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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天地A: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8-08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八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9-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天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
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与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现场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和《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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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7 月 23 日在指
定的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会议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在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已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届次、会议
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等)、会议审
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等
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7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朗山
路东物商业大楼 10 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7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7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
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贵公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49,046,2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5.3470%(本法律意见
书中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
代表股份 48,917,7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5.2544%。

    根据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取得的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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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网络投票结果,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名,所持有的表决股份总数为 128,5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92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经办律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
议。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的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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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赖继红                                       经办律师:崔宏川




                                                       经办律师:欧阳紫琪




                                                          2020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