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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天地A:关于控股股东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1-03-06  

                                                                        关于控股股东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023           证券简称:深天地 A        公告编号:2021-003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天地 A”)于
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君浩”)《关
于仲裁事项进展的告知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现就广东君浩诉宁波华旗同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旗
同德”)、深圳华旗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旗盛世”)及姜洪文
的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广东君浩作为申请人已将华旗同德、华旗盛世及姜洪文诉
至深圳国际仲裁院,具体情况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
于控股股东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5)。

    2、广东君浩完成了进一步的证据材料收集,并据此向深圳国际仲裁院追加
《股份转让协议书(B)》项下股权转让方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保证人深圳市东部投资控股集团股份公
司、杨国富作为被申请人,并在此基础上追加了仲裁请求。具体情况详见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控股股东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0-052)。

    二、案件仲裁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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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目前,广东君浩已向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经
申请人变更后的仲裁情况如下: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81
号 2301 房之九(仅限办公),法定代表人:张国权

       被申请人一: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9 号绿地中心 A 座 36 层,法定代表人:杨玉科

       被申请人二: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0-31 层,法定代表人:杨玉科

       被申请人三:宁波华旗同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浙江省
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永丰路 128 号 39 幢 101-14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华旗盛
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杨国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农园路 66 号春城中央花
园 3 栋 11B,身份证号码:44030********4914

       被申请人五:深圳市东部投资控股集团股份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三十一楼,法定代表人:杨玉科

       被申请人六:深圳华旗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
道高新区社区科苑南路 3099 号中 国储能大厦 5701(CDEF 单元),法定代表人:
赵诚

       被申请人七:姜洪文,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 1063 号水榭花都
倚湖居 5 栋 3A,身份证号码:220502********0838

       2、事实和理由

       2017 年 8 月 11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签订的《合作意向书
(B)》第一条第 1 款约定:“为保证本次交易顺利进行,买方(即申请人)同意
在本意向书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卖方(即被申请人一及被申请人二)支付定金
3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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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 6 月 28 日-2017 年 7 月 28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二支付定金共计 3
亿元(人民币,下同)。

     2017 年 11 月 30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签订的《合作意向
书(B)补充协议二》第一条约定:“双方确认,买方(即申请人)应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前向卖方二(即被申请人一)支付诚意金人民币 14,000 万元(壹亿
肆仟万元整)”。

     2017 年 12 月 1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一支付诚意金 1.4 亿元。

     2017 年 12 月 19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四及被
申请人五签订的《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B)》(简
称“《股份转让协议 B》”)第四条第(1)款约定:“乙方(即申请人)向甲
方 ( 一 )( 即 被 申 请 人 一 ) 支 付 的 第 一 期 价 款 为 人 民 币 叁 亿 陆 仟 万 元
(RMB360,000,000 元),应由乙方于不迟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含当天)支付
至甲方(一)以书面形式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一)应在付款前向乙方出具书
面的付款通知书。乙方向甲方(一)支付的第二期价款为人民币壹亿肆仟万元
(RMB140,000,000 元)。由于乙方与甲方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签署《合作意向
书 B 补充协议二》,且乙方依据该《合作意向书 B 补充协议二》的约定已向甲方
(一)支付了壹亿肆仟万元(RMB140,000,000 元)诚意金,该诚意金中的壹亿
元(RMB100,000,000 元)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动转为定金”;第四条第(2)
款约定:“乙方向甲方(二)(即被申请人二)支付的第一期价款为人民币伍仟
万元(RMB50,000,000 元),应由乙方于不迟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含当天)支
付至甲方(二)以书面形式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二)应在付款前向乙方出具
书 面 的 付款 通 知书 。 乙方 向 甲方 ( 二) 支 付的 第 二 期价 款 为人 民 币叁 亿 元
(RMB300,000,000 元)。由于乙方关联企业广东烨龙集团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6
月和 7 月向甲方(二)支付了人民币叁亿元(RMB300,000,000)元,该款根据《合
作意向书 B》转为乙方支付的定金”;第五条第 5.2 款约定:“甲乙双方约定,
甲方(一)承诺在甲方(一)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一期价款之日起十五(15)个工
作日内完成拟转让的 10,000,000 股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甲乙双方约定,甲方
(二)承诺在甲方(二)收到乙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约定向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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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二)支付的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后五(5)个工作日内完成拟转让的 7,000,000
股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第十一条第 11.3 款约定:“出于本协议之目的,如
乙方购买标的股份及乙方向宁波华旗同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购买的
标的公司 21,000,000 股股份的全部过户登记手续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或
者双方书面同意的延长期限内)完成,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当双倍
返还已收取的定金,并退还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及对应的全部银行利息”;第十
四条第 14.1 条约定:“甲方保证方(即被申请人四、被申请人五)对甲方在本
协议下的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 年 12 月 19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被申请人六、被申请人七签订
的《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A)》(简称“《股份转
让协议 A》”)第八条第 8.9 款约定:“甲方保证方(即被申请人六、被申请人
七)对《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
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
协议书(B)》项下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一)、深圳市东
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二)合计 1,700 万股的转让过户义务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具体见附件三”;第十四条第 14.1 条约定:“甲方保
证方(即被申请人六、被申请人七)对甲方在本协议下的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附件三》第(2)条约定:“由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乙方负责提供所有办理标的公司 1,700 万股股
份转让过户手续时需交付的文件并办理该股份转让过户的手续”;第(3)条约
定:“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乙
方向其支付第一期价款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完成 1,700 万股股份的过户
登记手续”。

    2017 年 12 月 20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一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款 3.6 亿元。

    2018 年 3 月 19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二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款 0.5 亿元。

    依据《股份转让协议 B》第五条第 5.2 款之约定,被申请人一应于 2018 年 1
月 10 日前完成 1000 万股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被申请人二应于 2018 年 3 月 26
日前完成 700 万股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然而,直至 2019 年 2 月 11 日,被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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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一与被申请人二才将标的公司合计 1700 万股股票过户至申请人名下。两被申
请人迟延过户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依据《股份转让协议 B》第十一条第 11.3
款之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
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之规定,合
同一方不按约定履行债务,将引起适用定金罚则的后果。本案被申请人一与被申
请人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导致申请人受让的股份存在重大瑕
疵,申请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切实实现,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二
双倍返还定金共计 3.4 亿元[(1.4+3.6+3+0.5) ×20%×2],其中 1.7 亿元已冲抵
股份转让款,故被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二应当向申请人返还定金 1.7 亿元。因被
申请人三对被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二的股份过户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申请
人四与被申请人五为《股份转让协议 B》中被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二的保证人,
被申请人六与被申请人七为《股份转让协议 A》中被申请人三的保证人(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三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案「案号:(2020)深国仲受 1827 号」已由贵
院受理),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三、四、五、六及被申请人七对上述 1.7 亿
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申请事项

    变更《仲裁申请书》第 1 至 6 项仲裁请求为:

    (1)裁决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向申请人返还定金人民币 1.7 亿元;

    (2)裁决被申请人三、被申请人四、被申请人五、被申请人六及被申请人
七对上述 1.7 亿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七被申请人连带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保全费、担保费用及律
师费。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仲裁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广东君浩将根据仲裁进展
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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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君浩《关于仲裁事项进展的告知函》;

    2、《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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