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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2023-04-12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

拟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

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

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

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

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至 2023 年 3 月 2 日在公司内部网站对

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 10 天,

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的规定,

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试

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未发生《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

权激励的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

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

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