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天地A: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3-28
证券代码:000023 证券简称:深天地 A 公告编号:2019- 014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
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3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3、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26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3 月 27 日下午 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
朗山路东物商业大楼 10 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四)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国富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54,355,6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735%。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54,308,74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39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46,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8%。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的议
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
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 54,308,74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37%;反对 46,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4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5.4579%;反对 4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4.54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关于公司与东部集团签署 2019 年度混凝土日常关联交易
框架协议的议案。
2019 年公司继续向东部集团及其所属房地产开发机构持续供应
商品混凝土,延续往年的关联交易,预计 2019 年度产生的商品混凝
土关联交易总额约人民币柒仟伍佰万元整(¥75,000,000.00 元)。各
项目所需商品混凝土销售价格确定原则为随行就市并保证不低于同
期非关联交易价格。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股东,
且过去十二个月内持有“深天地 A”10,805,839 股,占总股本的
7.79%,为关联法人股东,需回避表决。公司关联自然人股东亦回避
表决。
表决结果:非关联股东同意票所代表的股份为 50,502,908 股,占
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2%;反对 46,9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44,2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5.4579%;反对 46,9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4.54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以上提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十二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
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 2019 年 3 月 12 日的《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八
届董事会第七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五
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 2019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等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胡荣国先生、王成义先生、古伊琪女士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
会决议;
(二)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 2019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