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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华发A: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2-10-01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加强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资 产

运营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

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 它方式的

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 银行开立信用

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程

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

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

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提供担保,该单位必须同时

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

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 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反映

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资金投向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

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

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

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 保申请时

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资产(财产),需经审计部或公司指定的 资产评估

和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经审计或评估的用于反担保资产总价值不 得低于公司担保

的金额。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 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
,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 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方

可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公

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 估,以作

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

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

求的内容。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担保的方式;

   (四) 担保的范围;

   (五) 保证期限;

   (六) 反担保条款;

   (七)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订立部门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

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 的条款,应当要求

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汇

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 任何人不得擅自

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三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法务部,履行有

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为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

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外担保具体事务由公司财务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 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 在对外担保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 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 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 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

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 准的异常合同,应及

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对外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运作情况每 半年进行

一次跟踪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及可能对公司未来产生的风险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公司

相关领导及部门,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 履行还款

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 时,公司经办部

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 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公 司经办部

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 即报公司董事会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

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 司利益的,应立

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

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 出相应处

理办法,根据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 担保证责

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有 关部门应
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

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报告,并提供所有担保文件、情况说明、信息披露所需的

文件资料。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

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

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

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

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需要依法及时披露的担保信息未公开

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

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

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相关人员未按照办法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

对外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

       第四十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

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需承担的责任,责

任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给予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
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 在公司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