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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康佳A: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08-25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 年修订)
 (2022 年 8 月 23 日经康佳集团第十届董事局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
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董事局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
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
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
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
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
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
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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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九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及内容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局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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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
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局及管理
层,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局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
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局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局秘书处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局秘书处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
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八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局秘书处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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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
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
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
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局秘书处应
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
司应积极配合。
                           第五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
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
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可以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
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
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须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四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或者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
以实现时,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
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无论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及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
措施。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召开股东大会;
    (三)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信息;
    (四)通过公司网站和电子邮箱与投资者沟通;
    (五)回复电话咨询;
    (六)一对一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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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接受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现场参观;
    (九)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
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九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
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三十条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
司应及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第二节       网 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
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十二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
司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的投资信息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等投资者关心
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公司应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
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
后,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
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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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
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
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
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三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局主席(或者总裁)、财务总
监、独立董事和董事局秘书。
    第四十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
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
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
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
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四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
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
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
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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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
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
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
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公司不得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
演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
式,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
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
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不得在一对一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为避免
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沟通活动并作出报
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
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
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五十一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
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五十二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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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五十三条      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
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
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立即在
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
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
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
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务
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
事项作出发言。
    第五十八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相
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
息。
    第六十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
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谨慎对待与证券分析师的沟通。在接待之前确定回答问
题的原则和界限,详细记录会谈的具体内容,不得评论证券分析师的预测和意见,
对其诱导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问题,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
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
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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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
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六十六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媒
体采访相关信息,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六十七条   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
立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
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待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
及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新闻发布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业务制度和流程,并确
保相关制度、流程执行的有效性,以符合公平披露的要求。
    特定对象的范围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或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
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
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
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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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七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及窗口期内应尽量避免接待特定对象
调研、采访,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一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参观,公司应对其进行预约登记,
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董事局秘书处负责确认来访人员身份
情况,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
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
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
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七十二条 特定对象的来访接待由董事局秘书处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
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
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
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应当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
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
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
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七十三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
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如发现特定对象相关文件中涉及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如发现上述文件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
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
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如发现存在泄漏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立即公告。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七十六条 公司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提前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
内幕信息。
    第七十七条 公司不得以以下方式泄露内幕信息,包括:以现场或网络方式召


                                   10
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
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博客;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
师沟通;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第七十八条 对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市场传闻等可
能影响公司股价的未披露信息或披露不实信息,公司董事局秘书应当及时组织检
查,并及时公告或予以澄清。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七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
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
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八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
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
同样信息。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业
务办理-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栏目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
(http://irm.cninfo.com.cn)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第八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
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
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公司在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司此前已经刊
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本次刊载的《投
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第八十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
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11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其法定披露义务。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局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
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八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局通过之日起实施。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12
附件一:特定对象与上市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格式

                               承        诺      书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
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
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
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
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
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
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
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
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
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
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
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
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13
附件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证券代码:000016,200016                         证券简称:深康佳 A、深康佳 B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类别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
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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