 明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
来源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中国宝安”)
对外公布的《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
露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国信证券对报告中所包含的相关引
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信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国信证
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1
                                                             目录

目录 ............................................................................................................................... 2
第一节 本期公司债券概况 ......................................................................................... 3
      一、本期公司债券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 3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 3
第二节 发行人 2020 年度经营及财务状况 ............................................................... 5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 5
      二、发行人 2020 年度经营状况 .......................................................................... 6
      三、发行人 2020 年度财务状况 .......................................................................... 8
第三节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10
      一、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 10
      二、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 10
第四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 11
第五节 发行人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变化情况 ................................... 12
第六节 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情况 ................... 13
第七节 本期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 14
第八节 负责处理公司债券相关事务专人的变动情况 ........................................... 15
第九节 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 ................................................................................... 16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 17
      一、对外担保情况 .............................................................................................. 17
      二、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以及其他诉讼事项 ...................................... 17
      三、受托管理人及资信评级机构变动情况 ...................................................... 28
      四、其他事项 ...................................................................................................... 28




                                                                  2
                     第一节 本期公司债券概况


    一、本期公司债券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512 号),中国宝安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宝安”、“公司”或“发行人”)获准向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20 亿元的公司债券。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
方式,首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
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 24 个月内完成。

    中国宝安已于 2017 年 8 月成功发行第二期人民币 10 亿元公司债券(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1、债券名称: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二期)(本期债券简称为“17 宝安 02”,债券代码为“112577”)

    2、发行规模:本次债券的发行总规模不超过 20 亿元,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
首期已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发行完毕,发行规模 10 亿元。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
10 亿元。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5 年。

    5、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最终票面利率为 6.08%。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
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
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7、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
                                    3
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
定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的具体事项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
理。

       8、本期债券还本付息发生逾期时另计利息的相关标准:对于逾期支付的利
息或本金,公司将根据逾期天数按逾期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
息为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浮 20%。

       9、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利息登记日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本次债券获得该
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0、发行首日及起息日:本期债券发行首日为 2017 年 8 月 28 日,起息日为
2017 年 8 月 29 日。

       11、付息日:2018 年至 2022 年每年的 8 月 29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 2022 年 8 月 29 日。

       13、本金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2 年 8 月 29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14、利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次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
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
规定办理。

       15、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深圳高新投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

       16、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上海新世纪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
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17、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第二节 发行人 2020 年度经营及财务状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笋岗东路 1002 号宝安广场 A 座 28-2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政立

    设立日期:1983 年 7 月 6 日

    注册资本:2,579,213,965 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665XD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国宝安

    股票代码:000009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郭山清

    联系电话:0755-25170336

    传真:0755-25170300

    邮编:518020

    邮箱:zgbajt@163.net

    互联网址:http://www.chinabaoan.com

    所属行业:综合类行业

    经营范围:新材料、新能源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投资及经营;
现代生物医药项目的投资及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5
    二、发行人 2020 年度经营状况

    2020 年度,中国宝安实现营业总收入 1,066,351.28 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
11.17%;营业成本 698,036.02 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 9.97%;销售费用 117,919.76
万元,比上年同期上升 1.35%;管理费用 80,854.99 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11.50%;
财务费用 50,991.90 万元,比上年同期上升 4.74%;实现营业利润 140,649.51 万
元,比上年同期上升 22.52%;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6,176.14 万元,比
上年同期上升 119.75%。

    1、高新技术产业

    作为中国宝安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报告期内实现销售收入 580,937.23
万元,同比下降 1.54%;实现利润总额 73,090.12 万元,同比下降 4.14%。中国
宝安控股的贝特瑞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 445,175.29 万元,同比上升 1.41%;实
现净利润 49,451.38 万元,同比下降 25.79%;报告期内贝特瑞继续推行“大客户”
战略,石墨负极材料对国内外大客户发货量实现突破,单月发货量创历史新高;
惠州项目一期产线顺利建成投产,新增石墨负极材料产能 2 万吨;常州高镍正极
材料产线通过了国际客户审核验证,产能逐步释放;下半年完成对深瑞墨烯的增
资,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其生产的石墨烯导热膜已接国内手机厂商小批量订
单;2020 年 7 月 27 日,贝特瑞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
面对疫情和中美贸易摩擦等因素对国际市场造成的冲击,中国宝安控股的国际精
密果断改变经营策略,及时调整产品布局,大力挖掘国内新客户,随着全球经济
逐渐复苏,下半年销售额环比大幅增长,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 69,294.82 万元,
同比下降 4.06%;净利润 2,232.71 万元,同比下降 34.02%。中国宝安控股的友
诚科技持续加大市场拓展工作力度,实现对国际知名汽车生产企业批量供货,同
时获多家国内知名汽车生产企业小批量订单,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 22,075.35
万元,同比增长 5.70%;净利润 2,113.88 万元,同比下降 32.19%;2020 年 8 月
3 日,友诚科技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调入创新层。中国宝安控股
的大地和大力调整客户结构和产品结构,在稳定国内客户关系的基础上,积极开
发国际客户,经营质量有所改善,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 10,657.87 万元,同比
下降 36.61%;实现净利润-14,260.00 万元,上年同期净利润-14,138.85 万元。。
                                     6
    近年来,中国宝安下属高新技术企业整体盈利能力虽不断改善,但部分下属
高新技术企业目前规模较小,或仍处于脱困、培育阶段,盈利能力仍有待增强。

    2、生物医药产业

    2020 年中国宝安生物医药产业继续保持稳定的增长态势,展现了较强的盈
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报告期内实现销售收入 325,921.46 万元,同比增长 5.23%;
实现利润总额 49,836.67 万元,同比增长 13.23%。中国宝安控股的马应龙积极参
与社会疫情防控,把握后疫情时代的机遇,强化核心优势,增强医药工业发展韧
性,改善医疗服务经营质量,优化升级医药商业经营模式,大力发展大健康业务,
积极拓展线上业务,整合营销渠道,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 279,159.19 万元,同
比增长 3.19%;实现净利润 41,905.80 万元,同比增长 16.42%。中国宝安控股的
大佛药业积极整合资源,调整营销模式,产品市场覆盖率进一步提升,报告期内
实现营业收入 36,251.97 万元,同比增长 18.45%;实现净利润 2,196.38 万元,同
比增长 72%。中国宝安控股的绿金高新加强产品研发与创新工作,积极调整营销
策略,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 10,510.29 万元,同比增长 22.62%;实现净利润
-1,869.34 万元,去年同期净利润为-737.93 万元。

    3、房地产及其他产业

    2020 年,中国宝安房地产业实现销售收入 115,093.23 万元,同比下降 56.14%;
实现利润总额 13,790.82 万元,同比下降 75.51%。报告期内,中国宝安完成了港
宝置业 100%股权、湖北宝安 100%股权的转让工作,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恒通
置地 100%股权的转让工作也已完成。此外,中国宝安下属子公司新疆宝安完成
了其位于新疆库尔勒市 15 号小区宝安江南城项目未开发的 299.96 亩住宅用地土
地使用权的转让工作。中国宝安下属子公司华信达的深圳龙岗区横岗街道茂盛片
区城市更新项目目前仍处于前期拆迁谈判以及前期申报专项规划审批阶段。

    中国宝安其他产业报告期内实现销售收入 44,399.36 万元,同比增长 16.02%;
实现利润总额 44,668.13 万元,同比增长 480.51%;利润总额同比增长较大主要
系中国宝安优化资产结构处置下属子公司带来较大的投资收益,以及中国宝安及
下属金融投资公司等子公司证券投资盈利增长所致。中国宝安控股的运通公司、
恒安公司与合作方共同推进的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运通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仍
                                    7
        在积极推进中,目前合作各方正根据政府最新的城市更新政策完善相关材料。报
        告期内,中国宝安控股的古马岭金矿面对疫情、行业安全、环保、气候等影响因
        素,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保证了生产的连续性、稳定性,经营状况有所好转。在风
        险投资方面,中国宝安联营企业中国风投及其旗下基金共计完成了对 15 个项目
        的投资,并完成了 2 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设立和首期出资实缴工作。

               2020 年度,中国宝安的营业收入构成如下:

                                                                                            单位:元
                                2020 年                                2019 年
                                                                                                同比增减
                         金额           占营业收入比重          金额         占营业收入比重
  营业收入合计      10,593,850,771.90             100% 11,948,727,206.58                100%        -11.34%
                                                   分行业
  高新技术行业       5,809,372,266.73          54.84%     5,900,311,057.80           49.38%          -1.54%
  生物医药行业       3,259,214,553.14          30.77%     3,097,156,723.69           25.92%            5.23%
  房地产行业         1,150,932,334.40          10.86%     2,624,213,094.80           21.96%         -56.14%
  其他行业            374,331,617.63              3.53%     327,046,330.29            2.74%         14.46%
                                                   分产品
  营业收入          10,593,850,771.90         100.00% 11,948,727,206.58             100.00%         -11.34%
                                                   分地区
  中国大陆地区       8,357,215,471.06          78.89%     9,717,907,585.89           81.33%         -14.00%
  中国大陆地区以
                     2,236,635,300.84           21.11%    2,230,819,620.69           18.67%            0.26%
  外的国家和地区


               三、发行人 2020 年度财务状况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20 年             2019 年          本年比上年增减            2018 年
营业收入(元)                10,593,850,771.90 11,948,727,206.58                 -11.34%     11,715,547,130.3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61,761,423.40      301,136,296.48                119.75%       213,780,584.63
(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216,150,189.55      -52,297,846.54              -313.31%       227,300,392.87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55,142,169.90     1,337,727,570.11               -51.03%      2,722,841,990.04
(元)
                                                     8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566             0.1168               119.69%             0.082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2566             0.1168               119.69%             0.0829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0.71%               5.54%                 5.17%              4.18%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本年末比上年末增减     2018 年末
总资产(元)                 31,856,615,637.93 30,209,805,595.97                 5.45%   29,849,801,106.4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6,921,863,094.11   5,534,993,365.67               25.06%    5,270,581,718.01
(元)




                                                    9
                第三节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512 号文核准,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至 2017 年 8 月 29 日发行第二期人民币 100,000 万元的公司债券“17 宝
安 02”,募集资金总额 1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已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汇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发行人聘请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出具了编号为众环验字(2017)
010120 号验字报告。


    二、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募集资金运用计划,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所募集
的资金根据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资金需求,用于偿还公司银行借款及补充公司营
运资金。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已按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完毕募集资金。




                                     10
           第四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2020 年度,本期债券未发生需要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况。




                              11
第五节 发行人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变化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化。




                               12
             第六节 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

                       及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情况

    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期债券采用“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和专项偿
债账户”、“设立专门的偿付工作小组”、“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充分
发挥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作用”、“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承诺”等偿债
保障措施。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严格按照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执行偿债
保障措施。

    2020 年度,发行人已按时偿付本期债券的当期利息。




                                     13
              第七节 本期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为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上海新世纪”)。上海新世纪于 2017 年完成对本期债券的初次评级。根据《中
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信用评级报告》(新世纪债评[2017]010716 号),经上海新世纪综合评定,发行人
主体信用等级为 AA+,债项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稳定。

    2018 年 6 月,上海新世纪出具的《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发行的
16 宝安 01 与 17 宝安 02 跟踪评级报告》显示,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 AA+级,
债项信用等级为 AAA 级,该次评级较债券发行时的评级保持不变。

    2019 年 6 月,上海新世纪出具的《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发行的
16 宝安 01 与 17 宝安 02 跟踪评级报告》显示,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 AA+级,
债项信用等级为 AAA 级,该次评级较债券发行时的评级、前一次评级保持不变。

    2020 年 6 月,上海新世纪出具的《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发行的
16 宝安 01 与 17 宝安 02 跟踪评级报告》显示,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 AA+级,
债项信用等级为 AAA 级,该次评级较债券发行时的评级、前一次评级保持不变。

    2021 年 5 月,上海新世纪出具的《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发行的
公开发行债券跟踪评级报告》显示,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 AA+级,债项信用
等级为 AAA 级,该次评级较债券发行时的评级、前一次评级保持不变。




                                    14
第八节 负责处理公司债券相关事务专人的变动情况

2020 年度,公司负责处理与本期债券的相关事务专人未发生变动。




                              15
                  第九节 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国信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持续监督并定期采
用现场走访、电话访谈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信息核查等方式对发行人的经营状况、
财务情况、征信情况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




                                  16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


                  二、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以及其他诉讼事项

                  2020 年度,发行人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以及其他诉讼事项如下:

                                     是否
                             涉案
                                     形成                                  诉讼(仲裁)审理结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金额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预计                                      果及影响
                            (万元)
                                     负债
因中国宝安分别为深圳石化
                                                                                              因被告无力还债,中国宝
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安向法院申请此三家被
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石化
                                                                                              告公司破产。被告之一深
塑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借 14,908.            法院判决上述公司分别偿还中国
                                 否                                      判决已生效。         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
款提供担保并代其偿还本金 61                 宝安代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限公司破产一案经深圳
及利息等合计人民币
                                                                                              中院裁定不予受理。被告
14,908.61 万元事项,中国宝安
                                                                                              所欠债款仍在追讨中。
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1 年 11 月,自然人吴
                                                                                            堂香申请华浩源投资有
                                                                                            限公司破产清算,深圳市
因华浩源合作房地产项目权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
益产生纠纷,中国宝安向深圳                  2010 年 2 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省高院(2010)粤 为(2011)深中法民七清
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市                    院判定深圳市华浩源投资有限公 高法民一终字第 算字第 20 号。中国宝安
华浩源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判                  司向中国宝安支付人民币          89 号终审判定华 已将(2010)粤高法民一
决确认深圳市华浩源投资有                    2,155.36 万元,深圳市华浩源投资 浩源公司需向中 终字第 89 号判决书中判
限公司在"布吉华浩源项目"中 1,875.3          有限公司拥有未售商铺 1,271.7 平 国宝安支付      定的 1,875.36 万元债权
                                   否
已无权益,并退还多分配的 6                  方米的产权,其他房产产权归中 1,875.36 万元,华 申报到华浩源投资有限
5,243.46 万元;深圳市华浩源                 国宝安,驳回两家公司其他诉讼 浩源 B 区会所产 公司破产清算债权中。
投资有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                  请求。深圳市华浩源投资有限公 权属华浩源公司,2014 年 9 月 15 日,收到
中国宝安返还其剩余权益                      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其余基本维持原 破产分配第一次分配款
3,579.44 万元及支付银行逾期                 诉。                            判。            937.11 万元。2016 年 8
贷款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                                                                月 24 日,收到破产分配
                                                                                            第二次分配款 214.5533
                                                                                            万元。目前破产清算程序
                                                                                            仍在进行中。

                                                          17
                                                                            2019 年 6 月 27 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作出终审判
                                          2016 年 1 月 14 日立案。2017 年 9
                                                                            决,判令:一、胡
                                          月 25 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志强向中国宝安
                                          作出一审判决:一、胡志强向中
                                                                            集团控股有限公
因胡志强未依约履行回购中                  国宝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股
                                                                            司支付股权回购
国宝安子公司中国宝安集团                  权回购款 999 万元及违约金
                                                                            款 999 万元及违约
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                  2,349,735 元(截止 2014 年 8 月
                                                                            金 2,349,735 元(截
云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31 日,其后的违约金以 999 万元
                                                                            止 2014 年 8 月 31
的义务,胡志群未依约就胡志                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至款
                                                                            日,其后的违约金
强支付股权回购款、利息及违                项清偿之日止。);二、深圳市星
                             1,920.4                                        以 999 万元为基 已申请强制执行,正在执
约金等承担连带责任,中国宝           否   力达通讯有限公司、长沙市云海
                             7                                              数,按年利率 24% 行中。
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向深圳                  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云海
                                                                            计算至款项清偿
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讯集成有限公司对胡志强的上
                                                                            之日止。);二、深
诉请判令胡志强依约回购股                  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深圳市星
                                                                            圳市星力达通讯
票并支付回购款、利息及违约                力达通讯有限公司、长沙市云海
                                                                            有限公司对胡志
金合计 1,920.47 万元,胡志群              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云海
                                                                            强应支付的股权
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通讯集成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
                                                                            回购款 999 万元及
                                          决,并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向深
                                                                            以 999 万元为基数
                                          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
                                                                            按年利率 24%计
                                          状。
                                                                            算至 2017 年 8 月
                                                                            30 日的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因中国宝安及深圳市亿汇科
技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租赁
给深圳宝安新锋综合贸易部
的位于宝安县观澜镇松元下
村向西小组的 40 亩土地被深
                                          2020 年 1 月 8 日立案。2020 年 7
圳市规划国土委龙华管理局
                                          月 7 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批准建设为振能小学,新锋综
                                          开庭审理了本案。2020 年 8 月 17
合贸易部称其与深圳宝安新
                                          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
锋综合贸易部系同一主体且 2,434.5                                           正在审理中,尚未
                                 否       一审裁定,裁定驳回原告新锋综                      正在审理中,尚未结案。
无法继续使用涉案土地为由, 1                                               结案。
                                          合贸易部的起诉。新锋综合贸易
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
                                          部不服上述一审裁定,并于 2020
起诉讼,要求确认与中国宝安
                                          年 8 月 26 日提起上诉,二审暂未
等四公司签署的《租赁土地协
                                          开庭审理。
议书》无效,并要求返还租金
799.92 万元、租金的占用利息
1,635.31 万元,并诉请中国宝
安等四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
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潘多军未依约支付收购中     2,891.6      2017 年 8 月 14 日立案。2018 年 4                  已申请强制执行。因新疆
                                     否                                     一审判决已生效。
国宝安所持有的新疆鹏远新     4            月 19 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18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300 万股             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一、被告                     司及其子公司等八家关
份的股份转让款,中国宝安向              潘多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联公司已于 2018 年 8 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                日内向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                     5 日被乌鲁木齐市新市
诉讼,诉请该院判令:一、潘              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区人民法院裁定合并破
多军向中国宝安支付股权转                17,457,200 元及利息(以股权转让                  产,罗湖区人民法院于
让款人民币 17,457,200 元及暂            款本金 17,457,200 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9 月 20 日裁定终
计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的利息           2014 年 6 月 30 日起按年利率 12%                 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
6,459,164 元(其后的利息,按            标准计算至还清前述股权转让款                     到财产。本案债权已申报
年利率 12%计算至款项全部                之日止);二、确认被告潘多军提                   至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
清偿之日止);二、确认潘多              供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500 万元                    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破
军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500 万元             整归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产程序正在进行中,尚未
归中国宝安所有;三、潘多军              所有;三、被告新疆鹏远新材料                     进行破产财产分配。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受理              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潘多军前述
费、财产保全费用、公告费、              判决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四、            任。
鹏远新材及乌鲁木齐鹏基顺
达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
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因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未依约偿清所欠中国宝
安借款,中国宝安向深圳市罗                                                              已申请强制执行。因新疆
                                        2017 年 8 月 14 日立案。2018 年 4
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                                                              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月 19 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判令:一、鹏远新材支付借款                                                              司及其子公司等八家关
                                        送达一审判决,判令:一、被告
本金 13,937,200 元及暂计至                                                              联公司已于 2018 年 8 月
                                        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
2017 年 7 月 31 日的利息                                                                5 日被乌鲁木齐市新市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
15,707,224.40 元(其后的利息,                                                          区人民法院裁定合并破
                                        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
按日 1‰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 3,964.4                                                      产,罗湖区人民法院于
                                   否   款本金人民币 13,937,200 元及利 一审判决已生效。
之日止);二、鹏远新材支付 4                                                            2019 年 9 月 20 日裁定终
                                        息(以借款本金 13,937,200 元为
违约金 1,000 万元;三、鹏远                                                             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
                                        基数,从 2014 年 6 月 30 日起按
新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                                                              到财产。本案债权已申报
                                        年利率 24%标准计算至还清前述
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用、公告                                                              至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
                                        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
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                                                            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破
                                        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
四、潘多军及乌鲁木齐鹏基顺                                                              产程序正在进行中,尚未
                                        讼请求。
达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                                                              进行破产财产分配。
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
任。
因赣州鑫磊稀土新材料股份                2018 年 8 月 29 日立案。在诉讼过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鑫磊             程中,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
                                                                                         已申请强制执行,因无可
")及其实际控制人钟小伟隐瞒             出管辖权异议并进行了上诉,深
                                                                                         供执行财产,目前执行法
重大信息,误导中国宝安的投 3,210.0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3 月
                                   否                                    一审判决已生效。院已终结本次执行。后续
资行为,中国宝安向深圳市罗 0            29 日裁定驳回上诉。2019 年 8 月
                                                                                         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再
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              21 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开
                                                                                         申请恢复执行。
该院判令:一、判令撤销签署              庭审理了本案。2020 年 6 月 3 日,
的《增资扩股协议》及其补充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

                                                       19
协议;二、判令赣州鑫磊稀土               判决,判令:1、被告赣州鑫磊稀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中                 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钟小伟
国宝安投资款 2,850 万元人民              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
币;三、判令赣州鑫磊稀土新               中国宝安损失人民币 200 万元;2、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宝                 驳回中国宝安其他诉讼请求。
安赔偿损失 280 万元(按同期
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
清日,暂计算至 2018 年 8 月
30 日);四、判令钟小伟对中
国宝安的上述投资款和损失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
赣州鑫磊稀土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及钟小伟承担律师费
80 万元(上述合计 3,210 万
元);六、判令西部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亚太(集团)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对上述
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七、
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
承担。
                                         2018 年 3 月 30 日立案。2020 年 7
                                         月 9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                      已申请强制执行,正在执
因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
                                         出一审判决,判令:1、被告深圳                      行中。2019 年 11 月 7 日,
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
                                         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
司拖欠中国宝安子公司深圳
                                         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书                       定受理对深圳市沃特玛
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共同向原告深                     电池有限公司的破产申
货款,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
                                         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偿                       请,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
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
                                         还货款 11,707,082.64 元;2、被告                   技有限公司已于 2020 年
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该院判
                            23,160.      李金林应对上述第一判项所列明                       3 月 9 日将本案债权申报
令: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          否                                     一审判决已生效。
                            49           的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                       至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
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
                                         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深圳
限公司支付货款 22,216.30 万
                                         所负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元、违约金 944.19 万元;二、
                                         任;被告李金林在承担该责任后,                     破产管理人于 2020 年 4
保证人李金林对前述第一项
                                         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                       月 14 日召开第一次债权
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三、
                                         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                       人会议。破产程序正在进
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
                                         公司追偿;3、驳回原告深圳市贝                      行中,尚未进行破产财产
担。
                                         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                       分配。
                                         讼请求。
因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                 2018 年 4 月 11 日立案。2019 年 5 因荆州市沃特玛 已申请强制执行,正在执
司拖欠中国宝安子公司深圳                 月 22 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 电池有限公司未 行中。2019 年 11 月 7 日,
                           2,193.3
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否    出一审判决,判令:荆州市沃特 按期缴纳诉讼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
                           2
货款,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               玛电池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 15 湖北省高级人民 定受理对深圳市沃特玛
有限公司向荆州市中级人民                 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 2,030.4 万元 法院裁定按撤回 电池有限公司的破产申

                                                        20
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该院判                 及利息,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 上诉处理。一审判 请,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
令:一、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深圳市沃特 决已生效。       技有限公司已将本案债
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合                 玛电池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                  权申报至深圳市沃特玛
计 2,193.32 万元;二、保证人             决并提出上诉。                                电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
李金林对前述第一项诉讼请                                                               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
求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                                                             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于
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                                                                   2020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
                                                                                       一次债权人会议。破产程
                                                                                       序正在进行中,尚未进行
                                                                                       破产财产分配。
                                                                                            2019 年 11 月 7 日,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
                                                                                            理对深圳市沃特玛电池
因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                 2018 年 7 月 19 日立案。2019 年 1
                                                                                            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贝
司拖欠中国宝安子公司贝特                 月 11 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因深圳市沃特玛 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深圳
                                                                           电池有限公司未 限公司已于 2020 年 3 月
科研项目专项资金,贝特瑞新               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缴纳上诉费,深圳 11 日将本案债权申报至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 1,080.0         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贝特瑞
                                 否                                        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
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 0             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国
                                                                           裁定按撤回上诉 公司破产管理人。深圳市
请该院判令:一、深圳市沃特               家支付给原告的科研资助经费
                                                                           处理,一审判决已 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破
玛电池有限公司支付专项资                 1,080.00 万元。被告深圳市沃特玛
                                                                           生效。           产管理人于 2020 年 4 月
金 1,080.00 万元;二、本案诉             电池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深
                                                                                            14 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
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会议。破产程序正在进行
                                                                                            中,尚未进行破产财产分
                                                                                            配。
                                         2018 年 8 月 30 日立案。2019 年 9             已申请强制执行,正在执
                                         月 23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                行中。2020 年 4 月 9 日,
因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拖                 出一审判决,判令:一、被告河                  湖北宝特新能源科技有
欠中国宝安子公司深圳市贝                 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                  限公司以其价值 15,703
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的货                 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深圳市贝                  万元的设备为河南国能
款,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               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因北京国能电池 电池有限公司、北京国能
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198,352,020 元;二、被告河南国 科技股份有限公 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院提起诉讼,诉请该院判令:               能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 司提交了撤回上 和郭伟履行生效判决书
一、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               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深圳市贝特瑞 诉的申请,广东省 项下的义务提供抵押担
                            20,179.
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            否   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 高级人民法院裁 保,被担保主债权金额为
                            50
公司共同偿还河南国能电池                 违约金;三、被告北京国能电池 定准许北京国能 15,000 万元,并办理了抵
有限公司拖欠深圳市贝特瑞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伟对上述 电池科技股份有 押登记。2020 年 7 月 13
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利               第一、二判项所列明的被告河南 限公司撤回上诉。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息合计 20,179.50 万元;二、              国能电池有限公司所负款义务承 一审判决已生效。裁定拍卖、变卖湖北宝特
判令担保人郭伟承担连带担                 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
保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               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财产以及北京国能
上述被告承担。                           的其他诉讼请求。北京国能电池                  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一审                  持有的河南平煤国能锂
                                         判决并提出上诉。                              电有限公司 30%股权,并

                                                        21
                                                                                        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分别
                                                                                        以 15,000 万元和
                                                                                        4,549.83 万元的起拍价
                                                                                        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
                                                                                        上进行公开拍卖,均已流
                                                                                        拍。2020 年 9 月 10 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
                                                                                        定将湖北宝特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
                                                                                        财产作价 15,000 万元抵
                                                                                        偿给深圳市贝特瑞纳米
                                                                                        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已完
                                                                                        成交付手续。2020 年 9
                                                                                        月 10 日,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裁定将北京国能
                                                                                        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的河南平煤国能锂
                                                                                        电有限公司 30%股权作
                                                                                        价 4549.83 万元抵偿给深
                                                                                        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
                                                                                        限公司所有。剩余债权尚
                                                                                        在执行阶段。
                                                                                         已结案。2020 年 4 月 9
                                                                                         日,湖北宝特新能源科技
因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北              2019 年 2 月 25 日立案。2019 年                  有限公司以其价值
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                11 月 21 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                  6,280.71 万元的设备为
司分别拖欠中国宝安子公司                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一、被                     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                告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                     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
公司的货款,贝特瑞新材料集              司、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于本                     有限公司和郭伟履行生
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房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                     效判决书项下的义务提
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
该院判令:一、河南国能电池              欠款 33,271,451.62 元;二、被告                  押登记。2020 年 9 月 24
有限公司、北京国能电池科技 4,213.0      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                       日,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
                                   否                                   一审判决已生效。
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偿还货款、 1            司、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按照                     份有限公司将生效判决
利息合计 4,213.01 万元;二、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书项下对被执行人北京
判令担保人郭伟承担连带担                给付原告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                     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
保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              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三、被                     公司、河南国能电池有限
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北京              告郭伟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公司和郭伟的债权及从
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原告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权利一并转让给深圳市
郭伟承担。后中国宝安将诉讼              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                     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
请求中应付货款的金额变更                驳回原告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                     司,并已书面告知上述三
为 33,271,451.62 元。                   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名被执行人前述债权转
                                                                                         让事宜。深圳市贝特瑞纳
                                                                                         米科技有限公司已与湖

                                                      22
                                                                                            北宝特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关于上述债权签订
                                                                                            以物抵债协议及交付确
                                                                                            认书,深圳市贝特瑞纳米
                                                                                            科技有限公司受让的此
                                                                                            笔债权已通过以设备抵
                                                                                            债方式获得清偿。
因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
司拖欠中国宝安子公司深圳                                                               已申请强制执行。2020
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25 日立案。2019 年 5            年 7 月 7 日,深圳市贝特
的货款,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                月 29 日,肇庆市四会市人民法院               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收
技有限公司向肇庆市四会市                  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肇庆遨优                 到四会市人民法院转发
                             3,111.6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该院           否   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 一审判决已生效。的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
                             0
判令:一、肇庆遨优动力电池                效之日起 20 日内支付货款                     分局关于中止执行肇庆
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3,111.60 万              27,616,000 元(判决时的货款余                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元及相应利息。二、本案诉讼                额)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执行案件的通知,此案目
费用由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                                                               前已中止执行。
限公司承担。
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以产
品质量问题为由在郑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诉
请该院判令中国宝安子公司
                                          2019 年 7 月 22 日收到郑州市中级
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
                                          人民法院寄来应诉通知书。2020
公司赔偿河南国能电池有限
                             8,689.0      年 4 月 15 日,原告向深圳市中级
公司经济损失合计 5,125.60 万         否                                    已结案。         已结案。
                             0            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材料。
元;诉讼费用由深圳市贝特瑞
                                          2020 年 4 月 30 日,深圳市中级人
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后原
                                          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 8,689 万
元并申请追加中国宝安子公
司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为共同被告。
因江西远东电池有限公司拖
欠中国宝安子公司贝特瑞新
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2020 年 3 月 24 日立案。2020 年 5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                                                                    已调解结案。截止 2020
                             2,112.3      月 12 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
公司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否                                     已调解结案      年 12 月 2 日,本案全部
                             8            庭审理了本案。2020 年 5 月 29 日,
提起诉讼,诉请该院判令:一、                                                                款项已追回。
                                          双方在法院调解结案。
被告支付货款 2,112.38 万元及
相应违约金;二、本案诉讼费、
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因芜湖天弋能源科技有限公                  2020 年 3 月 13 日立案。2020 年 6                  已申请强制执行。2020
司拖欠中国宝安子公司深圳 2,736.3          月 28 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                     年 8 月 13 日,芜湖市中
                                 否                                         一审判决已生效。
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3                出一审判决,判令:一、芜湖天                       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芜
货款,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                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                       湖天弋能源科技有限公
                                                         23
有限公司向芜湖市中级人民                  效之日起十五内给付深圳市贝特                      司的破产申请,并裁定该
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该院判                  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货款                            破产案件由芜湖市弋江
令:一、被告支付货款 2,736.33             27,363,319.61 元及利息(以                        区人民法院审理。2020
万元及相应利息;二、本案诉                27,363,319.61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年 12 月 17 日,深圳市贝
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11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                    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向芜湖天弋能源科技有
                                          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                    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提交
                                          被告芜湖天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申报资料。2021 年 1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给付                      月 18 日,芜湖天弋能源
                                          原告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                      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
                                          公司诉讼保全保险费用 28,976.14                    人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
                                          元;三、案件受理费 186,681 元,                   议。2021 年 1 月 22 日,
                                          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91,681 元,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由被告芜湖天弋能源科技有限公                      作出关于认可芜湖天弋
                                          司负担 183,800 元,原告深圳市贝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
                                          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7,881                    人委员会成员以及准许
                                          元。                                              芜湖天弋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自营的决定。破产程
                                                                                            序正在进行中,尚未进行
                                                                                            破产财产分配。
                                                                                             2020 年 12 月,深圳市贝
                                                                                             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处置抵押电芯回款
                                                                                             750,000 元。2021 年 1 月
                                                                                             19 日,深圳市贝特瑞纳
                                                                                             米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了
因宁波奉化德朗能动力电池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有限公司、上海德朗能动力电
                                                                                             受理宁波奉化德朗能动
池有限公司、吴江峰等拖欠中
                                                                                             力电池有限公司破产清
国宝安子公司深圳市贝特瑞
                                                                                             算的公告和债权申报通
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深圳                2020 年 4 月 20 日立案。2020 年 9
                             3,802.1                                        一审未判决,已进 知。2021 年 2 月 26 日,
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否   月 15 日,宝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
                             8                                              入破产清算程序。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
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                  理本案,暂未收到法院判决。
                                                                                             有限公司向宁波奉化德
起诉讼,诉请该院判令:一、
                                                                                             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支付 3,802.18 万元及违约
                                                                                             破产管理人提交了债权
金;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申报材料。债权数额尚在
等由被告承担。
                                                                                             确认中。2021 年 3 月 25
                                                                                             日,参加了宁波奉化德朗
                                                                                             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第
                                                                                             一次债权人会议,因目前
                                                                                             案件在诉讼中,债权数额
                                                                                             尚在确认中。
因宁波奉化德朗能动力电池 2,320.5          2020 年 4 月 28 日立案,暂未开庭 一审未判决,已进 2021 年 1 月 19 日,贝特
                                 否
有限公司、上海德朗能动力电 1              审理。                           入破产清算程序。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

                                                         24
池有限公司、吴江峰等拖欠中                                                                  公司收到了宁波市奉化
国宝安子公司贝特瑞新材料                                                                    区人民法院受理宁波奉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贝特                                                                  化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
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破产清算的公告和
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                                                                    债权申报通知。2021 年 2
起诉讼,诉请该院判令:一、                                                                  月 26 日,贝特瑞新材料
被告支付 2,320.51 万元及违约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宁
金;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波奉化德朗能动力电池
等由被告承担。                                                                              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提
                                                                                            交了债权申报材料。债权
                                                                                            数额尚在确认中。2021
                                                                                            年 3 月 25 日,参加了宁
                                                                                            波奉化德朗能动力电池
                                                                                            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
                                                                                            会议,因目前案件在诉讼
                                                                                            中,债权数额尚在确认
                                                                                            中。
                                                                                            2021 年 1 月 19 日,贝特
                                                                                            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收到了宁波市奉化
                                                                                            区人民法院受理宁波奉
因宁波奉化德朗能动力电池                                                                    化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
有限公司、上海德朗能动力电                                                                  公司破产清算的公告和
池有限公司、吴江峰等拖欠中                                                                  债权申报通知。2021 年 2
国宝安子公司贝特瑞新材料                                                                    月 26 日,贝特瑞新材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贝特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宁
                            3,134.7      2020 年 4 月 29 日立案。2021 年 1 一审未判决,已进
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否                                                      波奉化德朗能动力电池
                            2            月 19 日,一审开庭,尚未判决。 入破产清算程序。
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                                                                    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提
起诉讼,诉请该院判令:一、                                                                  交了债权申报材料。债权
被告支付 3,134.719 万元及违                                                                 数额尚在确认中。2021
约金;二、本案诉讼费、保全                                                                  年 3 月 25 日,参加了宁
费等由被告承担。                                                                            波奉化德朗能动力电池
                                                                                            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
                                                                                            会议,因目前案件在诉讼
                                                                                            中,债权数额尚在确认
                                                                                            中。
因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拖                                                               已申请强制执行,正在执
                                         2019 年 4 月 15 日立案。2019 年
欠中国宝安子公司深圳市大                                                               行中。现已对荣成华泰汽
                                         11 月 22 日,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
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车有限公司持有的威海
                                         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荣成华泰
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 1,594.5                                                       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否      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一审判决已生效。
公司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 4                                                             司股权进行拍卖,评估价
                                         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大地和电
诉讼,诉请该院判令:一、被                                                             约 7,300 万。2021 年 1
                                         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告支付货款 1,594.54 万元及利                                                           月 20 日收到力帆科技股
                                         15,806,971 元及利息。
息损失;二、本案保全费用、                                                             票 1217531 股。

                                                        25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9 年 7 月 24 日立案。2020 年 1
                                           月 8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
因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                   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一、被
                                                                             因重庆力帆乘用 司目前已进入破产重整
拖欠中国宝安子公司深圳市                   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于本
                                                                             车有限公司未缴 程序,深圳市大地和电气
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
                                                                             纳上诉费,重庆市 股份有限公司已完成债
款,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                 向原告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
                             1,845.7                                         高级人民法院于 权申报工作,债权申报金
限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             否    限公司支付货款 18,457,746.14 元
                             8                                               2020 年 6 月 5 日裁 额为 19,543,959.60 元。
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该院判                 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原
                                                                             定按撤回上诉处 2020 年 10 月 13 日,已
令:一、被告支付 1,845.78 万               告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
                                                                             理,一审判决已生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元及利息损失;二、本案保全                 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重庆力
                                                                             效。                破产程序正在进行中,尚
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帆乘用车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一审
                                                                                                 未进行破产财产分配。
                                           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
                                                                                            已申请强制执行。因领途
                                                                                            汽车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4 日被邢台市清河县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
                                                                                            申请,2020 年 6 月 12 日,
                                                                                            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收到清河县人
                                                                                            民法院寄送的债权申报
                                                                                            通知书。2020 年 7 月 2
因领途汽车有限公司拖欠中
                                           2019 年 9 月 26 日立案。2019 年                  日,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
国宝安子公司深圳市大地和
                                           11 月 20 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份有限公司已向破产管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中国
                                           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 2020 年 4                   理人邮寄债权申报材料。
宝安子公司深圳市大地和电
                              3,177.7      月 10 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                   2020 年 7 月 6 日接到邢
气股份有限公司向邢台市中              否                                   一审判决已生效。
                              5            告领途汽车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                     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该
                                           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大                     执行终结裁定书。2020
院判令:一、被告支付 3,177.75
                                           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年 9 月 24 日,领途汽车
万元及利息损失;二、本案保
                                           21,454,721.2 元及利息。                          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已
全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破产程序正在进行中,尚
                                                                                            未进行破产财产分配。
                                                                                            2021 年 1 月 29 日召开第
                                                                                            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表
                                                                                            决未能通过《重整计划草
                                                                                            案》破产程序正在进行
                                                                                            中,尚未进行破产财产分
                                                                                            配。
因三门峡速达交通节能科技                   2020 年 6 月 24 日立案。2020 年 三门峡速达交通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至
股份有限公司拖欠中国宝安 1,334.7           10 月 31 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 节能科技股份有 2021 年 4 月 30 日止已经
                                 否
子公司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 9                 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限公司不服上述 回款 260 万元,下一步拟
份有限公司货款,中国宝安子                 一、被告三门峡速达交通节能科 一审判决,向河南 申请强制执行。
                                                          26
公司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       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市 省三门峡市中级
有限公司向河南省三门峡市       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人民法院提起上
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     9,164,000 元及违约金(自 2020 年 诉,经河南省三门
请该院判令:一、被告依法向     4 月 25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19 日,峡市中级人民法
原告支付货款 914.6 万元及违    以 12,664,000 元为基数;自 2020 院调解并制作调
约金 420.19 万元;二、本案诉   年 6 月 20 日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解书结案。1、三
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     以 10,664,000 元为基数;自 2020 门峡速达公司于
被告承担。                     年 8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7 日, 2021 年 1 月 25 日
                               以 9,664,000 元为基数;自 2020 前支付大地和货
                               年 8 月 8 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 款 160 万元;2、
                               之日止,以 9,164,000 元为基数; 三门峡速达公司
                               分别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 于 2021 年 2 月 28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 日前支付大地和
                               标准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 货款 100 万元;3、
                               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三门峡速达公司
                               驳回原告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 于 2021 年 3 月 31
                               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日前支付大地和
                                                                   货款 200 万元;4、
                                                                   三门峡速达公司
                                                                   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支付大地和
                                                                   货款 200 万元;5、
                                                                   三门峡速达公司
                                                                   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大地和
                                                                   货款 256.4 万元;
                                                                   违约金(以 916.4
                                                                   万元为基数,按照
                                                                   同期全国银行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为标准,自
                                                                   2020 年 4 月 25 日
                                                                   计算至 2021 年 1
                                                                   月 25 日)及一审
                                                                   案件受理费
                                                                   40,365 元、保全费
                                                                   5,000 元。6、付款
                                                                   方式为:现汇。7、
                                                                   若三门峡速达公
                                                                   司未按前述约定
                                                                   履行任何一期支
                                                                   付义务,则大地和
                                                                   有权申请强制执

                                               27
                                                行,执行标的为差
                                                欠款项及逾期付
                                                款违约金(逾期付
                                                款违约金以差欠
                                                的款项为基数,按
                                                同期全国银行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二倍为标准
                                                至差欠款项清偿
                                                之日止)。8、二审
                                                案件受理费 3,590
                                                元,减半收取
                                                1,795 元,由三门
                                                峡速达公司承担。


       三、受托管理人及资信评级机构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期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和资信评级机构均未发生变
动。


       四、其他事项

    2020 年度,中国宝安未出现以下重大事项:1、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
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2、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3、发行人主
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4、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5、
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6、
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7、发行人发生超过上
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8、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
请破产的决定;9、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10、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1、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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