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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 玻A: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0-27  

						证券代码:000012;200012                                 公告编号:2017-070
证券简称:南玻 A;南玻 B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 年 10 月 26 日下午 14:30
    ②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10 月 25 日~2017 年 10 月 26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0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0 月 25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0 月 2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③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④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六路南玻集团新办公楼
二楼一号会议室
    ⑤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⑥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琳女士
    ⑦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①出席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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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4 人,
代表股份 719,633,5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0.15%。其中,A 股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66 人,代表股份 629,356,6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6.37%。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9 人,代表股份 90,276,98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数的 3.78%。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代表 107 人,代表股份 90,447,44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 3.79%。
    ②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2 人,代表股份
673,440,8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8.22%。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588,309,4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4.65%。B 股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7 人,代表股份 85,131,4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的 3.57%。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45 人,代表股份
44,254,6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85%。
    ③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62 人,代表股份 46,192,76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 1.94%。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1 人,代表股份 41,047,2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1.72%。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
份 5,145,5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22%。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62 人,代表股份
46,192,7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94%。
    ④出席或列席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公司股东前海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利年年、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型保险产品、深
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前海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华泰组合、中国银河国际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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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证券(香港)经纪有限公司自愿回避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表决。本次大会逐
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会议以特
别决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76,107,992 股,占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84.15%。反对 14,339,521 股,占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15.85%。弃权 0 股,占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0.00%。
    其中,B 股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37,792,205 股,占参加该事项表决的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76.50%;反
对 11,608,031 股,占参加该事项表决的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23.50%;弃权 0 股,
占参加该事项表决的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
    参与本议案表决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
    同意 76,107,9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84.15%;反对
14,339,5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5.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会议以特
别决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71,014,805 股,占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78.51%。反对 14,339,521 股,占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15.85%。弃权 5,093,117 股,占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5.63%。


                                 第 3 页共 5 页
    其中,B 股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32,699,088 股,占参加该事项表决的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66.19%;反
对 11,608,031 股,占参加该事项表决的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23.50%;弃权
5,093,117 股,占参加该事项表决的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10.31%。
    参与本议案表决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
    同意 71,014,8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78.51%;反对
14,339,5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5.85%;弃权 5,093,11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5.63%。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 A 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会议以特
别决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71,014,805 股,占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78.51%。反对 14,339,521 股,占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15.85%。弃权 5,093,117 股,占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5.63%。
    其中,B 股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32,699,088 股,占参加该事项表决的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66.19%;反
对 11,608,031 股,占参加该事项表决的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23.50%;弃权
5,093,117 股,占参加该事项表决的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10.31%。
    参与本议案表决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
    同意 71,014,8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78.51%;反对
14,339,5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5.85%;弃权 5,093,11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5.6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马彦忠、刘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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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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