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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华发A: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重大诉讼、仲裁案的进展公告2021-03-20  

                        股票代码:000020 200020    股票名称:深华发A   深华发B   编号:2021-03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重大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武汉中恒集团”)通知,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招商资管”)因“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起诉武汉中恒集
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一审已经做出
(2019)粤民初 63 号民事判决,武汉中恒集团不服该一审判决,已
依法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详情如下:


    一、情况概述
    2015 年,武汉中恒集团因资金融入需要,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协商达成一致,由平安银行设计了
融资的结构化产品,向武汉中恒集团提供融资。招商资管作为渠道
方与武汉中恒集团签署《股票质押回购协议》。
    2016 年 12 月 5 日,武汉中恒集团与深圳市恒祥基房地产开发
建设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华侨城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下
称“华侨城更新”)围绕武汉、深圳等的多个地产项目签署一系列
合作协议。基于此,武汉中恒集团下达付款指令,将华侨城更新本
应支付给武汉中恒集团的 11 亿元拆迁补偿款中的 10.8 亿元借给华
侨城更新,委托华侨城旗下的指定公司(华侨城资本)购买平安银
行的债权受益权。
    后来武汉中恒集团与华侨城更新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纠纷,2018
年 4 月,招商资管便以武汉中恒集团股票质押到期未及时赎回为由
提起诉讼,近日收到广东高院一审判决。


    二、判决结果
    判决武汉中恒集团向招商资管(代表定向资管计划)支付本金
10.80 亿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如不服判决,武汉中恒集团可以
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控股股东武汉中恒集团不服广东高院一审判决,已经依法提出
上诉。由于该判决未生效,在二审审理期间及二审判决之前,不存
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和转移的情形。详见附件控股股东《关于不
存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风险的说明》。


    公司将积极关注控股股东股票质押事项的进展情况,并郑重提醒
广大投资者: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我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不存在对上市公
司控制权转移风险的说明》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3 月 19 日
附件:


             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风险的说明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
通知,我司与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资管”)
因“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广东高院一审已经做出判决:我
司向招商资管(代表定向资管计划)支付本金 10.80 亿元及相应利
息、违约金。我司不服一审判决,已经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在二
审审理期间及二审判决之前,不存在对旗下控股上市公司(股票简
称:深华发,股票代码 000020)控制权发生变化和转移的情形。为
避免投资者误解或过度解读,现将案件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2015 年,我司因资金融入需要,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平安银行”)协商达成一致,由平安银行设计了融资的结
构化产品,向我司提供融资,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招商资管”)为通道方,招商证券(股票代码 600999)于 2021
年   3 月   17 日 的 公 告 ( 详 见 招 商 证 券 公 告 网 址
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sse&o
rgId=qsgn0000118&stockCode=600999&announcementId=120939258
7&announcementTime=2021-03-17)中已经说明。
     2016 年 12 月 5 日,我司与深圳市恒祥基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
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华侨城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侨
城更新”)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武汉誉天红光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等多项合作协议,双方围绕武汉、深圳
等的多个地产项目展开合作。基于与华侨城在武汉深圳等多个项目
的合作关系,我司依据双方签署的一系列协议下达付款指令,将华
侨城更新本应支付给我司的 11 亿元拆迁补偿款中的 10.8 亿元付给
华侨城旗下指定公司(华侨城资本),用于购买平安银行的债权受
益权,至此实际出资人已为我司。我司已将相关协议及指令知会招
商资管,后续不存在股票质押的预警线及平仓线问题。
    后来我司与华侨城更新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纠纷,2018 年 4 月,
招商资管便以我司股票质押到期未及时赎回为由,向深圳市福田区
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处置抵押物归还贷款的民特程序;2018 年 7 月,
招商资管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在我司向法庭提交
了涉案完整的证据材料之后,招商资管的所有请求均未得到支持。
    2019 年 1 月,深圳中院将该案件移交至广东高院,广东高院于
2021 年 3 月作出判决,判定我司向招商资管(代表定向资管计划)
支付本金 10.80 亿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
    我司认为原审法院未查明案件事实,将本案的关键证据错误地
认定为“与本案待证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而不予采信,明知密不
可分,却强行割裂。我司已将融出资金通过资管计划受益权转让的
方式偿还给了平安银行(已经向法院提交还款依据),不可能针对
一笔借款进行两次偿还。我司曾多次申请调查《股票质押回购协议》
项下融出资金的来源和流向,并聘请行业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认为
该案必须穿透查询,否则就变成了一笔融资款对不同主体偿付多次
的冤假错案。且招商证劵在其 2021 年 3 月 17 日的公告中(详见
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sse&o
rgId=qsgn0000118&stockCode=600999&announcementId=120939258
7&announcementTime=2021-03-17)明确说明:招商资管作为定向资
管计划管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指令代表定向资管计划进行相关操作,
不承担相关风险及损失,本案所涉及交易损益及判决结果最终由定
向资管计划委托人承担。该公告内容与我司观点一致,认为招商资
管是该次资管计划管理人,而非实际出资人。然而原审法庭不予采
纳,坚持以招商资管为诉讼主体进行判决,加之原审法庭不愿意对
上述资金流向穿透查询,莽顾事实,致使我司一审败诉。
   我司不服广东高院一审判决,已经依法提出上述。我司相信二
审中,最高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定会维护公司合法利益。




                            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