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0020、200020 证券简称:深华发 A、深华发 B 公告编号:2022-10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 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未亲自出席董事姓名 未亲自出席董事职务 未亲自出席会议原因 被委托人姓名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 深华发 A、深华发 B 股票代码 000020、200020 股票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牛卓 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 411 栋华发大厦 办公地址 东座 6 楼 618 传真 0755-86360201 电话 0755-86360201 电子信箱 huafainvestor@126.com.cn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公司经过多年发展,目前已逐步形成工业业务与物业经营业务两大主营业务。其中,工业业务为注塑件、保丽龙(轻型材料 包装)、液晶显示器整机生产和销售,物业经营业务主要为自有物业的对外出租。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1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摘要 单位:元 本年末比上年末增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减 总资产 659,933,225.57 627,779,621.06 5.12% 614,163,899.8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43,450,639.31 336,248,737.29 2.14% 329,428,049.89 2021 年 2020 年 本年比上年增减 2019 年 营业收入 765,611,248.70 691,742,269.12 10.68% 721,557,440.5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201,902.02 6,830,187.40 5.44% 5,460,049.1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6,379,384.96 4,103,393.55 55.47% 4,843,096.96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2,323,760.07 59,719,269.60 -120.64% 74,463,707.01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254 0.0241 5.39% 0.019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254 0.0241 5.39% 0.019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07% 2.03% 0.04% 1.67% (2)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营业收入 190,936,203.57 200,697,604.98 211,898,917.91 162,084,471.5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557,677.31 1,431,685.17 1,123,649.15 -1,014,695.4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5,476,703.89 1,557,494.89 572,226.97 -1,438,157.57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125,776.38 -16,692,593.21 -2,235,279.99 40,890,272.74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 是 √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年度报告披露 报告期末表 年度报告披露日 报告期末普 日前一个月末 决权恢复的 前一个月末表决 通股股东总 19,773 20,689 0 0 普通股股东总 优先股股东 权恢复的优先股 数 数 总数 股东总数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武汉中恒集 境内非国 质押 116,100,000 42.13% 119,289,894 0 团 有法人 冻结 119,289,894 赛格(香港) 质押 0 境外法人 5.85% 16,569,560 0 有限公司 冻结 0 GOOD HOPE 质押 0 CORNER 境外法人 2.50% 7,072,000 0 INVESTMEN 冻结 0 TS LTD. 2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摘要 长江证劵经 质押 0 纪(香港)有 境外法人 1.89% 5,355,249 0 限公司 冻结 0 国元证券经 质押 0 纪(香港)有 境外法人 1.37% 3,870,117 0 限公司 冻结 0 境外自然 质押 0 李中秋 1.00% 2,830,000 0 人 冻结 0 境内自然 质押 0 金国萍 0.86% 2,432,500 0 人 冻结 0 境内自然 质押 0 黄雪林 0.66% 1,880,503 0 人 冻结 0 招商证券香 质押 0 国有法人 0.58% 1,639,773 0 港有限公司 冻结 0 境内自然 质押 0 李玮 0.57% 1,610,000 0 人 冻结 0 前十名股东中,李中秋系武汉中恒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勝銀投資有限公司系武汉中恒集团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 的境外全资子公司。除此以外,公司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其是否 行动的说明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前十名股东中,金国萍通过普通账户持股 73,200 股,通过信用证券账户持股 2,359,300 股,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 合计持股 2,432,500 股;黄雪林通过普通账户持股 629,902 股,通过信用证券账户持股 况说明(如有) 1,250,601 股,合计持股 1,880,503 股.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3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摘要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一)公司与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恒集团”)曾于2009年4月29日签署了《资产置换合同 书》(详情请见2009年4月30日的公司公告),其中本公司部分置出资产——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镇华发路的两块工业用 地(房地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7226760号”与“深房地字第7226763号”、宗地号为“A627-005”与“A627-007”,合计面积 约4.82万平方米)系纳入《2010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第一批计划》的土地,为便于城市更新项目的推进结合 共同合作开发的原则,上述置出地块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本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召开的董事会201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以及2015年3月4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片区更新单元”城市更新项目推进实施的议案》,明确在土地开发之前本公司 和武汉中恒集团就各自所享有的项目地块及各自出资建造的地上建筑物获取相应的搬迁补偿对价,经测算预计本公司获取的 搬迁补偿对价占总对价的50.5%、武汉中恒集团占49.5%。 经公司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及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片 区更新单元”城市更新项目推进实施暨关联交易进展的议案》,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与武汉中恒集团、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科”)及深圳市万科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光明”)签署了《关于“深圳光 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片区更新单元”城市更新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书》、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工业区旧改项目合作经营合同》 和《房屋收购及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2016年9月12日,深圳万科因《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工业区旧改项目合作经营合同》起诉公司及武汉中恒集团,深圳 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作出裁决,2018年8月29日,法院受理了深圳万科强制执行申请。 2019年10月,因案外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及申请“不予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 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及“不予执行”被依法驳回,深圳万科可继续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院申请恢复执行;2020年4月中恒半导体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公司将上述两块土地过户并赔偿经济损失5200 万元,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案二审审理中,尚未出结果。案件进展详见2016年9月14日、2016年11月01日、2016年11月16 日、2017年2月18日、2017年3月24日、2017年4月25日、2017年7月1日、2017年8月18日及2018年2月9日、2018年8月25日、 2018年9月7日、2020年4月21日、2021年6月3日及2021年7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告。 (二)2015年12月31日,武汉中恒集团将其持有公司88,750,047股质押给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到期回购日为2016 年12月31日。2016年2月1日,武汉中恒集团将其持有公司27,349,953股质押给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到期回购日为2016 年12月31日。武汉中恒集团将前述质押股份办理了延期,质押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回购交易日延期至实际解除质押 之日止,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尚未解除质押,公司已经函询控股股东,并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股票质押情况的提示 性公告》,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司公告。 武汉中恒集团于2021年3月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其“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的 一审判决,武汉中恒集团不服该判决,已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在巨潮资 讯网发布的公司公告。 (三)控股股东武汉中恒集团所持本公司股份119,289,89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2.13%,其中116,489,894股于2016年 9月27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司法冻结,于2018年12月14日被深圳中院轮候冻结,冻结期限36 个月;其余2,800,000股于2019年5月29日被深圳中院冻结,于2019年7月5日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详见公司于2016 年10月27日、2019年1月11日、2019年5月31日及2019年8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司公告。 (四)2016年9月29日,公司及控股股东武汉中恒集团与万商天勤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2016年10月8日,三方又签订 了《委托代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万商天勤代理公司及武汉中恒集团与深圳万科仲裁一案。败诉后因律师费的支付存在 分歧,万商天勤将我司及武汉中恒集团诉至深圳国际仲裁院,并向法院申请查封了我司名下的一个银行账户及我司名下部分 公司宿舍,详见我司于2018年11月14日及2019年3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其它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分别为2018-43、2019-02。2019年11月,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公司及武汉中恒集团支付相应费用,根据三方签署的《委 托代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本案裁决之损失由武汉中恒集团全额承担,因此对公司利润没有影响,详见公司 于2019年11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其它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2019-34。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