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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宝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15  

                        证券代码:000009           证券简称:中国宝安            公告编号:2023-008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召开
了第十四届董事局第三十九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
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
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
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
【2022】31 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
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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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
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
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
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
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
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
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
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
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
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
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
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
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
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
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
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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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
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
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
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
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
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财会【2022】31 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
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召开了第十四届董事局第三十九次会议及第十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发表了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根据有
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局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局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作出,执行会计
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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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四届董事局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四届董事局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对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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