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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华发A: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04-25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利益,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并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
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至少占董事人数的
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是指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的人士 ;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
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金融、证券及财务知识,或者其他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
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他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的人员;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已在五家以上境内外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本制度第九条
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职务的;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
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
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由监管部门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进行审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公司法》中规定的或者本制度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
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
明。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规
定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章    职     权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外,还
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
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第(一)
(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如上述
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如果公司
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
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
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衍生品投
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有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重大关联交易;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就上述所列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
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
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
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
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
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
保存 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为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提供协助。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
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六)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
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
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本公司的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 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全权委托。授权应当一事一
授。
    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
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的,应当在委托书中专门授权。
    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与公司股东现场沟通。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相关主体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
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了解情况: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五)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确认上述情形确实存在的,独立董事应立即督促公司或相关主体进行改正,
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
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