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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粮控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2019年4月)2019-04-27  

						                   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风险管理、监督和核查工

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

格的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风险管理与内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风险管理与内审部、计划财务管理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风险管理与内审部、计划财务管理部所提供的资料

进行评议,并将审议通过后的下列事项所涉及的相关书面资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风险管理与内审部、计划财务管理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

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

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