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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 玻A: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08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5 层 518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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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万商天勤(深圳)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所马彦忠律师、杜珊珊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0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南玻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

     定,我们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

     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中国南玻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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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中国南玻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5.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6.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公

     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

     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核查和验证,并据

     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经 2021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

     董事会确定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说明。


            2021 年 5 月 7 日,本次股东大会按前述通知的时间、地点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列

     明的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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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南玻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79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额为 874,421,0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8.48%。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

         “中小股东”)共计 7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额为 130,209,6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4.24%。其中:


            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48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 69,356,4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6%。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会议通知规定的网络投

     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3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05,064,644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26.2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

     证其股东身份。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和其他人员以

     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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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南

     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8,027,542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5.84%;反

                 对 36,393,507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16%;弃权 0 股,占公司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93,816,141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 72.05%;反对 36,393,507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7.95%;弃权 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


            2.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73,905,844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94%;反

                 对 405,905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5%;弃权 109,300 股,占

                 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1%。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129,694,443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99.6%;反对 405,905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31%;弃权 1093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8%。


            3.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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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873,905,844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94%;反

                 对 405,905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5%;弃权 109,300 股,占

                 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1%。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129,694,443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99.6%;反对 405,905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31%;弃权 1093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8%。


            4.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873,905,844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94%;反

                 对 405,905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5%;弃权 109,300 股,占

                 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1%。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129,694,443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99.6%;反对 405,905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31%;弃权 1093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8%。


            5.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73,905,844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94%;反

                 对 405,905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5%;弃权 109,300 股,占

                 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1%。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129,694,443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99.6%;反对 405,905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31%;弃权 1093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8%。


            6.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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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873,817,544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93%;反

                 对 603,505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7%;弃权 0 股,占公司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129,606,143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99.54%;反对 603,505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46%;弃权 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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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张 志                                                马彦忠律师




                                                                 杜珊珊律师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