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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康佳A: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08-25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2 年修订)
(2022 年 8 月 23 日经康佳集团第十届董事局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
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证券投资决策的科
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总部同
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是指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其
存托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
资。
    未经董事局批准,不得扩大投资范围。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
证券投资。
    第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
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四)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
    (五)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
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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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证券投资决策、执行和控制
    第八条   证券投资决策、执行和控制:
    (一)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公司董事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审批证券投资事项(董事局单项证券投资运用
资金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超过规定权限的额度报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
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管理层在董事局决议的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事宜。在
股东大会或董事局批准的最高额度内,公司管理层根据资金情况来确定具体的投资
量。
    (三)公司成立由相关负责人组成的投资工作小组,具体投资事宜由投资工作
小组拟定计划,报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四)投资工作小组下设若干工作人员,负责具体购入或出售证券的事务。
    (五)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资金的汇划,安全及时入账。
    (六)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证券投资事宜定期审计和评估。
    (七)公司董事局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
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披露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局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董事局作出相关决议后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局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
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五)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及责任人名单;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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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否合规;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局会议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关
决议公开披露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
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
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
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
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资
的比例;
    (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
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三)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局通过之日起实施。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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