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科技: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1
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深科技 公告编码:2022-023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深圳
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查阅有关
规定后,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本关
规定,符合公司的客观实际情况,切实保护了中小股东权益并兼顾了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第三十次(2021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内部控制体系建设需要,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
控制流程建设,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日益完善健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
管部门的要求,也符合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实际情况需要。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能够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进行,内部控制措
施在企业管理的各环节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进
行,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
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
际情况。
三、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发出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
们认为: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没有发现公司有影响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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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的行为,并同意提请第三十次(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公司开展衍生品业务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每年有大量的原材料进口及成品出口业务,需要对外支付和收取美
元,为了规避汇率波动风险以及外币贷款利率波动风险,公司通过利用合理的金
融工具降低汇兑损失、锁定交易成本,有利于降低风险,提高公司竞争力。公司
已为操作衍生品业务进行了严格的内部评估,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制,配备了专
职财务人员,签约机构经营稳健、资信良好。
我们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开展的衍生品业务主要为锁定汇率、利率,规避汇
率、利率波动风险,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五、 关于在中电财务关联交易存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1 年度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
电财务)存款、贷款事项进行了核验,并出具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我们认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中电财务关联交易的存款情况。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事项能够严格按照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遵循了公平、公
正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中电财务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资
金、信贷、投资、稽核、信息管理等风险控制体系的制定及实施情况进行了审核,
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信会师报字[2022]第 ZG23611 号《关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经审阅,我们同意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以上报
告提请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六、 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1.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 284,371.19 万元,占
公司 2021 年末经审计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28.88%,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余额 284,371.19 万元。
2. 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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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4.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中国机械工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CMEC”)合作出口意大利公司智能电表,并为中国银行向 CMEC 开具的履约
保函提供担保,截止报告期末,该项担保已履行完毕。
5.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情况如下:
(1) 苏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
3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 为全资子公司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向浙商银行深圳分
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申请合计 5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
(3) 为控股子公司成都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合计为
7.5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其日常经营合同履约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 4.3251 亿元;
(4) 为全资子公司沛顿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申请合计 3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5) 为全资子公司桂林深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
行申请合计 2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6) 为控股子公司开发科技(英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合同履约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 1.1120 亿元。
上述担保目前履约情况良好。
6.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对子公司担保、对
履约保函担保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7. 公司制定有《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
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业务审批流程,以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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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8. 截止报告期末,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
担保责任。
9.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 2021 年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出具的《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已真实反映了在正常经营
中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没有违规的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没有违规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同时认真执行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相关制度,没有损害公
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深圳
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核查了公司
编制的《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2021 年度的存放和使用情况与公司 2021 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披露的情况一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八、 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董事会在发出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
们的事前认可。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的生产经
营行为而产生,该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审议。
九、 关于吸收合并子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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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为进一步优化企业结构,完善资源配置和管理架构,
减少管理层级,提高运营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深科技拟以吸收合并方式合并全
资子公司深科技海南和深科技磁记录,该等子公司(被合并方)独立法人资格依
法注销后,将实施吸收合并,本公司将依法承继被合并方深科技海南和深科技磁
记录的所有资产、负债、合同及其他权利与义务。
我们认为:本次吸收合并事项,系公司根据经营发展战略需要做出的审慎决
策,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源配置和管理架构,进一步整合公司的产业布局,符合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本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同时,本次吸收合并发生在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对公司
的正常经营和财务状况均不构成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吸收合并事项。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邱大梁 宋春雷 白俊江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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