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控股股东支付融资担保费的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控股股东支付融资担保费的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支付融资担保费事宜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已将拟向控股股东支付融资担保费的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 了沟通,我们审阅了相关材料。 2、本次关联交易系控股股东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承担到期还款付息的连 带责任,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融资事项的顺利实施。我们认为公司向控股股东 支付的担保费率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 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将该 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陈平、郑德珵、肖建生 2022 年 10 月 31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