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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华发A: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21  

                                        广东炜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炜原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 Weiyuan Law firm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侨福大厦 7G 邮政编码:(518053)
    Room7G,Qiaofu Building,Xinwen Road,Futian District,
              Shenzhen,Guangdong Province(518053)
电话/Tel:(+86)(755)82975294 传真/Fax:(+86)(755)61640440,83170100
                          2021 年 5 月
广东炜原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炜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WY/LO/YF/2021-12


致: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炜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中恒华发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律
师出席了贵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 2020 年度股
东大会会议(1)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3)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4)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贵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所涉及的
事项进行了审查,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
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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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公司已向本所保证:1、公司提供给本所
文件中的盖章、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其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
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公告的信息都真实、准确、完整,且无隐瞒、遗漏和误导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一
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
     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的时间与地
点、会议投票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会议出席对象、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事项、会务常设联系人
姓名与电话号码、以及“截止到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因故不能出席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的文字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30 在华发大厦东座六楼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主
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1
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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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2021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发出的《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
及《会议通知》所记载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
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 2021 年 5 月 13 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普通股
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
公司聘请的律师。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账户卡、居民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及股东代
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资料等
并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代理
人共 3 人,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38,689,454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8.978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村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
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0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0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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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 2021 年 5 月 1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
股份的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
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股东及代理人有权对提交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根据《会议通知》,召集人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融资额度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对全资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额度的
议案》
     9.《关于续聘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的议案》
     10.《关于 2021 年度视讯业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
《会议通知》内容相符:贵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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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
会的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方式逐项投票表决,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
代表和监事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最终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贵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殷股东大会
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 议 通 过 《 2020 年 度 董 事 会 工 作 报 告 》 , 该 议 案 同 意
138,689,4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2. 审 议 通 过 《 2020 年 度 监 事 会 工 作 报 告 》 , 该 议 案 同 意
138,689,4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该议案同意 138,689,4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4. 审 议 通 过 《 2020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 , 该 议 案 同 意
138,689,4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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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审 议 通 过 《 2020 年 年 度 报 告 》 及 摘 要 , 该 议 案 同 意
138,689,4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6. 审 议 通 过 《 关 于 2021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报 告 》 该 议 案 同 意
138,689,4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融资额度的预案》, 该议案同
意 138,689,4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对全资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
保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同意 138,689,4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的议案》,该议案同意 138,689,4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0.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视讯业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同意 16,569,5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以上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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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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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

                            广东炜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广东炜原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杨帆




    负责人:                                        见证律师:

               潘献民                                             卿丽华




                                                       2021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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