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国际金融中心 37 层 电话:0591-87850803 传真:0591-87816904 邮编:350005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美丽生态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召集人于 2019 年 1 月 14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会议形成并通过了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已于 2019 年 1 月 15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在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 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3201 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29 日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3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与本次会议 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7,384,85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196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7,365,8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194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8,019,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73%。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累积 投票的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根据《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序号 议案 (1)选举代礼平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2)选举姚惠良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关于选举公司 (3)选举曾嵘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1. 第十届董事会董 (4)选举周成斌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事候选人的议案》 (5)选举李德友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6)选举金小刚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7)选举陈美玲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1)选举徐守浩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选举公司 (2)选举赵泽辉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第十届董事会独 2. (3)选举刘伟英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4)选举刘民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议案 《关于选举公司 (1)选举钱能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3. 第八届监事会监 事候选人的议案》 (2)选举陈超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4.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5. 《关于控股子公司申请票据池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代礼平女士、姚惠良先生、曾嵘女士、周成斌 先生、李德友先生、金小刚先生、陈美玲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选举代礼平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7,365,85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38,000,200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中 小投 资 者 有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99.9500%。 (2)关于选举姚惠良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7,365,85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 意 : 38,000,200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中 小投 资 者 有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99.9500%。 (3)关于选举曾嵘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7,371,85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38,006,200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中 小投 资 者 有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99.9658%。 (4)关于选举周成斌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7,365,85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38,000,200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中 小投 资 者 有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99.9500%。 (5)关于选举李德友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7,365,85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38,000,200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中 小投 资 者 有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99.9500%。 (6)关于选举金小刚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7,365,85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38,000,200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中 小投 资 者 有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99.9500%。 (7)关于选举陈美玲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7,365,85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9%。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38,000,200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中 小投 资 者 有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99.9500%。 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徐守浩先生、赵泽辉先生、刘伟英女士、刘民 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选举徐守浩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7,371,85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38,006,200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中 小投 资 者 有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99.9658%。 (2)关于选举赵泽辉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7,365,85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38,000,200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中 小投 资 者 有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99.9500%。 (3)关于选举刘伟英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7,365,85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38,000,200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中 小投 资 者 有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99.9500%。 (4)关于选举刘民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7,365,85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 意 : 38,000,200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中 小投 资 者 有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99.9500%。 3、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钱能胜先生、陈超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 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郭勋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 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选举钱能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7,365,85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38,000,200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中 小投 资 者 有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99.9500%。 (2)关于选举陈超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7,365,85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38,000,200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中 小投 资 者 有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99.9500%。 4、 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佳源创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佳源房地 产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上述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 119,365,654 股股份未 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总数。 表决结果: 同意:38,00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4%;反对 1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38,003,000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中 小投 资 者 有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99.9574%;反对 1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04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申请票据池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同意 157,368,65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7%; 反对 1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3%;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同意 38,00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4%;反对 1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 明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林伙忠 张必望 二○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 地 址: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国际金融中心(IFC)37 层,邮编:350005 电 话: 0591-87850803;传真:0591-87816904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