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华发A:独立董事关于延长控股股东增持承诺履行期限的独立意见2018-10-30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延长控股股东增持承诺履行期限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延长控股股东增持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
恒集团”)曾于 2017 年 11 月 20 日和 2017 年 11 月 28 日分别作出了
增持公司 B 股股票(股票简称:深华发 B,股票代码:200020)283
万股、A 股股票(股票简称:深华发 A,股票代码:000020)不少于
280 万股的承诺,增持期限为自发函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后经武汉
中恒集团申请,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批准武汉中恒集团对增持承诺时限作了变更,向后顺延了半年。
但由于时间安排及资金筹措等问题,控股股东申请再次延长 6 个
月完成增持 B 股股票及 A 股股票的承诺,即在 2019 年 5 月 19 日之前
完成增持 B 股股票、2019 年 5 月 27 日之前完成增持 A 股股票的承诺。
本次控股股东承诺变更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
东的利益,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独立董事签名:李定安、张兆国、徐锦文
2018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