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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亚达A: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0-01-11  

						           证券代码:000026   200026   证券简称:飞亚达 A 飞亚达 B   公告编号:2020-005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2 名离职的
原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7,000 股 A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概述
       1、2018 年 11 月 12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召开,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独立
董事就《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 年 12 月 25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召开,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和《公司 2018 年 A 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独立董事就《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长期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8 年 11 月 13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
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
年 1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
况说明》。
    4、2019 年 1 月 11 日,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
理办法(修订稿)》、《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2019
年 1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 年 1 月 11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
向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授予激
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实意见。
    6、2019 年 1 月 11 日,公司向 128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2.4 万股 A 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0.97%。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
再次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实意见。2019 年 1 月 30 日,上述 A 股限制性股票已登记上市。
    7、2020 年 1 月 10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召
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拟对 2 名离职的原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7,000 股
A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4.2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股份的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实意见。律
师对此发表了相关法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回购注销 A 股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的原激励对象武岳(授予股数 27,000
股)、杨树志(授予股数 20,000 股)2 人离职,根据《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期)(草案修订稿)》规定,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由公司对上述人员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 47,000 股 A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三、本次回购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回购数量
    公司拟回购注销 2 名离职的原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A 股限制性股票 47,000 股,占回购前
公司股本总额的 0.01%。
    2、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公司《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第十四节,回
购注销的原则规定,如出现需要回购注销的情况,则公司应回购并注销相应股票,回购价格为
授予价格和回购实施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之低者。
    鉴于 A 股限制性股票禁售期间,公司实施了 2018 年度权益分派,根据《2018 年 A 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规定,公司尚未解锁的 A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
格已调整为 4.20 元/股。
    因此,公司拟以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4.20 元/股回购上述 2 名原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47,000
股限制性股票,加上预留未分配的 2018 年度现金分红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存款利率计
算的利息,本次所需回购资金合计为 208,283 元。
    3、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所需回购资金合计为人民币 208,283 元,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4,628,591        1.04%        -47,000       4,581,591     1.03%
(含高管锁定股)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438,340,290      98.96%           0         438,340,290    98.97%
三、股份总数       442,968,881      100.00%       -47,000      442,921,881   100.00%
    本次回购注销将导致公司股份总数减少 47,000 股,最终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注册资本变更手
续。
    五、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以自有资金对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符合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回购所用资金较少,
不会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六、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2018 年 A 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的
事项。
    七、监事会核查意见
    2020 年 1 月 10 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已对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 A 股限制性股
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激
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
等相关规定,同意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回购注销该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
    八、律师法律意见
    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回购注销的
原因,回购数量及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
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