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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科技: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1-08-26  

                        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深科技             公告编码:2021-050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深圳

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查阅有关

规定后,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开展衍生品业务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每年有大量的原材料进口及成品出口业务,需要对外支付和收取美

元,为了规避汇率波动风险以及外币贷款利率波动风险,公司通过利用合理的金

融工具降低汇兑损失、锁定交易成本,有利于降低风险,提高公司竞争力。

    公司已为操作衍生品业务进行了严格的内部评估,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制,

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签约机构经营稳健、资信良好。

    我们认为:公司开展的衍生品业务主要为锁定汇率、利率,规避汇率、利率

波动风险,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3、截止报告期末,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 461,132.06 万元,具体如下:

    (1) 为中国银行向中国机械工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履约保函提供

担保余额为 571.16 万元,目前该项目履约情况良好。

    (2)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余额为 460,560.90 万元,其中为苏

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申请
等值 20,000 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其向中国建设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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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公告 2021-050



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申请等值 20,000 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申请等值 30,000 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其向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申请等值 100,000 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

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其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等值 50,000

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其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分行申请等值 13,049.80 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其

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等值 20,000 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

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其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等值 30,000 万元

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成都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申请等值 30,000 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

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其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申

请等值 32,000 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沛顿科技(深圳)

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等值 10,000 万元人民币综合授

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其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等值 25,000 万

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桂林深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桂林市经济技术开发支行申请等值 30,000 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控股子公司英国开发科技有限公司日常经营合同履约提供

担保余额约为 7,260.10 万元人民币;为控股子公司成都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合同履约提供担保余额约为 43,251.00 万元人民币。

     4、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

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截至报告日履约情况良好,没有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事项发生。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同时认真执行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相关制度,没有损害公

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 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深圳
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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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公告 2021-050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核查了公司

编制的《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2021 年半年度的存放和使用情况与公司 2021 年

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披露的情况一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

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邱大梁      宋春雷    白俊江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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