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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科技:2020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12-3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政编码:51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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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会字[2020]第 356 号


 致: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深圳
 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
 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朱艳婷律师、王倩律师(下称
 “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0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
 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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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按照法定的期
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
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十五日以公告方式发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
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
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 7006 号会议中心召开,网
络投票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周剑
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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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信达律师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7 人,
其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712,278,076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总 股 份 的
48.4128%。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股份数为
702,662,0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7.759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5 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9,616,0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6536%。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关于<全面合作金融协议>延长协议期限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信达律师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
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表决。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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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现场表决情况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
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次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
现场表决结果。

      2、 网络表决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
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的议案均获得表决和统计。

      3、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第 1
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和信达律
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
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现场及网络投票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表决结果

     1、 《关于<全面合作金融协议>延长协议期限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关联股东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回
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538,558,777 不计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167,917,787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604%;反对票 5,801,512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60,709,9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774%;反对 5,801,51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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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补选陈朱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711,158,191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28%;反对票 1,119,885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 65,391,5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163%;反对 1,119,88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合法性

     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由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均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
列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原议案的修改和临时提案的提出

     经信达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对原议案进行修改,亦未增加临时提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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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0]第 356 号之签
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朱艳婷:



                                            王   倩:



                                                 2020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