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南 玻A: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4-14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5 层 518035
                                                                                  电 话 :+86 755 83026386       www.vtlaw.cn
                                                                           北京   深圳   上海   成都   武汉   西安   长沙   杭州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万商天勤(深圳)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所杜珊珊律师、梁涵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1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南玻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我们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

     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中国南玻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万商天勤联盟成员,更多详情,欢迎访问 alliance.vtlaw.cn                                                                             1
马德里   曼彻斯特   科灵   悉尼   芝加哥   奥克兰   佛罗伦萨   多伦多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5 层 518035
                                                                                  电 话 :+86 755 83026386       www.vtlaw.cn
                                                                           北京   深圳   上海   成都   武汉   西安   长沙   杭州


             4.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中国南玻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5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中国南玻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6.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中国南玻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7.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公

     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

     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核查和验证,并据

     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经 2021 年 3 月 27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司董

     事会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

     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说明。


             2021 年 4 月 13 日,本次股东大会按前述通知的时间、地点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

     列明的议程。


万商天勤联盟成员,更多详情,欢迎访问 alliance.vtlaw.cn                                                                             2
马德里   曼彻斯特   科灵   悉尼   芝加哥   奥克兰   佛罗伦萨   多伦多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5 层 518035
                                                                                  电 话 :+86 755 83026386       www.vtlaw.cn
                                                                           北京   深圳   上海   成都   武汉   西安   长沙   杭州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南玻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87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额为 885,708,4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8.84%。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

         “中小股东”)共计 8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额为 141,497,0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4.61%。其中:


             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50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 83,928,7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3%。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会议通知规定的网络投

     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3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01,779,672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26.1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

     证其股东身份。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和其他人员以

     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万商天勤联盟成员,更多详情,欢迎访问 alliance.vtlaw.cn                                                                             3
马德里   曼彻斯特   科灵   悉尼   芝加哥   奥克兰   佛罗伦萨   多伦多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5 层 518035
                                                                                  电 话 :+86 755 83026386       www.vtlaw.cn
                                                                           北京   深圳   上海   成都   武汉   西安   长沙   杭州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南

     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2,235,883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61%;反

                    对 3,472,554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39%;弃权 0 股,占公司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138,024,482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97.55%;反对 3,472,554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45%;弃权 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宜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2,235,883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61%;反

                    对 3,472,554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39%;弃权 0 股,占公司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138,024,482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97.55%;反对 3,472,554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45%;弃权 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


                    特别说明:股东大会就上述议案作出决议,均已经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万商天勤联盟成员,更多详情,欢迎访问 alliance.vtlaw.cn                                                                             4
马德里   曼彻斯特   科灵   悉尼   芝加哥   奥克兰   佛罗伦萨   多伦多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5 层 518035
                                                                                       电 话 :+86 755 83026386       www.vtlaw.cn
                                                                                北京   深圳   上海   成都   武汉   西安   长沙   杭州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万商天勤联盟成员,更多详情,欢迎访问 alliance.vtlaw.cn                                                                                  5
马德里   曼彻斯特   科灵   悉尼   芝加哥   奥克兰   佛罗伦萨   多伦多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5 层 518035
                                                      电 话 :+86 755 83026386       www.vtlaw.cn
                                               北京   深圳   上海   成都   武汉   西安   长沙   杭州




(本页无正文,为《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张 志                                                   杜珊珊律师




                                                                    梁 涵律师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